“文化”这个词的内涵与外延?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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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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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玮笑
2021-07-14
“文化”(culture)一词源于欧洲,在拉丁语和中古英语中,通常表示“耕耘”的意思。到了19世纪初,“文化”的内涵已经出现了很多重大的差别,但这些含义与该词在现代人类学中技术化了的用法相距甚远。到了19世纪中叶,人类学者为了表示人类与其他物种相比独有的特征,最早将“文化”界定为学术性的概念。不过,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在人类学家中从未达成普遍的共识。不仅如此,这个概念在被其他学科引用的过程中,更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定义。同样,“文化”概念被引入中国后,逐步成为人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中的核心概念,也被历史学、文学等学科的学者广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不仅这些相异学科对“文化”概念的解释差异较大,即使在同一学科内部,学者们对“文化”的理解也是见仁见智。因此,有必要对“文化”概念的异同之处加以梳理。在这里,我们对社会学和人类学学者们提出的“文化”概念加以归纳,以展示出它们在内涵与外延上的若干分歧。 一 广义的“文化”是一个包含所有人类创造物的概念,其外延又依据不同的标准,被学者们区分为不同的部分。有的是从物质和非物质的角度区分,有的则进一步把非物质的文化再从制度和精神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伊恩·罗伯逊的《社会学》明确指出文化是大家共同享有的全部人类社会产品。该书将文化区分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认为物质文化是一切由人类创造出来并赋予它意义的人工制品或物体,而非物质文化由比较抽象的创造物组成。罗伯逊还进一步从人与环境、社会和文化的关系等视角,给“文化”以更深层次的定义。从人与环境的角度,他认为文化是一种适应环境的手段,一个民族的文化习俗与他们的生活环境给他们造成的压力和提供的机会有着必然的联系。从社会与文化的角度,他认为文化是由社会产品构成的,而社会是由共同享有某一种文化的、相互作用的人们组成的。如果没有文化,一个社会就无法生存;而如果没有社会的维护,文化也无法存在。 普洛格和贝茨在他们合著的《文化演进与人类行为》中,也认为文化是指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环境的一种适应系统或机制,但他们对“文化”外延的区分与伊恩·罗伯逊的区分稍有差异。他们指出,文化涉及人类赖以生存的三种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尤其是生计经济、工艺和物质文化或人工制品的关系;二是人与人的关系,尤其是社会的组织、结构、制度、习俗和社会文化(或社会事实)的关系;三是人与自身心理的关系,尤其是知识、思想、观念、信仰、态度、价值等所显示(或隐示)的人类行为和精神文化的关系。以上3种关系相互作用、协调、整合,形成各种行为规范和千差万别的文化模式。章人英的《社会学词典》“文化”词条,采纳了类似的文化概念,认为文化由3个相互关联的部分组成:物质文化,包括通过人类的劳动创造出来的全部物质产品;规范文化,又称制度文化,包括调节和控制人们日常生活的一切行为规范体系;认知文化,包括人们的思想、态度、价值等用以观察世界、了解现实的手段。 李亦园所提出的文化概念也可以归于上述广义的“文化”。不过,与普洛格、罗伯逊等人的定义不同,他将文化区分为可观察文化与不可观察文化。进而,他又将可观察的文化分为物质文化、社群文化和精神文化。在他看来,物质文化(或技术文化)是为克服自然界限制并借以获得所需而进行生产,包括衣、食、住、行所需的工具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社群文化(或伦理文化)包括道德规范、社会规范、社会制度、典章法律等,是人类借以从事社会生活、构成复杂的人类社会的文化;精神文化(或表述文化)包括宗教信仰、艺术、音乐、戏剧、文学等,人类通过这些创造以表达内心的种种感情与心理状况,并借这种表达得到满足与安慰,进而维持自我的平衡与完整。至于不可观察的文化,他认为这是位于可观察文化深处的法则或逻辑存在,用以整合上述3类可观察的文化,以避免它们之间的矛盾冲突。李亦园解释说,这种不可观察的法则或逻辑就像语言的文法一样,构成一个有系统的体系,但经常是存在于下意识之中,所以是不可(或不易)观察的。 上述这些概念将文化定义为人类所有的物质产品、社会产品和精神产品,或多或少都具有“文明”的含义,在某种程度上又与“社会”同值,因此,我们不妨视之为广义的“文化”概念。尽管有一些学者将文化与文明加以区分,认为“文明”侧重物质内容,与“文化”有所区别,但也有学者指出,文化和文明是一个复合体,区分文化和文明、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都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它们在事实上是不可分的。 二 与上述广义的文化概念相比,狭义的“文化”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相对缩小的定义。在这一狭义的概念使用中,尽管学者们对其内涵与外延还存在一定分歧,但相关的定义基本上都将“文化”视为精神或观念的东西,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为规则。 一种观点主张将文化看作一个精神或观念的系统。马克斯·韦伯认为文化是精神的和价值观念的东西,他把文化看作是与社会相对独立的一种实体。象征人类学继承了韦伯提出的文化概念,克利福德·格尔兹给“文化”所下的定义是:“一种通过符号在历史上代代相传的意义模式,它将传承的观念表现于象征形式之中。通过文化的符号体系,人与人得以相互沟通、绵延传续,并发展出对人生的知识及对生命的态度。”按照王铭铭的解释,格尔兹的定义是将文化界定为一个表达价值观的符号体系,而符号所承载的就是“意义”,即包括认识、情感、道德在内的一般性思考,这些正是文化的核心内容。正如格尔兹本人在《文化的解释》中所自述的:“我所采纳的文化概念本质上属于符号学的文化概念,……我与马克斯·韦伯一样,认为人是悬挂在由他们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我把文化看作这些网,因而认为文化的分析不是一种探索规律的实验科学,而是一种探索意义的阐释性科学。我追求的是阐释,阐释表面上神秘莫测的社会表达方式。” 基辛在《文化·社会·个人》中也倾向于将“文化”定义为一个观念系统,并用“文化”一词指涉潜藏在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之下的共同的观念系统。如此定义的“文化”,指的是人们所学到的知识,而不是人们所做的事情或所制造的物品。这种知识提供了“用来决定是什么,决定可以是什么,决定感觉怎么样,决定应该做什么,决定怎么做的标准。”与基辛相似,恩伯在《文化的变异》中提出,“文化”可以定义为一个特定社会所普遍享有的、通过学习得来的观念和行为。与这些概念的界定类似,有一种观点认为文化是具备精神、理想性价值的东西,认为文化不仅包括精神生活的现象,是人类“生”的过程中产生的欲求、欲望的理念化,还包括以这种理念为目标的精神活动的产物,诸如宗教、哲学、科学、艺术等。 与上述概念有所不同,另一类观点在给文化所作的定义中,除了包含观念外,还将行为规则也视为文化的构成部分。菲利普·巴格比在《文化:历史的投影》中对文化作了如下界定:“除了在来源上明显地属于遗传,某一社会内部成员内在和外在的行为规则。”在这一界定的前提下,他认为文化不仅包括人对于他人的行为规则,也包括了人对有生命和无生命的非人客体以及对于超自然存在的行为规则。与此相似,墨菲在《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中将文化定义为规范、价值及人类行为的准则,认为文化是一套生存机制,是不同社会独具一格的生活风尚的特征,既是行为的模式,又是知识、信念、准则的宝库,是人们相互交流的手段。此外,与这一概念相似的是日本学者祖父江孝男对文化的定义。他在《简明文化人类学》中提出,文化就是由后天造成的,成为群体成员之间共同具有且被保持下来的行为方式(也可以叫模式)。这个文化概念,实际上把宗教行为和价值观念等包含在内,而将本能行为全部排除在外。 此外,莱斯利·怀特认为文化由赋予普遍和抽象意义的符号或信号系统组成;塔尔科特·帕森斯从社会与文化的关系角度,认为社会系统是个体的互动体系,而文化系统提供了共享的有意义的符号,从而使社会行动者能够相互沟通。这些概念也都可以归类为狭义的“文化”。 三 除了上述两种文化概念外,还有一种其外延介于广义文化和狭义文化之间的文化概念。这一文化的定义剔除了广义“文化”中的物质产品、工艺技术、经济活动等人与自然关系的成分,大致包含广义文化概念中的人与人、人与自身两个方面。它在使用中被其他学者细化,但其基本的外延仍未超出广义文化中所谓规范文化与认知文化的范围。这一界定,与最早将“文化”作为科学术语的泰勒的定义较为接近。 泰勒把文化定义为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人作为社会成员所获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的复合整体。林顿对文化的定义与泰勒类似,认为文化是一个特定社会的成员所共享并互相传递的知识、态度、习惯性行为模式等的总和。克虏伯认为文化是习得性和获得性习惯、技术、观念、价值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行为所构成的混合体。其后,人类学家克莱德·克拉克洪对这一文化定义的外延展示最为详尽。他认为文化是一切在历史进展中为生活而创造的设计,包括外显的和内隐的,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在任何特定的时间内,这些设计都作为人类行为的潜在指南而存在。在他看来,文化包括一个民族的全部生活方式;个人从他的群体中获得的社会遗产;思维、感觉和信仰方式;集中的知识库;调节和规范行为的机制;适应外部环境和其他人的一套技能;历史的沉淀;对多发问题的一套标准化适应方式等。在这些概念中,“文化”的外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其中生活模式包括社会结构和人的行为习惯等,属于可以观察到的现象领域;而一个民族用来建构他们的经验和知觉、规范他们的行为、决定他们的选择的知识和信仰的系统,却属于观念的领域。 实际上,风俗习惯、法律制度、伦理规范、知识体系、宗教信仰、技术手段等全部的社会现象都交织为一个不可拆分的整体,对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考察,都不能回避与之不可分割的其他方面。同时?熏也应承认这些可以称之为“文化”的历史过程在社会变迁中的相对独立性。因此,我们认为,在史学研究中运用文化一词时,似宜本着回归社会历史真实的基本准则,采用中观的“文化”概念。
宿珊宅
2021-07-14
文化是一类社会现象,那么,它是哪一类社会现象呢?不管人们对文化的定义有多少,若只问它是哪一类社会现象,人们的看法还是比较一致的。几乎各种论著都指出,文化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现象等同于社会现象,狭义的文化现象就是精神现象,不包括客观现象或物质现象。“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哲学卷说:“广义的文化总括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能力、物质的和精神的全部产品。狭义的文化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有时又专指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知识和设施,以与世界观、政治思想、道德等意识形态相区别”。这两个定义基本上是一致的,不同的只是后一个定义把精神产品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意识形态,一类是非意识形态,认为更狭义的文化指非意识形态的精神产品。那么,在这广狭两种定义中有没有一个为人们更多地使用呢?这两卷都没有提出和回答这个问题,但社会学卷曾指出,从词源上讲,在西方,文化(culture)的含义是从农作物的培育引申出来的,指人的品德和能力的培养;在中国,与文化相并列的是武功,文化即文治教化之意,并认为:“文化一词的中西两个来源,殊途同归,今人都用来指称人类社会的精神现象”,但是“历史学、人类学和社会学通常在广义上使用文化概念”。我认为,应该指出,对文化作狭义的理解具有更广泛性的趋势,而且从文化理论和文化建设来讲,应该使用狭义的理解。狭义的文化是严格意义的文化,即人类的精神现象和精神产品。

文化一词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多次出现,但不是一个特定的术语,其含义是比较广泛的。他们没有把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并列起来说明社会结构。他们用以说明社会结构的术语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生产关系总和)与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包括政治和意识形态。如果把文化与经济、政治并列起来,显然文化与意识形态不能相等,文化包括意识形态,比意识形态更广。一般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创造了“意识形式”一词用以称呼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全部意识,但也没有用“文化”一词。不管人们如何理解三者的关系,只要把三者并列,就是承认文化不是经济、政治,而是经济、政治以外的东西,即精神活动及其产品。这就是前面提到的狭义的理解。有了这个共识,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弄清它的内涵,即它的本质。

在这个问题上,唯物史观和文化史观的观点是根本对立的。唯物史观认为,文化作为精神活动及其产品是经济、政治的反映,经济是物质活动及其产品,政治不是物质活动,但也是改造社会的客观活动,由于它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因而在经济与文化之间起着中介作用,因此,文化是经济与政治的反映,而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反映。但是,文化还具有相对独立性,因而能给予伟大反作用于经济和政治,其本身也具有传承性和稳定性,是人类社会结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文化水平的高低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文化史观夸大文化的地位和作用,亦即夸大精神活动的地位和作用,认为文化不是来自人类的物质活动,而是人生来就具有的精神活动的能力及其产品;认为人的一切活动都由人的精神来支配,因而它是人类活动中最根本的活动,决定着人类社会的一切,决定着人类社会的经济和政治。这两种观点的对立和争论实际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和争论,这里暂不讨论这个古老而又常新的问题。本文所遵循的是唯物史观关于文化内涵的观点,因此,本文对文化内涵的回答就是:文化是人类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是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归根到底是人类物质活动的反映。这也就是文化的本质。

弄清楚了文化的内涵,还必须弄清楚它的外延,否则我们对文化的理解仍然是抽象的。文化的外延不是很容易弄清楚的。我们无法把文化所具有的具体的分子一一指陈出来,唯一的办法只能是根据其内涵来分门别类地列举其各个组成部分。这样做,有两个不可少的前提:其一,经济、政治和文化包括了人类社会全部现象,三者之外就是社会之外的自然界了;其二,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尽管有互相渗透和互相包含的关系,但从概念上是不相容的,也就是说,是有明确区别的。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文化的外延表述为若干类文化现象。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作为经济之直接反映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经济活动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生产活动,一是生产交往,即生产关系。因此,第一类文化现象就是科学技术(这里指的主要是自然科学技术),它是一个社会的物质生产水平的直接反映并直接推动生产的发展。

第二类文化现象是经济思想和经济理论,它是经济制度的直接反映并直接推动和指导经济制度的变化。

第三类文化现象是政治法律思想和理论,它诚然是一个社会的政治活动的反映,但首先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反映。

第四类文化现象是语言文字,语言文字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产劳动和全部社会实践的产物,服务于全部社会实践,贯穿于人类社会的一切领域。

第五类文化现象是道德伦理观念、善恶标准和道德伦理理论。道德伦理现象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观念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类文化现象是宗教现象。从理论上讲,宗教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是不相容的,但它作为人类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深深地生长在现代社会中,成为现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类文化现象是文学艺术。文学艺术是具有最广泛群众性的文化现象,可能没有人不欣赏文学艺术,因而文学艺术对于人的观念、思想、情感具有最强大的感染作用。

第八类文化现象是哲学和社会学说。哲学和各种社会学说(包括前面所说的经济理论和政治法律理论)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性质比较复杂,一方面是知识,因而可以成为科学;一方面是意识形态,表现了一定的阶级利益。因此,在这个领域,一方面有百家争鸣问题,一方面存在着意识形态斗争。

第九类文化现象是教育和教育思想。以上八个文化领域彼此可以相对地分开,但作为文化的一个重要领域的教育无法与这些领域分开。教育行动本身诚然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活动(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与学习、品德的陶冶与修养、身体的锻炼等),但教育的内容离不开上述各个领域。因此,教育在文化中具有综合性、代表性,教育水平的高低能够代表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的高低,要提高文化水平,加强教育是根本途径。

第十类文化现象是新闻出版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是另一个具有综合性的文化因素。新闻工作以报道各种当前发生的重要事件为主,实际上无所不包,出版工作当然更加如此。新闻出版运用语言、文字、图像、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传播工具反映和沟通整个世界,影响每一个人,在文化领域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十一类文化现象是公共文化设施及其活动,它是由政府或社会设立的面向社会大众的文化设施及其活动。例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文化活动室等及其活动。这也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是不可缺少的文化活动。

第十二类文化现象是民间文化。民间文化也是一个具有综合性的文化领域,即自发地流行于民间的通俗的素朴的文化,缺乏自觉性、理论性、系统性,然而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对群众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有强大的影响力。其具体内容甚为复杂,难以尽述。例如,民间文艺活动、节日活动、旅游活动、娱乐活动、风俗习惯、时尚、流行音乐等。

以上所谈12个领域都是作为现实的经济、政治之反映的文化现象,除此之外,当然还包括从古代遗留下来的文化因素,即传统文化因素和从国外传播进来的文化因素,特别是西方文化因素。

那么,以上12个领域是否包括了经济、政治以外的全部社会现象呢?当然没有。至少还有两个领域没有涉及,一是卫生,一是体育。它们无疑是物质活动,因为它们都是改造人体的活动,而人体是一种物质。它们无疑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因素,即精神因素,如医药学、医疗道德、体育学、体育艺术等。也许把卫生、体育归属于文化现象更合适一些。文化的外延问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以上意见只是一孔之见,提供讨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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