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玮笑
2021-07-14
“文化”(culture)一词源于欧洲,在拉丁语和中古英语中,通常表示“耕耘”的意思。到了19世纪初,“文化”的内涵已经出现了很多重大的差别,但这些含义与该词在现代人类学中技术化了的用法相距甚远。到了19世纪中叶,人类学者为了表示人类与其他物种相比独有的特征,最早将“文化”界定为学术性的概念。不过,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在人类学家中从未达成普遍的共识。不仅如此,这个概念在被其他学科引用的过程中,更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定义。同样,“文化”概念被引入中国后,逐步成为人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中的核心概念,也被历史学、文学等学科的学者广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不仅这些相异学科对“文化”概念的解释差异较大,即使在同一学科内部,学者们对“文化”的理解也是见仁见智。因此,有必要对“文化”概念的异同之处加以梳理。在这里,我们对社会学和人类学学者们提出的“文化”概念加以归纳,以展示出它们在内涵与外延上的若干分歧。
一
广义的“文化”是一个包含所有人类创造物的概念,其外延又依据不同的标准,被学者们区分为不同的部分。有的是从物质和非物质的角度区分,有的则进一步把非物质的文化再从制度和精神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伊恩·罗伯逊的《社会学》明确指出文化是大家共同享有的全部人类社会产品。该书将文化区分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认为物质文化是一切由人类创造出来并赋予它意义的人工制品或物体,而非物质文化由比较抽象的创造物组成。罗伯逊还进一步从人与环境、社会和文化的关系等视角,给“文化”以更深层次的定义。从人与环境的角度,他认为文化是一种适应环境的手段,一个民族的文化习俗与他们的生活环境给他们造成的压力和提供的机会有着必然的联系。从社会与文化的角度,他认为文化是由社会产品构成的,而社会是由共同享有某一种文化的、相互作用的人们组成的。如果没有文化,一个社会就无法生存;而如果没有社会的维护,文化也无法存在。
普洛格和贝茨在他们合著的《文化演进与人类行为》中,也认为文化是指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环境的一种适应系统或机制,但他们对“文化”外延的区分与伊恩·罗伯逊的区分稍有差异。他们指出,文化涉及人类赖以生存的三种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尤其是生计经济、工艺和物质文化或人工制品的关系;二是人与人的关系,尤其是社会的组织、结构、制度、习俗和社会文化(或社会事实)的关系;三是人与自身心理的关系,尤其是知识、思想、观念、信仰、态度、价值等所显示(或隐示)的人类行为和精神文化的关系。以上3种关系相互作用、协调、整合,形成各种行为规范和千差万别的文化模式。章人英的《社会学词典》“文化”词条,采纳了类似的文化概念,认为文化由3个相互关联的部分组成:物质文化,包括通过人类的劳动创造出来的全部物质产品;规范文化,又称制度文化,包括调节和控制人们日常生活的一切行为规范体系;认知文化,包括人们的思想、态度、价值等用以观察世界、了解现实的手段。
李亦园所提出的文化概念也可以归于上述广义的“文化”。不过,与普洛格、罗伯逊等人的定义不同,他将文化区分为可观察文化与不可观察文化。进而,他又将可观察的文化分为物质文化、社群文化和精神文化。在他看来,物质文化(或技术文化)是为克服自然界限制并借以获得所需而进行生产,包括衣、食、住、行所需的工具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社群文化(或伦理文化)包括道德规范、社会规范、社会制度、典章法律等,是人类借以从事社会生活、构成复杂的人类社会的文化;精神文化(或表述文化)包括宗教信仰、艺术、音乐、戏剧、文学等,人类通过这些创造以表达内心的种种感情与心理状况,并借这种表达得到满足与安慰,进而维持自我的平衡与完整。至于不可观察的文化,他认为这是位于可观察文化深处的法则或逻辑存在,用以整合上述3类可观察的文化,以避免它们之间的矛盾冲突。李亦园解释说,这种不可观察的法则或逻辑就像语言的文法一样,构成一个有系统的体系,但经常是存在于下意识之中,所以是不可(或不易)观察的。
上述这些概念将文化定义为人类所有的物质产品、社会产品和精神产品,或多或少都具有“文明”的含义,在某种程度上又与“社会”同值,因此,我们不妨视之为广义的“文化”概念。尽管有一些学者将文化与文明加以区分,认为“文明”侧重物质内容,与“文化”有所区别,但也有学者指出,文化和文明是一个复合体,区分文化和文明、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都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它们在事实上是不可分的。
二
与上述广义的文化概念相比,狭义的“文化”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相对缩小的定义。在这一狭义的概念使用中,尽管学者们对其内涵与外延还存在一定分歧,但相关的定义基本上都将“文化”视为精神或观念的东西,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为规则。
一种观点主张将文化看作一个精神或观念的系统。马克斯·韦伯认为文化是精神的和价值观念的东西,他把文化看作是与社会相对独立的一种实体。象征人类学继承了韦伯提出的文化概念,克利福德·格尔兹给“文化”所下的定义是:“一种通过符号在历史上代代相传的意义模式,它将传承的观念表现于象征形式之中。通过文化的符号体系,人与人得以相互沟通、绵延传续,并发展出对人生的知识及对生命的态度。”按照王铭铭的解释,格尔兹的定义是将文化界定为一个表达价值观的符号体系,而符号所承载的就是“意义”,即包括认识、情感、道德在内的一般性思考,这些正是文化的核心内容。正如格尔兹本人在《文化的解释》中所自述的:“我所采纳的文化概念本质上属于符号学的文化概念,……我与马克斯·韦伯一样,认为人是悬挂在由他们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我把文化看作这些网,因而认为文化的分析不是一种探索规律的实验科学,而是一种探索意义的阐释性科学。我追求的是阐释,阐释表面上神秘莫测的社会表达方式。”
基辛在《文化·社会·个人》中也倾向于将“文化”定义为一个观念系统,并用“文化”一词指涉潜藏在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之下的共同的观念系统。如此定义的“文化”,指的是人们所学到的知识,而不是人们所做的事情或所制造的物品。这种知识提供了“用来决定是什么,决定可以是什么,决定感觉怎么样,决定应该做什么,决定怎么做的标准。”与基辛相似,恩伯在《文化的变异》中提出,“文化”可以定义为一个特定社会所普遍享有的、通过学习得来的观念和行为。与这些概念的界定类似,有一种观点认为文化是具备精神、理想性价值的东西,认为文化不仅包括精神生活的现象,是人类“生”的过程中产生的欲求、欲望的理念化,还包括以这种理念为目标的精神活动的产物,诸如宗教、哲学、科学、艺术等。
与上述概念有所不同,另一类观点在给文化所作的定义中,除了包含观念外,还将行为规则也视为文化的构成部分。菲利普·巴格比在《文化:历史的投影》中对文化作了如下界定:“除了在来源上明显地属于遗传,某一社会内部成员内在和外在的行为规则。”在这一界定的前提下,他认为文化不仅包括人对于他人的行为规则,也包括了人对有生命和无生命的非人客体以及对于超自然存在的行为规则。与此相似,墨菲在《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中将文化定义为规范、价值及人类行为的准则,认为文化是一套生存机制,是不同社会独具一格的生活风尚的特征,既是行为的模式,又是知识、信念、准则的宝库,是人们相互交流的手段。此外,与这一概念相似的是日本学者祖父江孝男对文化的定义。他在《简明文化人类学》中提出,文化就是由后天造成的,成为群体成员之间共同具有且被保持下来的行为方式(也可以叫模式)。这个文化概念,实际上把宗教行为和价值观念等包含在内,而将本能行为全部排除在外。
此外,莱斯利·怀特认为文化由赋予普遍和抽象意义的符号或信号系统组成;塔尔科特·帕森斯从社会与文化的关系角度,认为社会系统是个体的互动体系,而文化系统提供了共享的有意义的符号,从而使社会行动者能够相互沟通。这些概念也都可以归类为狭义的“文化”。
三
除了上述两种文化概念外,还有一种其外延介于广义文化和狭义文化之间的文化概念。这一文化的定义剔除了广义“文化”中的物质产品、工艺技术、经济活动等人与自然关系的成分,大致包含广义文化概念中的人与人、人与自身两个方面。它在使用中被其他学者细化,但其基本的外延仍未超出广义文化中所谓规范文化与认知文化的范围。这一界定,与最早将“文化”作为科学术语的泰勒的定义较为接近。
泰勒把文化定义为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人作为社会成员所获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的复合整体。林顿对文化的定义与泰勒类似,认为文化是一个特定社会的成员所共享并互相传递的知识、态度、习惯性行为模式等的总和。克虏伯认为文化是习得性和获得性习惯、技术、观念、价值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行为所构成的混合体。其后,人类学家克莱德·克拉克洪对这一文化定义的外延展示最为详尽。他认为文化是一切在历史进展中为生活而创造的设计,包括外显的和内隐的,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在任何特定的时间内,这些设计都作为人类行为的潜在指南而存在。在他看来,文化包括一个民族的全部生活方式;个人从他的群体中获得的社会遗产;思维、感觉和信仰方式;集中的知识库;调节和规范行为的机制;适应外部环境和其他人的一套技能;历史的沉淀;对多发问题的一套标准化适应方式等。在这些概念中,“文化”的外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其中生活模式包括社会结构和人的行为习惯等,属于可以观察到的现象领域;而一个民族用来建构他们的经验和知觉、规范他们的行为、决定他们的选择的知识和信仰的系统,却属于观念的领域。
实际上,风俗习惯、法律制度、伦理规范、知识体系、宗教信仰、技术手段等全部的社会现象都交织为一个不可拆分的整体,对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考察,都不能回避与之不可分割的其他方面。同时?熏也应承认这些可以称之为“文化”的历史过程在社会变迁中的相对独立性。因此,我们认为,在史学研究中运用文化一词时,似宜本着回归社会历史真实的基本准则,采用中观的“文化”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