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
青苗法的主要内容为:变旧有常平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
青苗法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在缓解民间高利贷剥削现象的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使百姓富足、国库充盈。但是青苗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并不顺利。
第一,王安石作为宰相并没有实际了解民间的状况就将青苗法推向全国,并且给地方官员还设置了任务量。反倒加重了百姓的负担。第二,贫民借粮食总得抵押东西,但是又没什么可以抵押的,所以政府想出十户作保的方式,也就是只要有人不还就由其他几户还粮食,这样的制度反倒还会因为某几户耍赖造成集体贫困。第三,青苗法借粮食还的时候必须还钱,但是受市场的影响,粮食的价格时高时低反倒造成百姓还不起钱的情况了,这还不如民间借贷可以还粮食的。
总的来说,王安石的青苗法出发动机是好的,但是推行过于仓促,没有明确推行后会遇到的问题,在冗官的状态下,青苗法的实施注定是失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