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嘉之治的具体措施:减少了各级官员的任职期限
元嘉之治指的是南朝宋文帝刘义隆时期(年号元嘉),因其政治较为清明,又努力推行繁荣经济文化的各项政策,从而出现了短期内经济终于有所恢复,人民生活较为安定的政治局面。
专道制度
设立御史中丞专道制度“宋孝建二年制,(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分道,虽丞郎下朝相值,亦得断之,余内外众官,皆受停驻”。如周一良先生所说:“自宋至梁。御史中丞之职迄不受重视”,而御史中丞“掌督司百僚”,因此,孝武帝此举有利于提高御史中丞的地位,从而有利于吏治的整顿和加强。突出例证是齐御史中丞江淹,“弹中书令谢朏、司徒左长史王缋、护军长史庾弘远,并以久疾不预山陵公事。
又奏前益州刺史刘悛、梁州刺史阴智伯,并赃货巨万,辄收付廷尉治罪。临海太守沈昭略、永嘉太守庾县隆,及诸郡=千担并大县官长多被劾治,内外肃然。此制被齐梁陈所继承,而且御史中丞的地位和职权不断提高。萧齐时,“中丞则职无不察,专道而行,驺辐禁呵,加以声色,武将相逢,辄致侵犯,若有卤簿,至相殴击”。萧梁时,“皇太子已下,其在宫门行马内违法者,皆纠弹之。虽在行马外,而监司不纠,亦得奏之。专道而行,逢尚书丞郎,亦得停驻。其尚书令、仆、御史中丞,各给威仪十人”。因为御史中丞威权的崇高,“自齐梁皆谓中丞为南司”。北朝亦有此制,“魏氏旧制,(御史)中丞出,清道,与皇太子分路行,王公皆遥住车,去牛,顿轭于地,以待中丞过,其或迟违,则赤棒棒之”。这一制度北朝明显比南朝严厉,说明北朝御史中丞的地位比南朝为高,该制度可能起源于北朝。御史中丞专道制度北周被废除,“自周隋以来无仪卫之重令,行出道路以私骑匹马从之而已”。
孝武帝此举的主观原因是他对大臣的猜忌。他“常虑权移臣下,以吏部尚书选举所由,欲轻其势力”。客观原因是吏部尚书的关键作用和极端重要性。正如胡三省所说:“吏部尚书掌铨选,以其权重,江左谓之为大尚书,言其位任与诸曹殊绝也”。二吏部尚书孝武帝在世时改回原来的一吏部尚书,而五兵尚书的恢复则在顺帝舁明元年(477)。
二吏部尚书的设置与五兵尚书的废除 “世祖大明二年,置二吏部尚书,而省五兵尚书,后还置一吏部尚书。顺帝升明元年,又置五兵尚书(按,《通典》卷22《职官四》、《文献通考》卷52《职官六》和《通志》卷53《职官三》俱误载:“又置五兵二尚书”)”(《百官志上》)。
郡县制度
郡县官入仕年限的取消和任期的缩短“初,文帝世,限年三十而仕郡县,六周乃选代,刺史或十年余。至是(孝建元年,笔者按)皆易之,仕者不拘长少,莅人以三周为满,宋之善政于是乎衰”。“宋之善政”的衰败是孝武帝多种政策措施导致的,不仅仅是这一改制的影响。但官员任期的缩短的确带来巨大消极影响。首先,官员任期短必然产生临时主义思想,不尽心竭力于政务,客观上官员们也不可能大展手脚地干出一番事业。故史家对此评论说:“莅民之官,迁变岁属,灶不得黔,席未暇暖,蒲、密之化,事未易阶。岂徒吏不及古,民伪于昔,盖由为上所扰,致治莫从”。其次,官员“迁谢遄速,公私凋弊”。因为魏晋南朝时期,“郡县官之任代下,有迎新送故之法,饷馈皆百姓出”。
送故迎新是官员合法的发财致富手段,他们可以借此大肆贪污受贿、搜刮民财。任期的缩短意味着他们搜刮聚敛财富的机会增加一倍。特别是官员“迁换去来,又不依三周之制。送故迎新,吏人疲于道路。四方守宰饷遗,一年咸数百万”。三年任期制度,不仅为齐、梁、陈所沿用,而且官员实际任期又进一步缩短,以致永明元年三月,齐武帝萧赜下诏重申,“莅民之职,一以小满为限”。小满指三周即三年。但此诏书仍然是具文,此后任命的刺史很多任期不满一年,从六年十月至七年三月不到半年时间,江州就三易刺史。
服亲相临制度的扩大化与制度化刘祗“大明中为中书郎。太宰江夏王(刘)义恭领中书监,服亲不得相临,表求解职。世祖诏日:‘昔二王两谢,俱至崇礼,自今三台五省,悉同此例’”。“二王两谢,俱至崇礼”指王彪之为尚书仆射、王劭为吏部尚书,谢景仁为吏部尚书、谢混为尚书左仆射,“俱官于尚书省而不回避也”,“御史、谒者、都水日三台,尚书、中书、门下、秘书、集书日五省”。二王两谢服亲相临,是皇帝法外开恩的特例,且只限于尚书省范围内。孝武帝则将其制度化和扩大化,即由尚书省—个部门扩大到八个部门。亲属任官回避制度是防止官员徇私舞弊的重要措施,孝武帝对它的破坏,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政区变更
文帝时大量合并裁撤州郡县,其中撤消的州级行政单位有兖州、南豫州、湘州和南兖州四个。孝武帝即位后,不仅先后重设以上四州,而且新设立了郢州和东扬州。元嘉三十年六月,“还分南徐立南兖州”,“复立”。京口、广陵为两大军事重镇,且密迩京都建康。因此,南兖州的重设,首先是因为孝武帝对两镇强大军事力量和重要地理位置的防范,其次是他对当时兼任南徐州刺史的太尉、太傅、领大司马、他的叔父刘义恭的猜忌。当时孝武帝任命领军将军沈庆之为镇军将军、南兖州刺史,正是用来分义恭的势力和牵制义恭的。刘义宣的叛乱,有荆、江、豫、兖四州参加。荆、江、豫三州特别是实力强大的荆扬二州,成为孝武帝削弱的重点对象。
于是孝建元年四月,孝武帝正式分荆州之长沙、衡阳、湘东、邵陵、零陵、营阳,江州之桂阳立湘州。同时把广州的广兴、临庆和始安三郡划归湘州(按,《宋书》卷37《湘州志》载,这三郡“(元嘉)三十年,复度湘州”。“三十年”应为“孝建元年”,因为元嘉三十年湘州尚在刘义宣的管辖之内,孝武帝断不会把这三个郡割属湘州),以加强其实力,来防范屡起兵端的荆州。同年六月,他“分扬州立东扬州。分荆、湘、江、豫州立郢州。罢南蛮校尉。”。
当时是“分扬州之会稽、东阳、新安、永嘉、临海五郡为东扬州”。“分荆州之江夏、竞陵、随、武陵、天门,湘州之巴陵,江州之武昌,豫州之西阳,又以南郡之州陵、监利二县度属巴陵,立郢州”。大明三年(459)二月,进而“以扬州所统六郡为王畿以东扬州为扬州(按,旧扬州共有十个郡,东扬州划去了五个郡,新扬州还有五个郡,因此“六郡”应为“五郡”;次年四月“以南琅邪隶王畿”,始足“六郡”)”;七月“分淮南北复置二豫州州”。
孝武帝此举的客观原因是刘义宣等人的叛乱,主观原因是他本人以强藩身份夺取皇位,而对富强的荆扬等州和宗室子弟心怀疑忌。“兵强财富”的荆州,更使他心有余悸,成为他分割削弱的重中之重。而且他一反以前任用宗室子弟为荆州刺史的成规,任命非宗室的朱修之为荆州刺史,并且裁撤了重要的南蛮校尉。他任命义阳王刘昶为东扬州刺史,来削弱和牵制他极为猜忌的竟陵王刘诞的势力。除重设和新设以上六州外,孝武帝还新设和重设了河间、渤海等十六个郡和新阳、阳平等二十七个县,这都增加了行政开支和官员借“迎新送故”搜刮财富的机会。
以上措施,虽然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带来巨大消极影响。因为“荆、扬二州,户口半天下,江左以来,扬州根本,委荆以阃外,至是并分,欲以削臣下之权,而荆、扬并因此虚耗”。突出例证是“世祖大明中,一巴东、建平、宜都、天门四郡蛮为寇,诸郡民户流散,百不存一,太宗、顺帝世尤甚,虽遣攻伐,终不能禁,剂州为之虚敝”。
史又载:“初元嘉中,巴东、建平二郡,军府富实,与江夏、竟陵、武陵并为名郡。世祖于江夏置郢州,郡罢军府,竟陵、武陵亦并残坏,巴东、建平为峡中蛮所破,至是(后废帝元徽四年即476年)民人流散,存者无几”。州郡的凋敝残破,不仅是因为东扬州、郢州和湘州的设立,行政开支增大,经济实力削弱,更主要的是郡级军府和南蛮校尉的撤消,从而使州郡的武装力量被裁撤或减弱,而失去了控制地方、平定叛乱的能力。
扬州虚耗除了分置东扬州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因。一,孝武帝开创了扬州境内食封王国的先河,这也是他改制的一项内容。因为“宋武创业,依拟古典,神州部内,不复别封。而孝武末年,分树宠子”。大明四年九月,“改封襄阳王子鸾为新安王”。五年八月,“立第九皇子子仁为永嘉王”。闰九月,“改封历阳王子顼为临海王”。七年八月“立第十六皇子子孟为淮南王”。旧扬州十个郡,孝武帝食封了四个郡的皇子,并且都是土地肥沃之地,扬州的经济实力自然大为削弱。齐明帝建武二年(495),接受通直常侍庾昙隆的建议,才废除这一制度。但齐末萧衍封梁王、梁末陈霸先封陈国,大都在扬州境内。可见,孝武帝开创的畿内封王之制影响之深远。二,大明五年,把扬州富庶的淮南和宣城两个郡割给了南豫州,直到明帝泰始二年,才“以淮南、宣城还扬州”。
专道制度
孝武帝死后,除淮南和宣称二郡仍属南豫州外,扬州政区的变更“还依元嘉”,大明“八年,罢王畿,复立扬州,扬州还为东扬州。前废帝永光元年,省东扬州并扬州”(《扬州志》),但其它州的设立都被沿用了下去。南蛮校尉他去世后也未恢复,而是建元元年(479)九月,“复置南蛮校尉官”(《高帝纪下》)。周一良先生根据《南齐书》卷22《豫章王嶷传》和《资治通鉴》卷135,断定“是萧嶷于建元元年任荆湘二州刺史兼领,非南蛮校尉之官已罢,而于是时复置也”,从而否定了以上记载。周先生的观点有误。南蛮校尉正是孝建元年废除,而于此时复置。
统治政策
宋武帝由于对外姓文武大臣极端猜忌,开创了重用宗室政策和以宗室子弟镇守州郡重镇的制度。宋文帝继续执行这一政策,内外要职大量重用宗室子弟。孝武帝时期,掌握中央与地方大权的宗室诸王对皇权构成一定威胁,并先后出现了荆州刺史南郡王刘义宣和雍州刺史海陵王刘休茂的叛乱。孝武帝的皇位是通过讨伐其兄刘劭和刘浚夺取的,与文帝被顾命大臣主动拥立不同;他的猜忌心也甚于其父,于是他开始极力抑制宗室诸王。
录尚书事的废除和郢州、东扬州、湘州等的设置,都是他抑制宗室的表现。为防范地方特别是宗室叛乱,他于太明七年四月下诏,“自非临军战陈,一不得专杀。其罪甚重辟者,皆如旧先上须报,有司严加昕察。犯者以杀人罪论”。五月又下诏“白今刺史守宰,动民兴军,皆须手诏实行。唯边隅外警,及奸衅内发,变起仓卒者,不从此例”。
孝武帝的前一项规定来源于东晋桓冲,“初,(桓)温执权,大辟之罪皆自己决。(桓)冲既莅事,上疏以为生杀之重,吉今所慎,凡诸死罪,先上,须报”(《桓彝传附子桓冲传》)。魏晋以来地方实力派动辄举兵叛乱甚至称兵向阙,王敦、苏峻和王恭兵变特别是桓玄篡位的历史教训尤为深刻,孝武帝亲身经历的刘义宣等人的反叛更使他心有余悸。所以,他作出如上之规定。对此,王夫之给予了高度赞扬,此“法乃永利而极乎善”。
江夏王刘义恭为迎合孝武帝削弱宗室的旨意,提出具体措施九条。孝武帝嫌其“犹有未尽”,让有关部门附益为二十四条,对宗室的衣着用具、举止礼仪作出了繁琐细致的严格规定,其中一条是“郡县内史相及封内官长,于其封君,既非在三,罢官则不复追敬,不合称臣,宜止下官而已”(《江夏王刘义恭传》)。“罢官”二字衍,因为《宋书》卷42《刘穆之传附子刘虑之传》载:“先是郡县为封国者,内史、相并于国主称臣,去任便止。至世祖孝建中,始革此制,为下官致敬”。孝武帝的此项改制也有典可据。曹魏司空陈群就说,“国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谓也,未有实不为臣而名称臣”。
萧梁时“诸王公侯国官,皆称臣”(《百官志上》)。可知孝武帝的此项改制萧粱时恢复。大明五年雍州刺史海陵王刘休茂反叛,刘义恭为了向孝武帝表示忠诚以避免被猜忌,进一步向孝武帝建议“诸王贵重,不应居边,若舍文好武,尤宜禁塞。”(《江夏王义恭传》)。此事宋顺帝回忆说,“及至权臣内侮,蕃屏陵上,裁之以武风,绥之以文化”(《高帝纪上》)。《粱书》卷44《南郡王大连传》载,梁武帝问大连、大临兄弟:“‘汝等习骑不?’对日:‘臣等未奉诏,不敢辄习’”。周一良先生据此提出:“皇帝之孙辈不得诏令犹不敢擅习骑马,未审是否即宋以后形成之制度”。“若舍文好武,尤宜禁塞”,就是这一制度的由来,周先生的疑问得到了肯定的答案。这一制度不是宋以后形成的,而是宋孝武帝时形成的;它不仅限于皇帝之孙辈,而是全部宗室子弟。
孝武帝抑制宗室的主要措施是用典签来控制诸王。史载:“大明、泰始,长王临蕃,索族出镇,(典签)莫不皆出内教命,刺史不得专其任也……典签递互还都,一岁数反,时主辄与闲言,访以方事。莉史行事之美恶,系于典签之口,莫不折节推奉,恒虑不及。于是威行州郡,权重蕃君”。“典签夏宝期事休若无礼”,巴睦王刘休若杀之,宋明帝“大怒,与休若书曰:‘孝建、大明中,汝敢行此邪?’”这反映出孝武帝时典签权势尤重。用典签监督藩王有情可原,但典签“权重蕃君”就矫枉过正了,它使诸王的军政大权被削弱或剥夺,他们的军政职能自然不能正常履行,其危害不容忽视。重用典签控制诸王的制度被后世效法,到萧齐时形成了诸王“取一挺藕,一杯浆,皆谘签帅,不在则竟日忍渴。诸州唯闻有签帅,不闻有刺史”的可悲局面。
更严重的是孝武帝残酷杀害宗室子弟。他“以药内食中毒杀”南平王刘铄(《南平穆王刘铄传》),逼令武昌王刘浑自杀(《武昌王浑传》)。竟陵王刘诞“有殊勋,上性多猜,颇相疑惮”。大明三年四月,孝武帝派兵偷袭刘诞未遂,于是派沈庆之率大军攻杀刘诞,刘诞“同党悉诛,杀城内男为京观,死者数千,女口为军赏”(《竟陵王刘诞传》)。鉴于刘诞被孝武帝猜忌而被杀的教训,五年四月,雍州刺史海陵王刘休茂在亲信张伯超的蛊惑下起兵反叛。元徽二年(474)五月,太尉、江州刺史桂阳王刘休范以报“兄弟之仇”为名起兵反。故王夫之说,孝武帝“忍削本支”,“削之制之,不遗余力,而终莫能辑……垂及明帝,杀戮逞而刘宗遂亡”。孝武帝和明帝残酷杀戮宗室子弟,导致“主幼时艰,宗室寡弱”(《晋熙王刘昶传附嗣子燮传》),皇权被萧道成轻易夺取。
孝武帝对文武百官和宗室子弟都心怀猜忌,于是重用身边的近臣,这一政策被明帝刘或继承。而近臣专权,致使贿赂之风盛行、政治日益黑暗,加速了刘宋王朝的衰败和灭亡。“凡选授迁转诛赏大处分,上皆与(戴)法、兴、(巢)尚之参怀,内外诸杂事,多委(戴)明宝。”而“法兴、明宝大通人事,多纳货贿,凡所荐达,言无不行,天下辐凑,门外成市,家产并累千金”(《戴法兴传》)。宋明帝时的近臣“(阮)佃夫、王道隆、杨运长并执权柄,亚于人主”。阮佃夫“大通货贿,凡事非重赂不成”。寿寂之“多纳货贿,请谒无穷”(《阮佃夫传及寿寂之附传》)。王道隆“执权既久,家产丰积”(《王道隆传》)。故王夫之说:“孝武以近臣间大臣而终于乱”。 孝武帝不仅不任大臣,而且“虐侮群臣,自江夏王义恭以下,威加秽辱”…《蔡廓侍附子兴索传》。他还让一昆仑奴子动辄“以杖击群臣,自柳元景以下,皆罹其毒”(《王玄谟传》)。在他的恐怖统治下,大臣无不胆战心惊、如履薄冰。“(柳)元景虽荷宠遇,互虑及祸。太宰江夏王义恭及诸大臣,莫不重足屏气,未尝敢私往来。世祖崩,义恭、元景等并相谓曰:‘今日始免横死”…(《柳元景传》)。他“性严暴,睚眦之间,动至罪戮”(《戴发兴传》)。大臣颜竣、周朗和沈怀文都因为“失旨”、“忤意”被杀。他的恐怖统治必然导致众叛亲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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