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中国古代官职之一,五代十国顺义元年(921年)始置。
学界认为通判一职始创立于北宋,朝廷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以通判负责监督知州,两者相互牵制。事实上,五代十国时期的吴王杨溥于顺义元年(921年)已设立此职,表张延翰为江州观察巡官,通判军府事。南唐保大元年(943年)继设有通判一职,张易“以水部员外郎,通判歙州刺史。”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捕,品等为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地带,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1911年,清亡,该官职废除。
通判也被用作古代厅长的别名,如:噶玛兰厅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