颉梦航
2021-07-15

(1)调整改革:①新王朝建立初期,经济凋敝,或统治期间遇荒歉之年,减免人丁纳税租额。如:西汉初汉高祖和景帝时期。②封建政府掌握大量无主荒地,政府授田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规定受田者按规定缴纳人丁租税。如:北魏时期的户调制和唐朝的租庸调制。③当封建政府直接控制的土地和人口减少,人丁税收影响政府收入时,封建政府改革赋税征收办法,由以人丁税收为主逐步到确定为以土地税征收为主。如:唐后期的两税法规定除了税照缴之外,另按土地财产的多少纳税,使土地多者多纳税;明后期的“一条鞭法”,确定丁税并入田赋,简化征收手续,一律按田赋征银;清朝进一步实行“摊丁入亩”,完全确定了以田赋征为凭的征税制度。④封建政府为掠夺更多的财富或挽救经济危机,加派赋税。如明末加派“辽饷”等。

(2)后果和影响:①前两种情况,均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封建王朝的统治。②第三种情况表明唐以后的封建税收日趋合理,既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又多少减轻了农民的纳税负担,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但地主阶级设法把新增加的赋税转嫁到农民身上)。③第四种情况,封建政府对农民剥削过度,破坏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导致阶级矛盾激化,使封建王朝出现统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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