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用自己的见解发表一下对中国传统解释——经学解释的看法?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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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当时环境下,律书解释和案例解释是具有重要价值的组成部分。但就现在而言经学解释是不可能了,那法律,司法解释是最权威的吗?如不是,那又是什么?... 其实在当时环境下,律书解释和案例解释是具有重要价值的组成部分。但就现在而言经学解释是不可能了,那法律,司法解释是最权威的吗?如不是,那又是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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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宇柯
2021-07-15
治国学先从经学开始,经,古称六经或六艺,后世经历秦火,几经辗转,乃最终定为十三经,包括《周易》、《尚书》、《诗经》、《周礼》、《仪礼》、《礼记》、《左传》、《公羊传》、《谷梁传》、《论语》、《尔雅》、《孝经》、《孟子》。《周易》以占筮之书,历秦火而独存,没有被焚禁过,六经之中其他经书及六国史书之类都在焚书坑儒中被焚,后在汉初由官方整理寻找,从故秦博士伏生这些人那里按他们的背诵记述重新补足,与原书多不一致,同时又有鲁恭王坏孔子家壁发现壁中书,及后世刘歆于秘府整理出的“古文经”,虽有经学家的今古文之争,古文家又因伪造部分经书而被诟病,后东汉郑玄调和今古文,又经王弼、王肃诸人,今古文之争渐弭,而一代人皆以一代之风气解经,西汉尚灾异,故董仲舒等人讲公羊学言灾变,京房易学讲卦气;东汉流行谶纬,郑玄乃兼注纬书;魏晋尚玄,乃有调和儒道之努力,论四本、崇有、贵无以至有将无同之论,说《易》者多采道家之旨。南北朝至隋唐大略沿袭并整理,孔颖达笺注群经,为当时经学南北融合作出贡献。
宋明时易学(易为群经之首)继陈抟而有邵雍,后朱熹采易图讲易,重在义理,此时理学产生,又者经历隋唐,经学受到禅宗影响,又进入新的境界。再有太极、气、理、性之说遍及人心,此时经学离孔子所治经已渐远,至王阳明“心学”则更是采佛家大乘精义。清朝文字狱大兴,考据朴学大兴,乾嘉年间尤盛,纳兰《通志堂经解》之后,诸家整理经学文字勘定版本,并作正义笺疏,焦循、钱大昕、阮元等为冠。
近代俞樾兼通今古文,其弟子则又启今古文之争,又有南海先生康有为作《新学伪经考》,当时章太炎、刘师培诸人,遂争演愈烈。通经学史,还须知道经学背后的政治因素,如汉代治经是士族垄断仕途的方法,注经便是掌握话语权,乃造出俨然春秋贵族一般的世代簪缨之巨族,在晋以后士族遂成为超越皇权的势力,至有“王马共天下”之说。
今古文之争更牵涉到很多政治因素,如王莽改制等,总而言之,经学中问题错综复杂,而只有治经学后,才能遍及群书,治史、子、集部。例如,不通经学,不会《尔雅》、《说文解字》训诂音韵之类,就无法在文句上读懂古书;不懂《周易》象数乃至天文地理者,就无法读懂史书中各种历法天象灾异记载,也读不懂《史记》中《秦楚之际月表》之类,从而亦无法理解司马迁“究天人之际”的理论体系;不懂易学,不读《春秋》、《诗经》、《礼记》之类,就无法理解子学中的很多理论来源(因为古代文化的整理者和集大成者不是老子、墨子、庄子,而是儒家的至圣先师孔子)。
今文经学重视义理的阐发和“经”所具有的“为万世立法”及其教化依据的意义。它非常公开地带有鲜明的价值立场,并传播这种价值立场。 “经”之所以为“经”,主要是在这一方面。如果人类的生活不是需要价值和精神的意义世界,那么,把什么典籍作为“经”就毫无意义了。也正是因为“经”对历史中的人们具有塑造和信奉其价值精神之意义世界的性质,并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今文经学家对经典的意义阐释总是存在不断开掘其可能的意义空间和价值意义的努力,存在“我注六经”与“六经注我”的双向互动关系,从而使经学史呈现出一个民族心灵和思想世界的历史。假如有人否认后者,甚至用“真”与“伪”来强调一个经典文本和人物的历史学性质,乃至公然藐视经学作为表达一个民族心灵和思想世界的意义,那么,这样的历史学研究就十分肤浅。至少它不能看着是经学本身。

关于楼主问题:

律书是属于史部的,律书类下为法书、考工二目,不过,由于经学影响极大(即儒学影响),从汉代就兴起“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典型的有五个:
第一个案例。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第二个案例。甲把儿子乙送给了别人,儿子长大后,甲对他说:你是我的儿子。结果乙一气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按照法律,打父亲要处死刑。但董仲舒认为甲生了儿子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已经断绝,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
第三个案例。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
第四个案例。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不是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第五个案例。有个大夫跟着君主出外打猎,君主打得一头小鹿,让大夫带回。半路上,碰见了母鹿,互相哀鸣。大夫可怜他们,就放了小鹿。君主要以违背君命处罚。还未处罚,君主得了病,想到大夫心地好,不但免了罪,还想提拔他。董仲舒认为,当初君主捕猎小鹿,大夫没有阻止(秦汉时禁止捕杀小鹿,以及其他幼小禽兽,春天时禁止捕杀任何禽兽),是违背了《春秋》之义,有罪。后来释放小鹿,算是有功,可以赦免。但提拔是不应该的。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决狱并不是唯动机论,他也强调在考虑动机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事实,然后按照首犯、从犯,以及已遂和未遂来判案定罪。后来一些法官不顾事实,任意自由断罪,造成冤假错案,这不能把责任推到董仲舒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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