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统的现代价值与和谐社会
文化传统的现代价值与和谐社会,摘要:中国文化现代化进程中应该怎样重新审视其文化传统,找到文化传统中的现代价
摘要:中国文化现代化进程中应该怎样重新审视其文化传统,找到文化传统中的现代价值呢?传统“礼治”与现代“法治”可以互补与结合,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找到新的结合点;在传统的“人天和谐”理念中可以提炼出现代和谐社会需要的新价值来。
关键词:礼治;法治;“人天和谐”;和谐社会
文化传统即文化的传统,一个民族的传统无疑与其文化密不可分。离开了文化,无从寻觅和捉摸什么传统;没有了传统,也不成其为民族的文化。中国近现代以来的文化路径却拒斥自身的文化资源,视传统为腐朽,以西化为价值取向,在异常的西化路径中,使中华民族逐渐在失去文化的凝聚力。
庞朴说:“未来的陷阱原来不是过去,倒是对过去的不屑一顾。就是说,为了走向未来,需要的不是同过去的一切彻底决裂,甚至将过去彻底砸烂;而应该妥善地利用过去,在过去这块既定的地基上构筑未来大厦。如果眼高手低,只愿在白纸上描绘未来,那么,所走向的绝不会是真正的未来,而只能是过去的某些最糟糕的角落。”[1]
那么我们现在应该怎样重新审视文化传统,文化传统的现代价值在那里呢?
一、从“礼治”到“法治”
在整个中国古代,礼作为中国社会规范体系的核心,它所起的作用是保证这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调节人与社会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国文化认为“礼”既是社会制度,又是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和标准。 孔子说:“一日克已复礼,天下归仁焉。”(《 论语・颜渊》)《礼记・曲礼上》规定:“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于此“礼”是规定多层人际关系、多种行为的规范,为中国社会提供礼仪文明,号称“礼仪之邦”。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礼治型的社会,以礼治国是历代统治者采取的基本方略。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礼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体系,保证了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国家的统一,促进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传承和保留了中国灿烂文化的命脉,创造了辉煌的文化奇迹。如此,才有今日中国人引以自豪的世界上唯一绵延不绝的中华文化。所以,历史地看,礼在中国古代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那么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传统“礼治”是不是就一概斥之为落后的、反动的呢?我们应该全面地看待它的历史作用,认识它的历史价值和现代价值,全面了解它在今天中国社会中具有的影响。
在费孝通先生看来,中国基层社会是乡土性的社会,或者是所谓“礼俗社会”。在这种社会里面,人们安土重迁,生活富于地方性。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人们彼此熟悉,因此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2]。在这样一个社会里,“规矩不是法律,而是‘习’出来的礼俗”[2]。根据费氏的定义,“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2]。仅就规范这一点来说,礼与法律无异。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要靠国家权力来推行,礼却不需要有形的权力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传统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2],通过教和学而代代相传。就现代生活而言,在外在强制的法律与内在自觉的道德之间,有很大的空间,即包含社会礼俗在内的成文与不成文的规范,这就是“礼”。古今社会规范的差异不可以道理计,但提高国民的文明程度,协调群体、社区的关系,促成社会健康、和谐、有序地发展,不能没有新时代的礼仪文化制度、规矩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指导。中国历来是礼仪之邦,今天我们仍然面临提高国民的文明程度的任务,在这一方面,礼学有深厚的资源。
传统上中国是“礼治”社会,提倡礼治,反对法治。西方是法治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法制保障人的平等权利的实现。这是中西文化、中西社会的重大差异。中国文化认为“礼”既是社会制度,又是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和标准。西方的法治社会,处处用法律调适社会,行事都有章法可循,能够防止个人专断现象,使社会运转有序。但是西方法治社会一般缺乏人们之间的亲情和友谊,人际关系显得冷酷寡情。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中流砥柱,没有实现法治的社会不可能是现代化的社会;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抽去了法治这根“柱子”,整个社会就会“倒塌”。然而“礼治”也代表了中国传统社会乃至当前社会的一种秩序,是一种内在的、自发的约束力,我们需要一个法律体系来支撑社会规范,我们也需要一个个人内心的及社会的“礼”的操守来辅助维持法的秩序,这就是“礼治”与“法治”的互补与结合,既继承了文化传统又突破和超越了文化传统,在传统与现代之间重新找到了新的结合点。
二、“人天和谐”与和谐社会
中国传统的和谐思想可以概括为“人天和谐”,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与人与人的关系两方面。
在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重要思想,是华夏先人的基本世界观和语言价值观。儒家和道家都非常注重对天人关系的探究。庄子提出人与自然不是对立的,而是合一的“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易・系辞上》提出了著名的“与天地合其德”的精湛的天人合一思想:“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儒家经典《中庸》则为我们描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状态:“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人与自然界要相互适应,相互协调,达到“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矣”(《中庸》)天地人并列的最高境界。由于“天人合一”观念的深远影响,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把保护自然环境,按照自然规律来办事看做必须遵循的准则。中国农历有二十四节气,就是根据每年中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制定的,农民年年“不违农时”,按时耕种,是传统的习俗。
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人所憧憬的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一言以蔽之,曰“和谐”。这里的和谐不仅是人际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人类自身的内在和谐。传统的中国人保有敬天畏地的神圣境域,对自然和谐与包括自身在内的整个世界抱持爱怜心情与悲悯态度,在求将现世善作人文安排的努力中赋予历史以人文意义,于对人事的温习中温暖了人生。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仁、义、礼、智、信等,无不是以“和谐”为基本精神的。所谓的“仁”,实际上强调的是人内在心性的和谐;“义”则是强调平等关系的和谐;“礼”是强调上下关系的和谐;“智”是强调自我与外物的和谐;“信”是强调彼此心理联系上的和谐,都是以追求人类社会的和谐为宗旨的。儒家倡导以“人”为本,着重从人的角度来关注人生、社会和宇宙,强调人要在现实世界提升品德,从而形成了人本主义的传统。
从优秀传统文化中可找到家庭和睦的典范,而家庭的和睦则是建设现代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每个家庭都能和睦相处,那就为创建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中国传统文化以人伦关系为基本,历来讲究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伦理道德,它为封建时代家庭的和睦、国家的稳定所起的作用已载入史册。传统文化中也可找到人与人友好交往的模式,而人与人之间的友好交往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要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己欲达而达人,己欲立而立人”(《论语・雍也》)。每个人都有在不影响他人同样权利的情况下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每个人的创造愿望与创造才能、创造成果都得到最大的发挥,并能得到社会的尊重与承认,《中庸》就提出:“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笃焉。故栽者培之,倾者覆之。”
关键词:礼治;法治;“人天和谐”;和谐社会
文化传统即文化的传统,一个民族的传统无疑与其文化密不可分。离开了文化,无从寻觅和捉摸什么传统;没有了传统,也不成其为民族的文化。中国近现代以来的文化路径却拒斥自身的文化资源,视传统为腐朽,以西化为价值取向,在异常的西化路径中,使中华民族逐渐在失去文化的凝聚力。
庞朴说:“未来的陷阱原来不是过去,倒是对过去的不屑一顾。就是说,为了走向未来,需要的不是同过去的一切彻底决裂,甚至将过去彻底砸烂;而应该妥善地利用过去,在过去这块既定的地基上构筑未来大厦。如果眼高手低,只愿在白纸上描绘未来,那么,所走向的绝不会是真正的未来,而只能是过去的某些最糟糕的角落。”[1]
那么我们现在应该怎样重新审视文化传统,文化传统的现代价值在那里呢?
一、从“礼治”到“法治”
在整个中国古代,礼作为中国社会规范体系的核心,它所起的作用是保证这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调节人与社会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国文化认为“礼”既是社会制度,又是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和标准。 孔子说:“一日克已复礼,天下归仁焉。”(《 论语・颜渊》)《礼记・曲礼上》规定:“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于此“礼”是规定多层人际关系、多种行为的规范,为中国社会提供礼仪文明,号称“礼仪之邦”。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礼治型的社会,以礼治国是历代统治者采取的基本方略。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礼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体系,保证了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国家的统一,促进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传承和保留了中国灿烂文化的命脉,创造了辉煌的文化奇迹。如此,才有今日中国人引以自豪的世界上唯一绵延不绝的中华文化。所以,历史地看,礼在中国古代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那么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传统“礼治”是不是就一概斥之为落后的、反动的呢?我们应该全面地看待它的历史作用,认识它的历史价值和现代价值,全面了解它在今天中国社会中具有的影响。
在费孝通先生看来,中国基层社会是乡土性的社会,或者是所谓“礼俗社会”。在这种社会里面,人们安土重迁,生活富于地方性。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人们彼此熟悉,因此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2]。在这样一个社会里,“规矩不是法律,而是‘习’出来的礼俗”[2]。根据费氏的定义,“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2]。仅就规范这一点来说,礼与法律无异。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要靠国家权力来推行,礼却不需要有形的权力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传统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2],通过教和学而代代相传。就现代生活而言,在外在强制的法律与内在自觉的道德之间,有很大的空间,即包含社会礼俗在内的成文与不成文的规范,这就是“礼”。古今社会规范的差异不可以道理计,但提高国民的文明程度,协调群体、社区的关系,促成社会健康、和谐、有序地发展,不能没有新时代的礼仪文化制度、规矩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指导。中国历来是礼仪之邦,今天我们仍然面临提高国民的文明程度的任务,在这一方面,礼学有深厚的资源。
传统上中国是“礼治”社会,提倡礼治,反对法治。西方是法治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法制保障人的平等权利的实现。这是中西文化、中西社会的重大差异。中国文化认为“礼”既是社会制度,又是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和标准。西方的法治社会,处处用法律调适社会,行事都有章法可循,能够防止个人专断现象,使社会运转有序。但是西方法治社会一般缺乏人们之间的亲情和友谊,人际关系显得冷酷寡情。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中流砥柱,没有实现法治的社会不可能是现代化的社会;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抽去了法治这根“柱子”,整个社会就会“倒塌”。然而“礼治”也代表了中国传统社会乃至当前社会的一种秩序,是一种内在的、自发的约束力,我们需要一个法律体系来支撑社会规范,我们也需要一个个人内心的及社会的“礼”的操守来辅助维持法的秩序,这就是“礼治”与“法治”的互补与结合,既继承了文化传统又突破和超越了文化传统,在传统与现代之间重新找到了新的结合点。
二、“人天和谐”与和谐社会
中国传统的和谐思想可以概括为“人天和谐”,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与人与人的关系两方面。
在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重要思想,是华夏先人的基本世界观和语言价值观。儒家和道家都非常注重对天人关系的探究。庄子提出人与自然不是对立的,而是合一的“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易・系辞上》提出了著名的“与天地合其德”的精湛的天人合一思想:“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儒家经典《中庸》则为我们描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状态:“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人与自然界要相互适应,相互协调,达到“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矣”(《中庸》)天地人并列的最高境界。由于“天人合一”观念的深远影响,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把保护自然环境,按照自然规律来办事看做必须遵循的准则。中国农历有二十四节气,就是根据每年中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制定的,农民年年“不违农时”,按时耕种,是传统的习俗。
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人所憧憬的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一言以蔽之,曰“和谐”。这里的和谐不仅是人际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人类自身的内在和谐。传统的中国人保有敬天畏地的神圣境域,对自然和谐与包括自身在内的整个世界抱持爱怜心情与悲悯态度,在求将现世善作人文安排的努力中赋予历史以人文意义,于对人事的温习中温暖了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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