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文化变迁下的侗族婚姻习俗探析――以新民中寨为个案
试论社会文化变迁下的侗族婚姻习俗探析――以新民中寨为个案,[论文关键词]社会文化变迁婚姻习俗文化[论文摘要]新民中寨的婚姻习俗
[论文关键词]社会文化变迁 婚姻习俗 文化
[论文摘要]新民中寨的婚姻习俗在文化变迁下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对新民中寨以前与现在的婚姻习俗的比较来分析其变化的特点和原因,从而说明文化的稳定是相对的,文化的变迁是永恒而绝对的这一文化现象。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少数民族地区同样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或者正经历着社会与文化的巨大变迁。社会变迁与文化变迁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社会变迁指社会各方面现象的变化,文化变迁是指或由于民族社会内部的发展,或由于不同民族之间的接触,因而引起一个民族的文化的改变。在社会文化变迁过程中,侗族婚姻习俗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新民中寨的婚姻习俗
新民中寨是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的一个侗族村寨,有关其婚姻习俗,主要是针对以前的习俗来看现在的变化,以下从四个方面来描述:
(一)婚姻形式
在新民中寨,人们的婚姻是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存在三种婚姻形式:入赘婚,姑舅表婚,不落夫家。
l、入赘婚
入赘婚,也就是常说的“上门”,指女“娶”男。男方“嫁”到女方家的一种从妻居的婚姻形式。《庄子・骈拇》中说:“附赘悬疣,出乎怪哉……”这里的“赘”指一种病理现象。《释名・释病》云:“赘,属也,横生一肉……”这里的“赘”指赘肉。男子“上门”到女方家做女婿,一般称之为“赘婿”,这里很明显含有一种贬义,通常情况下,很少男子愿意“嫁”人。2004年寨里入赘婚只有一例。对于入赘,刚开始寨中人有些议论,时间长了,习惯了也就无所谓了。
2、姑舅表婚
姑舅表婚是指姑舅表兄妹之间的婚姻,有双向和单向之分,新民中寨的姑舅表婚是单向的,即只能是舅舅家的儿子娶姑妈家的女儿。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舅舅的“特权”。关于姑舅表婚,侗族曾经有文字规定:“姑之女必适舅之子,聘礼不能措,则取偿于子孙,倘外氏无相当子孙,抑或无子,姑有女必重赂于舅,谓之外甥钱,其女方许别配,若无钱贿赂于舅者,终生不嫁也”。从这里可以看到,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交易”的性质。姑妈家的女儿天生就是舅舅家的媳妇,如果舅舅家没有儿子或没有合适的男孩,都得向舅舅赔钱。假如赔不起钱,终生都不能嫁。“舅权”的专制是不言而喻的。
以前,寨子里姑妈家的女儿得先让舅舅家的儿子挑,假如舅舅家的儿子要娶,姑妈家的女儿一定得嫁,否则会被嘲笑。假如舅舅家的儿子不愿娶姑妈家的女儿,姑妈家的女儿在征得舅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外嫁,但得赔舅舅一定的钱财,赔多少钱要依据侗款的规定,多赔或者少赔别人都会议论。可见,其原因不仅有侗款的规定,也有社会的左右。
建国后,政府颁布一系列法令,禁止近亲结婚人们逐渐认识到“表兄妹结婚不好,生的孩子不聪明”,她们朴素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她们已经意识到了近亲结婚的危害。渐渐地,这种婚姻形式消失了,舅舅家儿子优先娶姑妈家女儿的特权也随之消失。
3、不落夫家
所谓的“不落夫家”,简单地说,是指男女青年结婚后,新娘不立即到婆家长居,而是回娘家居住怀孕后或者生了第一个孩子后,才到婆家与丈夫长居。对于这个习俗,寨子里不同年龄段的人有不同的情况。据吴萨永忠(78岁)讲那时候婚后不马上住男方家,都回娘家住一两年,住娘家期间,男方家活儿忙时会叫妻子回去帮忙,如果不去,也会有人议论,所以她们通常不会在娘家住太久。吴萨卫兰(59岁)说她们那时候都是举行完婚礼,新娘就直接住男方家,没有回娘家住一段时间的习俗。吴乃瑶(25岁),吴乃传源(23岁),吴乃日光(30岁)讲:大家婚后都在娘家住了一年才去男方家,这一年大都出去打工,也不常在家。这期间,农忙季节,丈夫会带着礼物来接妻子回去,但活儿一做完,妻子晚上又赶回娘家。
可见,“不落夫家”现象并不存在于所有已婚妇女中。从年龄上看,20世纪20年代左右出生的人有“不落夫家”的习俗,4O年代出生的人没有这一习俗,60―70年代出生的人又有这一习俗。从时间上看,“不落夫家”存在一个断层。但从相关资料看,这种现象不是习俗本身发展的必然,而是当时政府干预的结果。当时政府有文件禁止这种习俗:民国22年2月1日省政府委员会七十三次会议决议规则第二十二条“女子嫁后不落夫家者,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家长纵容者,并罚其家长。”民国21年l1月的《三江县改良风俗委员会补充规则》第六条“女子到男家三朝后,新郎偕新妇归宁一宵,应即回男家久住,若外家无特殊事故,不得任意接回。”民国31年6月24日的《三江县改良风俗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女子嫁后不落夫家者,处十五日以下之拘留,或十五元以下的罚金,仍限期令回夫家”。依据其规则,2O世纪30―40年代三江县应该存在“不落夫家”的婚俗。但在新民中寨,当地人可能迫于政府的压力,暂时没有了这一习俗,所以出现这个时问上的断层。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实行民族平等原则,这一传承已久的习俗又迅速地发挥起它的作用,所以,现在年轻人中存在这一习俗,只不过由于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生产生活的需要,“不落夫家”的时间大大缩短了。
(二)适婚对象
新民中寨共有四个房族,属于同一个吴姓宗族。冈为同房族的都是兄弟姐妹,不列入结亲范围,五服之外,其他房族的,只要双方中意就行。如果在本寨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对象,就在附近寨找,他们认为最好是“侗侗配”。在不能“侗侗配”的情况下,他们一般会优先考虑汉壮民族的人,而极少考虑苗、瑶的人。他们的通婚范围很窄,全寨的人相互之间都有亲戚关系,其婚姻体现出血亲与姻亲相交叉,血缘与地缘并重的特点。
他们找对象倾向于在本寨找,原因之一是认为这样娘家与夫家相距较近,照顾双方的父母和家庭比较方便。原因之二是解放前人们很穷,上不了学,不懂汉话,语言不通,她们不敢去其他寨子或者更远的地方。现在对外交流增多了,情况也有所变化,找对象也不再限于本寨本民族。
(三)从初识、定婚、结婚到婚约或婚姻关系的解除
1、初识
以前,男女交往主要是通过“行歌坐夜”:经过一天的忙碌后,晚上,女孩子们三五成群的集中到一家的楼上,大家边聊天边绣花,纳鞋垫,做鞋,纺线,织布。男孩子们三五成群的去见姑娘们。他们走到姑娘们的楼下,往往会弹奏琵琶或牛腿琴,唱起歌来,姑娘们听到后会开门让他们进屋,大家一起对歌。通常情况下,他们会坐到夜里一点多,甚至到天亮。渐渐地,他们就由开始的群访发展到彼此中意的两个人约会。
现在,年轻后生们大都不会唱,也没时间唱歌,为了生计,一年到头除了逢年过节在家,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做工。他们去见女孩子时,就直接敲门,进去后也由对歌变成聊天了,彼此中意了就单独约会。
2、订婚
订婚期间,男方会在五月五,六月六,立秋等一些日子,送女方粽子、鹅之类的礼物。男女双方在农忙季节会主动地相互帮。
3、结婚
结婚时男方先办酒席,女方后办,几乎都在年底和正月初二办酒席。也有特殊情况,假如有老人过世,就在年前把喜事办了,建房也一样,否则就得再等三年。
年底的某一天,男方办席,当天凌晨二三点时,新郎和姐妹们去接新娘,这时候天黑,别人看不到新娘,他们认为被别人看见不吉利。新娘快到新郎家时,要把男方家人事先准备好的一担水挑进门,放进缸里。此时家里没有人,男方家人及亲戚都在门外等候。在一进门的地方摆有一桌子和一个坐垫,桌上放有一个银镯子,一盘酸菜或酸鱼或糯米饭。新娘吃一口饭或者菜,戴上镯子,去叫等在门外的人,男方家人陆续进来。
男方办席时,本房族的人都来帮忙,出钱出物出力,把新郎的聘礼凑齐。办席后,新郎新娘不同房,新娘跟新郎的姐妹住一起。正月初二左右,女方家办席,新郎新娘一起把男方的聘礼送到女方家。女方家收到聘礼后,把有些礼物分给全寨人,新郎以这种形式取得女方家人的认可。女方办席时,本房族的人都会来帮忙,集体凑齐新娘的陪嫁。在当天,新娘和新郎又一起把陪嫁带到新郎家。
4、婚约和婚姻关系的认可、解除
婚礼举行完以后,新婚夫妇的关系就得到民间社会的承认,极少有人去办理结婚证书,现在年轻人意识到了这也是一种权利,结婚都去相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以证明自己合法的婚姻。
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后,如果一方不满意,可以提出解除婚约或婚姻关系,但双方的权利有很大的差别。如果男方想解除婚姻,只要给女方说一声就行,女方通常因为被休弃而不声张,直接回娘家。但如果他们有结婚证,女方不愿意分,就分不了。如果女方想解除婚约或婚姻,她们会找一个中介人去跟男方谈判,向男方赔钱。男方会把这么多年送女方的礼物折算成钱,也会把女方的陪嫁折算一下,然后决定问女方要多少钱。
以前解除关系的人很少,一方面是因为大家相处的好不解除关系,另一方面是由于经济的原因,有的女孩子想解除婚约或婚娴关系但赔不起钱,也只好继续过。现在随着外出打工的女性增多了,她们通过努力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这儿年,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和婚姻关系的人也多了。可见,“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只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的后果,它将自然地随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
[论文摘要]新民中寨的婚姻习俗在文化变迁下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对新民中寨以前与现在的婚姻习俗的比较来分析其变化的特点和原因,从而说明文化的稳定是相对的,文化的变迁是永恒而绝对的这一文化现象。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少数民族地区同样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或者正经历着社会与文化的巨大变迁。社会变迁与文化变迁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社会变迁指社会各方面现象的变化,文化变迁是指或由于民族社会内部的发展,或由于不同民族之间的接触,因而引起一个民族的文化的改变。在社会文化变迁过程中,侗族婚姻习俗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新民中寨的婚姻习俗
新民中寨是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的一个侗族村寨,有关其婚姻习俗,主要是针对以前的习俗来看现在的变化,以下从四个方面来描述:
(一)婚姻形式
在新民中寨,人们的婚姻是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存在三种婚姻形式:入赘婚,姑舅表婚,不落夫家。
l、入赘婚
入赘婚,也就是常说的“上门”,指女“娶”男。男方“嫁”到女方家的一种从妻居的婚姻形式。《庄子・骈拇》中说:“附赘悬疣,出乎怪哉……”这里的“赘”指一种病理现象。《释名・释病》云:“赘,属也,横生一肉……”这里的“赘”指赘肉。男子“上门”到女方家做女婿,一般称之为“赘婿”,这里很明显含有一种贬义,通常情况下,很少男子愿意“嫁”人。2004年寨里入赘婚只有一例。对于入赘,刚开始寨中人有些议论,时间长了,习惯了也就无所谓了。
2、姑舅表婚
姑舅表婚是指姑舅表兄妹之间的婚姻,有双向和单向之分,新民中寨的姑舅表婚是单向的,即只能是舅舅家的儿子娶姑妈家的女儿。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舅舅的“特权”。关于姑舅表婚,侗族曾经有文字规定:“姑之女必适舅之子,聘礼不能措,则取偿于子孙,倘外氏无相当子孙,抑或无子,姑有女必重赂于舅,谓之外甥钱,其女方许别配,若无钱贿赂于舅者,终生不嫁也”。从这里可以看到,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交易”的性质。姑妈家的女儿天生就是舅舅家的媳妇,如果舅舅家没有儿子或没有合适的男孩,都得向舅舅赔钱。假如赔不起钱,终生都不能嫁。“舅权”的专制是不言而喻的。
以前,寨子里姑妈家的女儿得先让舅舅家的儿子挑,假如舅舅家的儿子要娶,姑妈家的女儿一定得嫁,否则会被嘲笑。假如舅舅家的儿子不愿娶姑妈家的女儿,姑妈家的女儿在征得舅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外嫁,但得赔舅舅一定的钱财,赔多少钱要依据侗款的规定,多赔或者少赔别人都会议论。可见,其原因不仅有侗款的规定,也有社会的左右。
建国后,政府颁布一系列法令,禁止近亲结婚人们逐渐认识到“表兄妹结婚不好,生的孩子不聪明”,她们朴素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她们已经意识到了近亲结婚的危害。渐渐地,这种婚姻形式消失了,舅舅家儿子优先娶姑妈家女儿的特权也随之消失。
3、不落夫家
所谓的“不落夫家”,简单地说,是指男女青年结婚后,新娘不立即到婆家长居,而是回娘家居住怀孕后或者生了第一个孩子后,才到婆家与丈夫长居。对于这个习俗,寨子里不同年龄段的人有不同的情况。据吴萨永忠(78岁)讲那时候婚后不马上住男方家,都回娘家住一两年,住娘家期间,男方家活儿忙时会叫妻子回去帮忙,如果不去,也会有人议论,所以她们通常不会在娘家住太久。吴萨卫兰(59岁)说她们那时候都是举行完婚礼,新娘就直接住男方家,没有回娘家住一段时间的习俗。吴乃瑶(25岁),吴乃传源(23岁),吴乃日光(30岁)讲:大家婚后都在娘家住了一年才去男方家,这一年大都出去打工,也不常在家。这期间,农忙季节,丈夫会带着礼物来接妻子回去,但活儿一做完,妻子晚上又赶回娘家。
可见,“不落夫家”现象并不存在于所有已婚妇女中。从年龄上看,20世纪20年代左右出生的人有“不落夫家”的习俗,4O年代出生的人没有这一习俗,60―70年代出生的人又有这一习俗。从时间上看,“不落夫家”存在一个断层。但从相关资料看,这种现象不是习俗本身发展的必然,而是当时政府干预的结果。当时政府有文件禁止这种习俗:民国22年2月1日省政府委员会七十三次会议决议规则第二十二条“女子嫁后不落夫家者,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家长纵容者,并罚其家长。”民国21年l1月的《三江县改良风俗委员会补充规则》第六条“女子到男家三朝后,新郎偕新妇归宁一宵,应即回男家久住,若外家无特殊事故,不得任意接回。”民国31年6月24日的《三江县改良风俗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女子嫁后不落夫家者,处十五日以下之拘留,或十五元以下的罚金,仍限期令回夫家”。依据其规则,2O世纪30―40年代三江县应该存在“不落夫家”的婚俗。但在新民中寨,当地人可能迫于政府的压力,暂时没有了这一习俗,所以出现这个时问上的断层。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实行民族平等原则,这一传承已久的习俗又迅速地发挥起它的作用,所以,现在年轻人中存在这一习俗,只不过由于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生产生活的需要,“不落夫家”的时间大大缩短了。
(二)适婚对象
新民中寨共有四个房族,属于同一个吴姓宗族。冈为同房族的都是兄弟姐妹,不列入结亲范围,五服之外,其他房族的,只要双方中意就行。如果在本寨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对象,就在附近寨找,他们认为最好是“侗侗配”。在不能“侗侗配”的情况下,他们一般会优先考虑汉壮民族的人,而极少考虑苗、瑶的人。他们的通婚范围很窄,全寨的人相互之间都有亲戚关系,其婚姻体现出血亲与姻亲相交叉,血缘与地缘并重的特点。
他们找对象倾向于在本寨找,原因之一是认为这样娘家与夫家相距较近,照顾双方的父母和家庭比较方便。原因之二是解放前人们很穷,上不了学,不懂汉话,语言不通,她们不敢去其他寨子或者更远的地方。现在对外交流增多了,情况也有所变化,找对象也不再限于本寨本民族。
(三)从初识、定婚、结婚到婚约或婚姻关系的解除
1、初识
以前,男女交往主要是通过“行歌坐夜”:经过一天的忙碌后,晚上,女孩子们三五成群的集中到一家的楼上,大家边聊天边绣花,纳鞋垫,做鞋,纺线,织布。男孩子们三五成群的去见姑娘们。他们走到姑娘们的楼下,往往会弹奏琵琶或牛腿琴,唱起歌来,姑娘们听到后会开门让他们进屋,大家一起对歌。通常情况下,他们会坐到夜里一点多,甚至到天亮。渐渐地,他们就由开始的群访发展到彼此中意的两个人约会。
现在,年轻后生们大都不会唱,也没时间唱歌,为了生计,一年到头除了逢年过节在家,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做工。他们去见女孩子时,就直接敲门,进去后也由对歌变成聊天了,彼此中意了就单独约会。
2、订婚
订婚期间,男方会在五月五,六月六,立秋等一些日子,送女方粽子、鹅之类的礼物。男女双方在农忙季节会主动地相互帮。
3、结婚
结婚时男方先办酒席,女方后办,几乎都在年底和正月初二办酒席。也有特殊情况,假如有老人过世,就在年前把喜事办了,建房也一样,否则就得再等三年。
年底的某一天,男方办席,当天凌晨二三点时,新郎和姐妹们去接新娘,这时候天黑,别人看不到新娘,他们认为被别人看见不吉利。新娘快到新郎家时,要把男方家人事先准备好的一担水挑进门,放进缸里。此时家里没有人,男方家人及亲戚都在门外等候。在一进门的地方摆有一桌子和一个坐垫,桌上放有一个银镯子,一盘酸菜或酸鱼或糯米饭。新娘吃一口饭或者菜,戴上镯子,去叫等在门外的人,男方家人陆续进来。
男方办席时,本房族的人都来帮忙,出钱出物出力,把新郎的聘礼凑齐。办席后,新郎新娘不同房,新娘跟新郎的姐妹住一起。正月初二左右,女方家办席,新郎新娘一起把男方的聘礼送到女方家。女方家收到聘礼后,把有些礼物分给全寨人,新郎以这种形式取得女方家人的认可。女方办席时,本房族的人都会来帮忙,集体凑齐新娘的陪嫁。在当天,新娘和新郎又一起把陪嫁带到新郎家。
4、婚约和婚姻关系的认可、解除
婚礼举行完以后,新婚夫妇的关系就得到民间社会的承认,极少有人去办理结婚证书,现在年轻人意识到了这也是一种权利,结婚都去相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以证明自己合法的婚姻。
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后,如果一方不满意,可以提出解除婚约或婚姻关系,但双方的权利有很大的差别。如果男方想解除婚姻,只要给女方说一声就行,女方通常因为被休弃而不声张,直接回娘家。但如果他们有结婚证,女方不愿意分,就分不了。如果女方想解除婚约或婚姻,她们会找一个中介人去跟男方谈判,向男方赔钱。男方会把这么多年送女方的礼物折算成钱,也会把女方的陪嫁折算一下,然后决定问女方要多少钱。
以前解除关系的人很少,一方面是因为大家相处的好不解除关系,另一方面是由于经济的原因,有的女孩子想解除婚约或婚娴关系但赔不起钱,也只好继续过。现在随着外出打工的女性增多了,她们通过努力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这儿年,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和婚姻关系的人也多了。可见,“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只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的后果,它将自然地随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感谢每一位辛勤著写的作者,感谢每一位的分享。
——— 没有了 ———
编辑:阿族小谱
相关资料
文章价值打分
- 有价值
- 一般般
- 没价值
当前文章打 0 分,共有 0 人打分
文章观点支持
0
0
文章很值,打赏犒劳一下作者~
发表评论
写好了,提交
{{item.label}}
{{commentTotal}}条评论
{{item.userName}}
发布时间:{{item.time}}
{{item.content}}
回复
举报
打赏作者
“感谢您的打赏,我会更努力的创作”
— 请选择您要打赏的金额 —
{{item.label}}
{{item.label}}
打赏成功!
“感谢您的打赏,我会更努力的创作”
返回
打赏
私信
推荐阅读
· 侗族丧葬习俗的宗教文化内涵探析
[摘要]文章以黔东南侗族地区为考察对象,通过对该地区丧葬仪式的描述和文化解释,从宗教学和社会学的视角对该地区的丧葬习俗进行简要分析,归结出侗族丧葬习俗所蕴涵的宗教文化意义。[关键词]侗族;丧葬习俗;宗教文化内涵丧葬习俗作为历史、民族、地域性的行为模式,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黔东南侗族地区的丧葬习俗,程序繁多,礼仪有简繁和轻重之分,整个丧葬礼仪不但反映出宗教文化和民族文化、宗教生活和民族习俗相互融合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风俗习惯和社会意识,而且反映出侗族习俗、信仰、宗教、血缘关系和经济文化状况,本文从宗教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此作一简要分析。一、黔东南侗族地区及文化特质简介(一)黔东南侗族地区简介“黔东南”――顾名思义,指的是贵州省东南部,地处湘、桂、黔三省连接的地带。该地区地势西北高,东部和南部较低,山区面积广大,峰峦起伏,具有明显的高原地貌和山区特色。山区森林资源丰富,林木郁郁葱葱,是全国主要林区...
· 德宏傣族婚姻习俗与社会文化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德宏傣族婚姻习俗社会文化关系论文摘要:由于特殊社会文化的牵制和影响,德宏傣族婚姻习俗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区傣族婚姻习俗的特点。德宏傣族婚姻过程、仪式与佛教和本土宗教内容紧密相联;根深蒂固的封建等级制度和观念导致了德宏傣族等级婚姻的盛行;对家族血缘关系的重视致使德宏傣族一直固守着同姓不通婚的规矩;经济条件成为德宏傣族建立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制度的变更、新思想新文化的影响,德宏傣族婚姻习俗发生了变化,人们抛弃了婚姻习俗中的不少陈规,面对现存的婚姻习俗应正确对待,并加以积极引导。德宏傣族,指分布在现今云南省西部边境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内的傣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是古代南方陆上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又是中印文化的交汇点,中原文化和印度文化在这里会合并发生碰撞。特殊的地理区位和民族的包容性,使德宏傣族形成了融本土文化、中原文化和印度文化为一体的特殊文化,对德宏傣族婚姻习俗起着牵制和影...
· 试论刘勰“通变”与叶燮“正变”的可比性
摘要:“通变”与“正变”是中国传统诗学的重要范畴,而刘勰的“通变”与叶燮的“正变”各自在两个范畴中占有突出的地位。他们的思想虽然前后相隔一千多年,但其诗学思想提出的历史语境,针对的问题以及表达的形式等三个方面的相似性特征,使两者的比较获得了可能性。关键词:通变;正变;比较;可比性比较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正如美国学者斯旺森所说,“没有比较的思维是不可思议的,如果不进行对比,一切科学思想和所有科学研究,也都是不可思议的。”Ⅲ但是,比较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可比性问题。所谓“可比性”是指比较对象之间的相通性。那么,刘勰的“通变”与叶燮的“正变”是否具备这样的可比性呢?刘勰为南朝梁文学理论家,《文心雕龙》被章学诚称为“体大而虑周”(《文史通义・诗话》),叶燮是清初诗论家,《原诗》被林云铭称着“痛扫后世各持所见以论诗流弊。”(《原诗叙》)他们虽然先后相隔一千多年,但都因其理论特色在传统诗学中占有重...
· 试论刘勰“通变”与叶燮“正变”的可比性
摘要:“通变”与“正变”是中国传统诗学的重要范畴,而刘勰的“通变”与叶燮的“正变”各自在两个范畴中占有突出的地位。他们的思想虽然前后相隔一千多年,但其诗学思想提出的历史语境,针对的问题以及表达的形式等三个方面的相似性特征,使两者的比较获得了可能性。关键词:通变;正变;比较;可比性比较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正如美国学者斯旺森所说,“没有比较的思维是不可思议的,如果不进行对比,一切科学思想和所有科学研究,也都是不可思议的。”Ⅲ但是,比较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可比性问题。所谓“可比性”是指比较对象之间的相通性。那么,刘勰的“通变”与叶燮的“正变”是否具备这样的可比性呢?刘勰为南朝梁文学理论家,《文心雕龙》被章学诚称为“体大而虑周”(《文史通义・诗话》),叶燮是清初诗论家,《原诗》被林云铭称着“痛扫后世各持所见以论诗流弊。”(《原诗叙》)他们虽然先后相隔一千多年,但都因其理论特色在传统诗学中占有重...
· 侗族民俗侗族的丧葬习俗有什么特殊之处
侗族丧葬习俗侗族也算是我们所了解的民族里不同的丧葬习俗最多的一个了。对不同的人有着不一样的丧葬习俗,现在这个时代入土为安也大都是化为骨灰的。上祭。于死者去世后第二天举行,祭品须有鸡、鱼、肉“三牲”,诵毕祭文,锣鼓、唢呐、铁炮齐鸣,加上道士的念唱和妇女的哭声,整个葬礼显得十分隆重而悲哀。此外,还给每个参加葬礼者发一条白孝巾,扎在头上为死者戴孝。乐穴。侗族葬礼。在棺木入土之前,把纸钱、树枝、杂草丢在空中燃烧,又杀死一只鸡丢进去,让它在火中蹦跳至气绝才取出.最后沉棺于穴中埋葬。挂葬。是侗族用以安葬未满月死婴之风俗。流行于贵州黎平肇兴。先替死婴穿好衣服,放在粪箕或摄箕中,用新白布(或黑布)盖上,挂在村寨附近山坡的树枝、竹枝上;或用草绳捆好挂上,任野禽野兽吞食。俗以为这样母亲才能再孕,否则就难孕或绝育,故子女多的人家也常常不用此葬法处理死婴。停丧传葬。流行于贵州黎平四塞区和从江县和平区一带。当地风俗...
关于我们
关注族谱网 微信公众号,每日及时查看相关推荐,订阅互动等。
APP下载
下载族谱APP 微信公众号,每日及时查看
扫一扫添加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