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
成员资格与组织
国劳总部
总部大厅
成员资格
成员国包括对1945年11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组织的新章程生效时当时同时承认新章程的成员国。此外,任何原始的联合国成员和其后向联合国承认新章程的任何国家,也可加入。全体与会代表,包括政府的代表,在任何国际组织大会的三分之二票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可接纳其他国家。
三方架构
不像联合国其他的专门机构,国际组织具有三方架构– 分别代表政府,雇主,工人。
每个成员国有四个代表出席会议:两位政府代表,一位雇主代表和一位工人代表(2:1:1)。他们的表决权具独立性,不管成员国的代表人口数多寡,所有的票一律平等。雇主和工人代表通常选择国家中“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参与同票。通常情况下,工人代表会协调他们的投票,雇主代表亦然。所有的代表席次都有同样的权利,而且也无须被单一议题左右。
而三方架构背后的基本原理是:建立政府和社会伙伴之间自由而公开的辩论。
管理机构
理事会
理事会的工作内容为:决定国际大会的议程、提出计划与各会议之预算草案、选举国劳大会主席、要求成员国提供有关国内劳动环境之资讯、任命调查委员会,代督国际局监督会员国实行公约状况等。胡安•索马维亚是国际组织自1999年起至2012年10月的总干事,盖伊莱德当选为他的继任者。
理事会是由28个政府代表、14名工人代表、以及14雇主代表所组成。 其中理事会中十个席位是由会员国中最具重要性产业所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其成员为巴西,中国,法国,德国,印度,意大利,日本,俄罗斯,英国和美国。其每任任期为3年。 任期3年。
国际大会
国际组织每年六月会在日内瓦举行国际大会会议,并进行公约和建议书的编撰和采纳。此外国劳大会更决定国劳局的总体政策、工作目标和编列预算。 此会议工作为精心编写起草公约和建议,经大多数表决后通过并推行。会议并且还决定国际组织的一般政策、工作计划和预算。
在国际会议每个会员国有四位与会代表:两位政府代表、一位雇主代表、一位工人代表。所有的代表有个别投票权,并且不论与会代表的国家人口数多寡,所有的票效力皆相同。雇主与工人代表的选择通常与该国最具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相一致。一般来说,工人代表们会协调他们之间的投票,雇主代表也是如此。
国际组织的决策过程意味着公约需要政府支持才会被采用。虽然如此,这并不表示有投票赞同公约的政府最终会批准实行它。例如,临时工公约(Part-Time Work Convention)虽然在1994年就采用了,但十年以后依旧只有十个国家正式批准它。另一方面,国际组织就职场安全、卫生、员工与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认定的八个“基本”公约,就得到相对广泛的认可。它们已经被大多数的会员国批准,一般偁为国际劳动基准(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
历史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尽管国际组织确立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以下一个机构,但国际组织的创始成员在1919年之前,借由从早期的民营专业和思想的网络都彼此知道对方,他们彼此间做社会政策的交流,分享经验和想法。在战前,于1900年就有组织有关劳动立法的国际协会(IALL),和政治网络的社会主义第二国际,这决定了国际政治的制度化。 国际组织正式成立于1919年,通过凡尔赛条约的谈判形成,最初是国际联盟的一个部门。
美国的加入
在成立之时,美国政府是不是国际组织的成员,美国参议院否决国际联盟盟约,和美国不能加入任何的机构。继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的美国总统大选,新政府作出新的努力,加入了国际组织即使没有团籍。 1934年6月19日,美国国会通过一项联合决议,授权总统参加国际组织没有加入国际联盟作为一个整体。 1934年6月22日国际组织通过了一项决议,请美国政府加入该组织。 1934年8月20日,美国政府积极回应,并在国际组织拥有了它的位子。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二战后,国际联盟解散,联合国成立,它成为一个联合国的团体。它现在的《费城宣言》从1944年开始采用。 国际组织成为国际联盟于1946年灭亡后,联合国系统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这个组织寻求强化权利,改善工作与生活状况,制造就业,提供资讯与培训机会。国际组织的项目包括职业安全与健康危害警示系统,劳动标准与项目。
美国的退出
1975年6月12日国际组织投在其会议给予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观察员地位。美国和以色列的代表走出会议。美国众议院随后决定停止基金。美国给予了充分撤回通知于1975年11月6日称,该组织已被政治化。美国还提出质疑,来自共产主义国家的代表是不是真正的“三方”,包括这些国家的经济结构中政府、工人和雇主 。美国退约生效于11月1日1977年。
美国的重返
由于美国一直是该组织之最大赞助国,所分摊之会费及各项捐赠要占其全年预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因此,对该组织之财力负担自然造成不利之影响。 美国在1980年做出了一些让步。这是国际组织重大的转变,在的做法与美国达成共识。
小结
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国际组织已经发挥的功能之一是建立了国际劳动基准,这成为个别国家的工会和其他运动的基础。
然而,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在灾难中比较活跃的联合国组织相比,该组织是比较低调的。
公约
2011年7月,国际组织通过了189项公约。如果这些协议被政府所采纳,他们就具备效力性。然而,国际公约无论是否被会员国认证与否都是普世性的国际标准。一个公约一经生效,协约国家认可其规定适用性的法律义务即产生。
每年国际大会的委员会在适用规范上会检查一些涉嫌违反国际标准的疑虑,并要求各国政府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其是否有对经过批准的公约履行义务。尚未被会员国批准的协议和公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个基本策略
1998年,第86届国际大会通过了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宣言。该声明包含四个基本策略:
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
强制、强迫劳动之结束
童工之结束
工人间不平等歧视的结束
国际组织认为,其成员国有义务去努力实现并充分尊重这些国际公约。大多数成员国现在已经批准许多基本原则之公约。
计划
劳动统计数据
国际组织是国际间劳动统计数据的主要数据库。劳动统计数据是国劳组织对其会员国进行监督、提升劳动标准进展的重要工具。由于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国际组织建立多个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11个主要的数据,包含200多个国家。此外,国际组织出版了许多劳动统计的汇编,如对劳动力市场的关键指标(KILM)。KILM涵盖了劳动参与率、就业、失业、教育程度、劳动力成本、经济性能20个主要指标。
培训和教学单位
国际组织的国际培训中心(ITCILO)总部位于意大利都灵。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的国际组织官员和秘书处成员的培训,以及提供教育计划。例如,ITCILO提供的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的发展,其目的是专注于合作与发展领域的专业人士的管理方案。
童工
童工通常被定义为那些需要在童年时期受工业或商业活动雇用的孩子,他们是属弱势的,其工作随之而来的代价常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发展。
童工工作(child labor)是指工作对于儿童的精神上、身体上、社会上或道德上有其危害性,且剥夺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迫使他们离开学校工作,或要求他们做繁重、超时的工作。在最极端的童工形式,儿童在年龄很小时就被迫与家人分离,接受奴役,甚至暴露在充满危险与疾病的工作环境下。可以称为童工“工作”的具体形式取决于孩子的年龄、类型和执行的工作时间。各个国家童工的定义取决于各国立法部门。
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了几种豁免情形:
为当地消费而生产又不正式雇工的家庭企业和小型企业(第五条第三款); 例如个体户自家儿童参与劳动。
在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中的儿童和年轻人所做的工作(第六条);例如,普通学校的劳动技术课程;职业培训的岗位实习等。
参加艺术表演(第八条第一款);例如,儿童演员,一些需要从小培养并商业演出的职业,如杂技演员、戏曲演员、舞蹈演员等等。
中美洲不同形式的童工劳动
并非所有的儿童从事劳务工作就可分类为童工,因此应以限缩解释。儿童或青少年从事劳务,只要不影响他们的健康且不带来对个人身心发展的负面影响或干扰他们的学业状况,就可以容许其工作。这些工作形式包含帮助他们的父母、家庭,协助家族企业。这类活动有助于孩子的发展和他们的家庭的福利,工作为他们提供技能和经验,并帮助他们做好准备成为社会的生产成员。
国际组织对于童工的规定
国际组织大会,经国际局理事会召集,于1973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58届大会,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4项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某些提议,并注意到1919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1932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1937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1937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1959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和1965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的条款,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73年6月26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已经指定了最低年龄:紫色,14岁;绿色,15岁;蓝色,16岁。
在国际组织的国际计划,消除童工劳动(IPEC)于1992年开始逐步消除童工劳动,整体目标是加强各国处理问题的能力,并促进实现全球性的运动,以打击童工。IPEC目前已在88个国家拓展活动,对技术合作项目的年度开支,美国已达74,000,000美元(5000万€)在2006年,是全球同类产品和组织的最大的单一业务方案的最大项目。
IPEC多年来合作伙伴的数量和范围都扩大了,现在包括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政府机构,私营企业,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媒体,国会议员,司法机构,大学,宗教团体,家庭。
IPEC的工作,以消除童工是国际组织体面劳动议程的一个重要方面。童工不仅使儿童无法获得教育的机会以及未来,也延续贫穷和影响国家经济竞争力,生产力和潜在的收入损失。
国际组织在原住民社区例外
由于涉及劳动不同文化的看法,国际组织(ILO)制定了一系列的文化敏感的任务,包括公约第169号,107,138,182和保护原住民文化,传统和身份。公约第138号和第182在反对童工劳动的斗争,而第107号和169促进原住民和部落人民的权利和保护他们的权利。该组织承认这些变化是必要的以及尊重部落文化和传统,同时也照顾孩子的福利。
在许多原住民部落,家长认为孩子借由工作的行为,是在日常生活中参与和学习人生课程。工作被看作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并且给予孩子对于未来工作的经验,他们最终将不得不做,作为一个成年人,这是一种信仰,家庭的和儿童福祉和生存是整个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他们也认为工作是自己孩子的一个内在的发展过程。许多儿童和家长原住民部落仍高度重视教育,国际组织希望他们的传统和价值观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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