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皆生而平等
历史
1776年,第二次大陆会议指派了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杰弗逊、约翰·亚当斯、罗伯特·李维顿、罗杰·谢尔曼五人撰写《独立宣言》。五人一致同意由托马斯·杰弗逊起草全文。杰弗逊起草完毕后交由富兰克林校对。富兰克林提出了少数改动,其中一处尤为突出。杰弗逊原本写道:“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神圣而不可否认的...”富兰克林将其改为:“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美国独立宣言》的开头宣告如下:
由乔治·梅森起草、于1776年6月12日被弗吉尼亚议会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中,包含下列语句:
以约翰·亚当斯为首的小组于1780年起草的《马萨诸塞州宪法》中,权利宣言部分包含下列语句:
在 布朗和贝特诉约翰·阿什利案 及 联邦诉纳撒尼尔·詹尼森案 中,原告方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马萨诸塞州废除了奴隶制。 其中后面一案,法官彻底宣布“奴隶制度有悖于新的《马萨诸塞州宪法》中表达的自由平等与法律平等的原则”。
这句话从此被作为民主宪法及类似的文件中标志性的陈述,其中许多文件采用了此句或其变体。
起源
霍布斯说
托马斯·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提出了人的平等这一概念的早期变体。文中,霍布斯粗略地提出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即自然使得人类生来平等,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霍布斯基于他对自然状态的推定,提出在自然的世界中,生命是“孤独、贫穷、肮脏、野蛮、短暂”的。
参见
《宣言》(1789),条款1: “人生而拥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社会区隔只应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
《世界宣言》(1948),条款1: “所有人类生而拥有自由、平等的尊严与权利..."
二等公民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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