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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威尔士总督

2020-10-16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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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名20世纪中叶以前,英语中一个殖民地或自治领地的督抚称为“Governor”,统辖多个殖民地或自治领地的督抚称为“Governor-General”,此外在“Governor”或“Governor-General”辖下的副督抚称为“Lieutenant-Governor”。在殖民时代,新南威尔士的督抚称为“Governor”,作为英国君主的直接代表一般译为”总督“。其中1850-1861年之间新南威尔士总督升为“Governor-General”头衔,也译为“总督”,统辖在澳大利亚的其他英属殖民地的副督(Lieutenant-Governor),但在这些其它殖民地督抚晋升为全权总督(Governor)后回复“Governor”衔。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后,新南威尔士从独立殖民地变为联邦制下的州。为了区分联邦督抚(Governor-General)和州督抚(Governor)的级别不同...

译名

20世纪中叶以前,英语中一个殖民地或自治领地的督抚称为“Governor”,统辖多个殖民地或自治领地的督抚称为“Governor-General”,此外在“Governor”或“Governor-General”辖下的副督抚称为“Lieutenant-Governor”。在殖民时代,新南威尔士的督抚称为“Governor”,作为英国君主的直接代表一般译为”总督“。其中1850-1861年之间新南威尔士总督升为“Governor-General”头衔,也译为“总督”,统辖在澳大利亚的其他英属殖民地的副督(Lieutenant-Governor),但在这些其它殖民地督抚晋升为全权总督(Governor)后回复“Governor”衔。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后,新南威尔士从独立殖民地变为联邦制下的州。为了区分联邦督抚(Governor-General)和州督抚(Governor)的级别不同,一种译法将前者称为 “总督”,后者称为“州督”,比照加拿大联邦省的“省督”。但从概念上来说,澳大利亚各州州督是澳大利亚女王的直接代表,而加拿大省督则是由联邦总督任命的间接代表,因此澳大利亚各州州督具有“总督”的性质。而在实际使用中,新南威尔士的州督由于习惯或法理原因经常被称为“新南威尔士州总督”或“新南威尔士总督”。在澳大利亚当地,由于历史原因和习惯“新南威尔士”本身(不论过去作为殖民地或现在作为联邦州)经常音译为“纽修威省”,简称“纽省”,因此州总督也相应的称为“纽省总督”。

历史

新南威尔士总督

  《菲利普总督植物湾航行记》所载雕版画:1788年第一船队到达目的地植物湾(Botany Bay)。 第一船队的到达标志着新南威尔士殖民地及其总督职位正式设立。

除去君主(Crown)本身,新南威尔士州督(总督)是澳大利亚最早的建制。1788年2月7日新南威尔士殖民地宣告成立的同时,亚瑟·菲利普舰长就任首任总督。由于英国航程遥远及通讯落后,早期的殖民总督拥有几乎的权利,直到1824年时任总督任命第一届新南威尔士立法会(澳大利亚的第一个立法机构),为总督提供施政建议。

1850年至1861年之间,英国殖民地大臣格雷伯爵(Earl Grey)为了简化在澳大利亚的英属殖民地的行政推行了最早的类似联邦制的制度改革。因此新南威尔士督抚升任统辖多个殖民地的总督(Governor-General)衔,其他殖民地则由副督(Lieutenant-Governors)治理,各副督必须通过新南威尔士总督与伦敦联络。之后,随着南澳(1836年)、塔斯马尼亚(1855年1月)、维多利亚(1855年5月)分别建立责任政府,这些殖民地的副督分别升为总督(Governor),新南威尔士总督失去统辖各殖民地的职权,但时任新南威尔士总督的丹尼逊爵士(Sir William Denison)仍保留各殖民地总督(Governor-General)头衔,在其卸任后新南威尔士总督恢复原头衔(Governor)。

新南威尔士总督

  1901年1月1日联邦成立日悉尼的联邦亭:新南威尔士副总督及首席法官在此主持首任联邦总督的宣誓仪式。

新南威尔士总督

  由女王签署的《1986年澳大利亚法令(英)》正式文本,现在堪培拉陈列。

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成立,新南威尔士从英国直属的殖民地变为联邦制下的州。因此,新南威尔士议会通过《1902年新南威尔士宪法法令》,修改原来殖民地的机制。其中,此法规定总督(州督)为新南威尔士州的督抚,依照新南威尔士行政局的建议行使职权。虽然州督职位经法律定义,但当时其法理本质仍为英国君主和英国政府的代表。和联邦总督和其他州督一样,当时的新州州督既是州的首脑,也是州政府和伦敦的帝国政府之间的联络中介。在此后数年中,英国政府对澳大利亚事务的参与逐渐减少,因此1942年澳大利亚联邦通过《1942年〈西敏法令〉接受法令》并追溯1939年为法令生效日期,接受《西敏法令》所赋予的自治领地位。至此,澳大利亚不再是英国君主的直属领地,而是与英国象征地位平等的自治领,共戴同一人为君主,但其担任英国君主与澳大利亚君主时具有分别的身份。但是,由于《西敏法令》并未改变澳大利亚各州的地位,因此法理上来说新南威尔士州督此时仍为君主作为英国君主任命的代表。这样的结构被认为与《西敏法令》确立的澳大利亚联邦的独立地位以及《澳大利亚宪法》所建立的联邦制度不相符,因此经过澳大利亚政府、各州政府、英国政府和白金汉宫的协商,在《1986年澳大利亚法令》中将英国政府和英国君主在新南威尔士的职能完全消除,确认新州州督为女王作为澳大利亚君主的直接、个人代表,而不是英国女王、英国政府的代表,也不是澳大利亚总督、澳大利亚的代表。

任命和人选

新南威尔士总督

  约翰·诺斯科特爵士(Sir John Northcott),第一位在澳大利亚出生的州督(1946–1957年在任)。

州督是《1902年宪法法令》规定的职位。州督人选由州长推荐,由澳大利亚君主本人批准,在任命状上签署御名及加盖州大印(Public Seal)。获得任命的州督在宣誓就职之前称为“候任州督”(governor-designate)。

州督的就职没有严格的仪式规则。《宪法法令》规定:“就职前,受任命为州督者得在首席法官或最高法院其他法官前宣读效忠誓言或证词,及就职誓言或证词”。按照惯例,君主会召见新任命的州督进行一次正式觐见,并授予其同伴级澳大利亚勋章。

州督一般任职五年,但这只是通常惯例,严格上州督的任期“由女王定夺”。这意味着州长可以向女王建议延长州督的任期,以至有延期超过七年的。州督可以辞职,此外至今有三位在任上去世。如有州督去世,或出国超过一个月,则由副督(自1872年以来由殖民地(后来的州)首席法官兼任)担任行政官(Administrator),代行州督职责。早期的总督经常在继任者尚未到任前就返回或被召回英国,因此出现过总督职位出缺长达2-3年的情况。此外,如果副督无法代行州督职责,则由其他最高法院法官中资历最长者担任行政官(例如1973年州督突然去世,副督(首席法官)不在国内,由资历最长的最高法院法官代行总督职责,直到首席法官回国)。

人选

1788年职位创立后直至1957年,历任总督(州督)都出生在新南威尔士境外,且多数是贵族身份。历史学家A·J·P·泰勒(A.J.P. Taylor)曾说“远赴新南威尔士任总督成为了英国贵族的“远大慰藉”(abiding consolation)”。虽然直到1948年的《澳大利亚公民籍法》才设立分别于英国子民身份的澳大利亚公民籍,但更早就有任命澳大利亚出生的人士担任州督的提议。1946年8月1日,约翰·诺斯科特爵士(Sir John Northcott)成为第一位澳大利亚出生的新州州督(他出生在维多利亚州),但第一位出任总督的新州出生人士则是1957年年就任的埃里克·伍德沃德爵士(Sir Eric Woodward)。此后一直到1996年才又一次出现非新州出生的州督,即伦敦出生的戈登·三缪尔(Gordon Samuels)。

虽然州督根据君主立宪原则在任上必须政治中立,但历史上州督经常有政客背景,其中许多作为贵族是英国贵族院议员。早期的殖民总督都是军官,而后来的州督中也有许多有军队背景(共有19名)。1996年就任的戈登·三缪尔是历史上第一个没有政治、政府或军队背景的州督,就任州督前他是新州最高法院法官。他的继任玛丽·巴舍尔是第一位女性州督(总督),也是第一位黎巴嫩裔州督(总督),其背景是医学教授,任职初期还兼任悉尼大学校监。

职能

澳大利亚与英联邦内的其他十五个英联邦王国共戴同一人为君主,而君主长期居住于新南威尔士境外,因此州督的主要职能是代君主行使君主的职能,依照议会民主和责任政府的原则保证政府的持续稳定运作,并作为政治上不偏袒的保障防止滥用权力。多数时间,君主(Crown)权力的日常行使由选举和任命的人员担当,因此州督的日常职责是履行君主在国内时会履行的仪式性职能。如君主在州内亲自履行这类公共职能,则州督会回避,但即使君主在州内时州督仍会继续履行其政府职能。

新南威尔士总督

  1937年,维克赫斯特勋爵抵达悉尼后宣誓就任州督。

《1902年宪法法令》规定州督任命新南威尔士政府成员,理论上政府负责就君主特权的行使向君主和州督呈递建议。依照惯例,州督应当从州议会成员中选择一人担任州长(Premier),此人选必须能够组阁执政--通常这意味着此人能够赢得下议院(立法院)支持。州长则会从其他议会成员中选出内阁人选向州督提出,由州督任命为新南威尔士行政会议成员。女王和州督实际上依照这些“大臣”(Ministers of the Crown)(厅长)的决定行使其行政权,即所谓“女王会同行政会议”或“州督会同行政会议”。州督可“会同行政会议”发出御前宣告(Royal proclamation)及签署行政会议令(Order in council)。此外,州督会同行政会议也代表女王任命立法院议长、立法会(上议院)议长、州最高法院和区级法院法官、以及地方法院裁判官,通常两院议长人选会多数议员意见决定,各级法官(裁判官)人选则按照州长及内阁的建议任命。根据稳定执政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州督必须依照内阁建议行事,但在特别情况下有时女王和州督可以自行行使“后备权力”(reserve powers),这些权力是君主对政府滥用权力的最后制衡。至今最后一次州督行使后备权力是1932年,菲利普·盖姆爵士(Sir Philip Game)将州长杰克·莱恩(Jack Lang)撤职。

召开议会是州督独有的职权。同时,州督在君主不在时代其按照惯例行使其他立法职责,例如议会开幕时宣读敕谕(Speech from the throne)、宣告议会休会和解散等。州督以女王名义对议会通过的法律给予御准。从法律上来说,州督有三个选择:给予御准(批准法案成为法律)、不予御准(否决法案)、及将法律留予女王定夺(reserve for the Queen"s pleasure),即让女王亲自决定是否给予御准。如果州督选择不予御准,女王可在其后两年之内决定否决法案,法案即告撤销。实际上,自从新南威尔士现行政治体系形成后,州督就没有对任何法案不予御准。

按照现行制度,君主的大多数职权都由内阁代行,因此州督的职权基本仅象征性行使。州督在王室成员、外国王室及外国元首到访时会担当东道主的角色。外国驻悉尼总领事也向州督递交到任及离任国书。此外,各州州督中任职时间最长者还有一项额外职责:此州督拥有“休眠任命”(dormant commission),在澳大利亚联邦总督不在国内时担任联邦行政官(Administrator of the Commonwealth)。

州督的职责还包括培养州内人民的团结和自豪感。州督负责授勋和授予全国性质的奖励,不过最高等级的奖赏(例如同伴级澳大利亚勋章或维多利亚十字勋章)须由联邦总督授予。按照惯例,州督也是皇家新南威尔士团的上校团长,也是皇家澳大利亚空军第22(悉尼市)中队的准将中队长。自1946以来,州督还兼任新州童子军司令。

标志和礼仪

新南威尔士总督

  现行新南威尔士州督旗(1981年1月15日起用)

新南威尔士总督

  1876年至1981年间使用的州督旗

作为君主的个人代表,州督在新南威尔士州内的礼仪排名中位列第二,仅次于君主本人。现任州督尊称为“总督阁下”(His or Her Excellency)。2013年起,女王批准现任及卸任州督尊称为“尊敬的”("The Honourable")。按照惯例,州督就职后会担任圣约翰救护骑士团的澳大利亚副团主,并受封正义司令或天恩司令级爵士衔。按照惯例,新任州督一般也会受封同伴级澳大利亚勋章。

州督的礼乐是澳大利亚国歌《前进,美丽的澳大利亚》的最前和最后各四小结。在正式场合上州督到场和退场时奏此乐。作为澳大利亚的皇家礼乐《天佑女王》也可作为州督礼乐使用。在澳大利亚境内,州督所在的建筑、船、飞机或车辆上使用州督旗。现行州督旗自1981年1月15日起用。新南威尔士盾徽上方加上圣爱德华王冠构成州督徽章,在州督旗和其他象征州督的物件上使用。

府邸和内务机构

新南威尔士总督

 悉尼总督府是州督的官邸。

新南威尔士总督

  悉尼总督府的前马厩,现在是悉尼音乐学院。

新南威尔士总督

  现在的州督办公室位于布政司大楼内。

悉尼总督府是女王在悉尼的行宫,也是州督的传统官邸。当代总督的办公室则在麦觉理街对面的布政司大楼内。

1996年戈登出任州督是,澳大利亚工党籍州长卜卡作为”现代化“改革措施曾宣布戈登不在总督府居住或办公,并会留任新南威尔士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职位当时前州督柯特勒认为这是新州政府在为共和作准备,并认为此举是对总督职位和人格的亵渎。2011年,澳大利亚自由党籍政府与州督巴舍尔达成共识,州督再度搬入总督府。

1885年至1957年之间,总督在州南部萨顿森林(Sutton Forest)还有一座度假庄园,称为”山景“(Hillview),1957年被州政府售予私人,1985年又回归州政府所有,现有州规划厅下属古迹办公室看管。

州督的内务人员(viceregal household)协助州督履行皇家和仪式职责,由州督办公室管理,办公室首长是官方秘书(Official Secretary)及参谋长(Chief of Staff)。 州督办公室下辖的内务部门人员包括随从(参谋)、新闻官、财务官、演讲稿撰写官、旅程规划人员、活动策划人员及礼仪官等。州督的内务人员作为其正式官僚辅佐经常合称为”总督府“。内务部门的经费纳入州预算。州督的工资也纳入预算,目前是181,555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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