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
法律哲学:作为一种术语
法哲学与法理学
“法哲学”一词与“哲学”一样,都是在日本学者翻译之下从西方文明进入汉字体系。
在十九世纪的东京帝国大学,出现了名为“法理学”的课程(该课程之前的名称为“法论”);其内容也相当于当时日本学界所称之法哲学。当时担任该课程教席、时年二十五岁的穗积陈重曾于其《法理学大纲》一书中说明了何以在课程名称上要用法理学代替法哲学。穗积陈重曾留学英国;受到梅茵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因而较重视实证法研究。但当时欧陆法哲学因受黑格尔影响,以抽象及形而上学为其特色,故穗积陈重认为法哲学一词过于强调一种形而上学的色彩,忽略了其研究法律根本原理之面目,便另以英美之Jurisprudence将法哲学翻译为“法理学”。
今日对哲学一词的一般认识,已不像十九世纪末的日本学界一般将其等同于形而上学。然而在中文的语境中,由于学术界长期使用法理学此一译名来指称法哲学,因此,法理学和法律哲学这两个术语时有混用的情形。从词源的考察上来说,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两词的意涵是不同的;因此,在更为严谨意义上的探讨之中,必须对两者之区分予以注意。
法理学与基础法学
至于基础法学一词并非是一个精确的学术用语,法学之基础是否相当于基础法学通常所包含的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社会学等等,可能会引起争论。
法理学所涵盖的范围有:
法律哲学和法理论。子项目可大致分为(仅为列举):
法律之各种社会或自然科学研究,如:
其他与法律有关之基础理论研究者。
不过这个法理学的内容涵盖毋宁比较适合“基础法学”,或者我们以法律学者定义时常采用的广义狭义分类,这是一种“广义的法理学”,而“狭义的法理学”指的仍是法律哲学,也就是上述分类的第一款。
发展
从政治哲学到法律哲学,从哲学家的法律哲学到法律人的法律哲学,从法哲学(法理学)到法理论。
当代法律哲学的重要问题
为什么要守法?
什么是法律?
什么是正义?
法律哲学家及其思想
西方法哲学发展
古希腊时期
滥觞
此时期法哲学着重于法价值论,而以自然法论为主,探讨正义为客观或主观的产物。最早的毕达哥拉斯认为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如同正方形或是任何数之平方,具有客观一致的特性,正义亦是原本已存于人心。而赫拉克利特亦主张万物皆经常不断改变型态,但仍有一定的理法可依循,而自然的理法即是正义的标准。
苏格拉底
在接续前揭正义为客观或主观之论战下,苏格拉底提出折衷说,认为正义并非全然客观或主观,因正义之判断虽系个人主观认定,但众人间仍有高度一致性。另强调守法的重要性,认为纵使为亦好过无法,遵守法律、秩序即是正义之表现。
柏拉图
柏拉图对于正义之判断采直观主义之立场,认为虽然正义是客观的存在,但正义并不能仅根据自然理法加以发现,必须借由学者或哲学家以直观的理性来加以认识。
亚里斯多德
亚里斯多德以“本质论”做为认识正义的方式而大致赞同客观说,认为世上每件事物皆有其成为该事物不可或缺的本质,而要认识事物需从事物背后的本质加以了解,唯有从事物本质获得的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而根据其概念,认为法律体现正义,而正义意味某种平等,进而以“分配的正义”及“平均的正义”两种类型加以观察,且论及自然法和实证法区分问题。
古罗马时期
到了中古时期,罗马文化受到希腊斯多亚学派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自然法论者西塞罗提出的自然法学说认为:“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命令人尽本分,禁止人们为非作歹”。这套思想成为罗马统治者的正统思想,与当时的公民法和万民法结合,使自然法思想开始出现于法制上。
封建时期
在西欧中世纪,法学和其他思想都是神学世界观的展现。托马斯·阿奎那是当时最重要的神学家;因深受西塞罗及亚里斯多德影响,其神学理论中具有当时最有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他认为法律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其理论在十九世纪末由罗马教皇利奥十三世宣布成为代表罗马教廷的官方学说。他根据神学思想将法律分为以下四种:
永恒法(lex aeterna)
永恒法是上帝的统治计划,世间一切万物皆受此最高法律所支配。
自然法(lex naturalis)
凡人并无法知晓完整的永恒法内容,但基于理性之存在,仍可了解部分永恒法内容,而自然法即是指理性动物对于永恒法不完全的反映,仅有永恒法的某些原则,而这其中最基本的规则即是行善避恶。
神法(lex divina)
神法是上帝透过圣经所启示人类的法律,用以补充较为抽象的自然法。
人法(lex human)
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合乎理性的法令,由负责管理社会之人制定和颁布。简言之即指由世俗统治者所制定之法律。
十七世纪至十八世纪
由于教会日渐腐败,新兴资产阶级出现反对封建压迫、民族压迫及宗教神学等等的声浪,当时的学者乃强调自我发现及对人的理性的追求,不再诉诸于神的睿智,而转诉诸人的理性,成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者诸如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各自提出不同见解。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至此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史中已明显存在两种不同的倾向: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国家主义及以洛克和孟德斯鸠为代表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
十九世纪
古典自然法学派衰弱后,继起的法哲学学派以德国的历史法学派、唯心主义学派和英国的分析学派三者为主;而当时的历史条件深刻地影响了这三种学说的产生。十九世纪初德国仍是政经相当落后的国家,资产阶级尚未崛起,仍由封建贵族统治。但同年代的英国,工业革命已有重大成就,而资产阶级则握有统治权,并进行着有利于自身的法律及。
德国历史法学派
胡果为创始人,但主要观点则由其学生萨维尼提出。历史法学派在19世纪初所代表的是封建统治者的利益,支持旧有的习惯法而反对制定新的、统一的法律。其后发展为以萨维尼为首及以艾希霍恩为首的两不同派别。到20世纪初,历史法学派已融入实证主义法学及法律社会学等。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
以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人为主,学说带有国家主义的色彩。
英国分析法学派
创始人约翰·奥斯丁承继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以研究实证法为主,此亦是“亦法”的起源。
十九世纪后期法律哲学的演变
早期法律社会学的出现
新康德主义法学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自然法思想的复兴:新托马斯主义
现代
当代重要的法哲学流派及学者
新自然法学及法价值论: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富勒、德沃金、阿列克西
实证主义法学:凯尔森、哈特、拉兹
法律社会学
其他法律理论:法律经济学-波斯纳、批判法学等
学术组织
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学会(IVR)为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世界性学术组织。1909年创立于德国,原名为国际法哲学与经济哲学学会,后改为现名。
目前全球有四十六个分会,学会成员以各大学的法学、社会学、哲学教授为主。自1977年起IVR每二年举办一次世界性的学术会议,主办学术期刊Archiv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ophie(ARSP),并编写网络法哲学百科全书。
多位重要的法哲学家皆为IVR荣誉会长,如Aulis Aarnio(芬兰)、Junichi Aomi(日本)、Norberto Bobbio†(意大利)、Arthur Kaufmann†(德国)、Hermann Klenner(德国)、Enrico Pattario(意大利)、Miguel Reale†(巴西)、Carl Wellman(美国)、Arthur F. Utz†(瑞士)。
现任会长原为瑞典法哲学家Aleksander Peczenik,在其过世后由波兰的Marek Zirk-Sadowski出任代理主席。现任德国分会之会长为Winfried Brug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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