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谱网 头条 人物百科

法律哲学

2020-10-16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浏览:708
转发:0
评论:0
法律哲学:作为一种术语法哲学与法理学“法哲学”一词与“哲学”一样,都是在日本学者翻译之下从西方文明进入汉字体系。在十九世纪的东京帝国大学,出现了名为“法理学”的课程(该课程之前的名称为“法论”);其内容也相当于当时日本学界所称之法哲学。当时担任该课程教席、时年二十五岁的穗积陈重曾于其《法理学大纲》一书中说明了何以在课程名称上要用法理学代替法哲学。穗积陈重曾留学英国;受到梅茵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因而较重视实证法研究。但当时欧陆法哲学因受黑格尔影响,以抽象及形而上学为其特色,故穗积陈重认为法哲学一词过于强调一种形而上学的色彩,忽略了其研究法律根本原理之面目,便另以英美之Jurisprudence将法哲学翻译为“法理学”。今日对哲学一词的一般认识,已不像十九世纪末的日本学界一般将其等同于形而上学。然而在中文的语境中,由于学术界长期使用法理学此一译名来指称法哲学,因此,法理学和法律哲学这两个术语时有...

法律哲学:作为一种术语

法哲学与法理学

“法哲学”一词与“哲学”一样,都是在日本学者翻译之下从西方文明进入汉字体系。

在十九世纪的东京帝国大学,出现了名为“法理学”的课程(该课程之前的名称为“法论”);其内容也相当于当时日本学界所称之法哲学。当时担任该课程教席、时年二十五岁的穗积陈重曾于其《法理学大纲》一书中说明了何以在课程名称上要用法理学代替法哲学。穗积陈重曾留学英国;受到梅茵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因而较重视实证法研究。但当时欧陆法哲学因受黑格尔影响,以抽象及形而上学为其特色,故穗积陈重认为法哲学一词过于强调一种形而上学的色彩,忽略了其研究法律根本原理之面目,便另以英美之Jurisprudence将法哲学翻译为“法理学”。

今日对哲学一词的一般认识,已不像十九世纪末的日本学界一般将其等同于形而上学。然而在中文的语境中,由于学术界长期使用法理学此一译名来指称法哲学,因此,法理学和法律哲学这两个术语时有混用的情形。从词源的考察上来说,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两词的意涵是不同的;因此,在更为严谨意义上的探讨之中,必须对两者之区分予以注意。

法理学与基础法学

至于基础法学一词并非是一个精确的学术用语,法学之基础是否相当于基础法学通常所包含的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社会学等等,可能会引起争论。

法理学所涵盖的范围有:

法律哲学和法理论。子项目可大致分为(仅为列举):

法律之各种社会或自然科学研究,如:

其他与法律有关之基础理论研究者。

不过这个法理学的内容涵盖毋宁比较适合“基础法学”,或者我们以法律学者定义时常采用的广义狭义分类,这是一种“广义的法理学”,而“狭义的法理学”指的仍是法律哲学,也就是上述分类的第一款。

发展

从政治哲学到法律哲学,从哲学家的法律哲学到法律人的法律哲学,从法哲学(法理学)到法理论。

当代法律哲学的重要问题

为什么要守法?

什么是法律?

什么是正义?

法律哲学家及其思想

西方法哲学发展

古希腊时期

滥觞

此时期法哲学着重于法价值论,而以自然法论为主,探讨正义为客观或主观的产物。最早的毕达哥拉斯认为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如同正方形或是任何数之平方,具有客观一致的特性,正义亦是原本已存于人心。而赫拉克利特亦主张万物皆经常不断改变型态,但仍有一定的理法可依循,而自然的理法即是正义的标准。

苏格拉底

在接续前揭正义为客观或主观之论战下,苏格拉底提出折衷说,认为正义并非全然客观或主观,因正义之判断虽系个人主观认定,但众人间仍有高度一致性。另强调守法的重要性,认为纵使为亦好过无法,遵守法律、秩序即是正义之表现。

柏拉图

柏拉图对于正义之判断采直观主义之立场,认为虽然正义是客观的存在,但正义并不能仅根据自然理法加以发现,必须借由学者或哲学家以直观的理性来加以认识。

亚里斯多德

亚里斯多德以“本质论”做为认识正义的方式而大致赞同客观说,认为世上每件事物皆有其成为该事物不可或缺的本质,而要认识事物需从事物背后的本质加以了解,唯有从事物本质获得的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而根据其概念,认为法律体现正义,而正义意味某种平等,进而以“分配的正义”及“平均的正义”两种类型加以观察,且论及自然法和实证法区分问题。

古罗马时期

到了中古时期,罗马文化受到希腊斯多亚学派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自然法论者西塞罗提出的自然法学说认为:“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命令人尽本分,禁止人们为非作歹”。这套思想成为罗马统治者的正统思想,与当时的公民法和万民法结合,使自然法思想开始出现于法制上。

封建时期

在西欧中世纪,法学和其他思想都是神学世界观的展现。托马斯·阿奎那是当时最重要的神学家;因深受西塞罗及亚里斯多德影响,其神学理论中具有当时最有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他认为法律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其理论在十九世纪末由罗马教皇利奥十三世宣布成为代表罗马教廷的官方学说。他根据神学思想将法律分为以下四种:

永恒法(lex aeterna)

永恒法是上帝的统治计划,世间一切万物皆受此最高法律所支配。

自然法(lex naturalis)

凡人并无法知晓完整的永恒法内容,但基于理性之存在,仍可了解部分永恒法内容,而自然法即是指理性动物对于永恒法不完全的反映,仅有永恒法的某些原则,而这其中最基本的规则即是行善避恶。

神法(lex divina)

神法是上帝透过圣经所启示人类的法律,用以补充较为抽象的自然法。

人法(lex human)

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合乎理性的法令,由负责管理社会之人制定和颁布。简言之即指由世俗统治者所制定之法律。

十七世纪至十八世纪

由于教会日渐腐败,新兴资产阶级出现反对封建压迫、民族压迫及宗教神学等等的声浪,当时的学者乃强调自我发现及对人的理性的追求,不再诉诸于神的睿智,而转诉诸人的理性,成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者诸如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各自提出不同见解。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至此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史中已明显存在两种不同的倾向: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国家主义及以洛克和孟德斯鸠为代表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

十九世纪

古典自然法学派衰弱后,继起的法哲学学派以德国的历史法学派、唯心主义学派和英国的分析学派三者为主;而当时的历史条件深刻地影响了这三种学说的产生。十九世纪初德国仍是政经相当落后的国家,资产阶级尚未崛起,仍由封建贵族统治。但同年代的英国,工业革命已有重大成就,而资产阶级则握有统治权,并进行着有利于自身的法律及。

德国历史法学派

胡果为创始人,但主要观点则由其学生萨维尼提出。历史法学派在19世纪初所代表的是封建统治者的利益,支持旧有的习惯法而反对制定新的、统一的法律。其后发展为以萨维尼为首及以艾希霍恩为首的两不同派别。到20世纪初,历史法学派已融入实证主义法学及法律社会学等。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

以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人为主,学说带有国家主义的色彩。

英国分析法学派

创始人约翰·奥斯丁承继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以研究实证法为主,此亦是“亦法”的起源。

十九世纪后期法律哲学的演变

早期法律社会学的出现

新康德主义法学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自然法思想的复兴:新托马斯主义

现代

当代重要的法哲学流派及学者

新自然法学及法价值论: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富勒、德沃金、阿列克西

实证主义法学:凯尔森、哈特、拉兹

法律社会学

其他法律理论:法律经济学-波斯纳、批判法学等

学术组织

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学会(IVR)为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世界性学术组织。1909年创立于德国,原名为国际法哲学与经济哲学学会,后改为现名。

目前全球有四十六个分会,学会成员以各大学的法学、社会学、哲学教授为主。自1977年起IVR每二年举办一次世界性的学术会议,主办学术期刊Archiv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ophie(ARSP),并编写网络法哲学百科全书。

多位重要的法哲学家皆为IVR荣誉会长,如Aulis Aarnio(芬兰)、Junichi Aomi(日本)、Norberto Bobbio†(意大利)、Arthur Kaufmann†(德国)、Hermann Klenner(德国)、Enrico Pattario(意大利)、Miguel Reale†(巴西)、Carl Wellman(美国)、Arthur F. Utz†(瑞士)。

现任会长原为瑞典法哲学家Aleksander Peczenik,在其过世后由波兰的Marek Zirk-Sadowski出任代理主席。现任德国分会之会长为Winfried Brugger。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感谢每一位辛勤著写的作者,感谢每一位的分享。

——— 没有了 ———
编辑:阿族小谱

相关资料

展开
发表评论
写好了,提交
{{item.label}}
{{commentTotal}}条评论
{{item.userName}}
发布时间:{{item.time}}
{{item.content}}
回复
举报
点击加载更多
打赏作者
“感谢您的打赏,我会更努力的创作”
— 请选择您要打赏的金额 —
{{item.label}}
{{item.label}}
打赏成功!
“感谢您的打赏,我会更努力的创作”
返回

更多文章

更多精彩文章
打赏
私信

推荐阅读

· 孔子法律思想的哲学思考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提出了“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的思想,这是值得我们高度注意的。如果仅仅孤立地看孔子的这段论述,我们也许会得出孔子企图取消社会的法律制度,完全用“德”来统领世界的结论,与法家用“严刑峻法”、“以刑去刑”,[1]达到长治久安有殊途同归之妙。这当然是一个误解,是一个没有全面考察孔子的思想及其与他所处时代的关系所产生的误解。但是,这个误解触及到了重大的理论问题,它为我们深入理解孔子的哲学思想和法律思想,提供了契机。一钱穆先生说,中国文化是建立在宗法制的基础之上的。所谓宗法制就是以宗族的血缘关系为纽带,重视宗族集团利益,维护家长、族长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组织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尤其是在夏、商、周三代加强奴隶主贵族对奴隶的统治,建立在井田制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它以血缘亲情为一切思维、行为的出发点,“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为其根本的社会认知原则...
· 法律
法律门类法律最初指国内法,只在一国主权范围内适用。随着国家间交流的频繁,国际法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和国内法常常发生冲突,也随着冲突逐渐彼此协调。虽然所有的法律体系处理的议题通常都是很类似甚至是一样的,不同的国家对于各种法律的分类和命名上通常都会不同。最一般的区分为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和规范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和物权法)。在大陆法系中,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属于债法的一部分,信托法则在法令制度或国际公约下运作的。国际法、宪法、行政法、海商法,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物权法与信托法被视为“传统核心课题”,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能更为重要的课题。国际法为了建立国际公法的制度,联合国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构想了出来。在全球化经济的现在,法律也一样全球化了。国际法可以是指三种事物: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超国家组织。国...
· 法律原则
外部链接EmersonH.TillerandFrankB.Cross,"WhatisLegalDoctrine?,"NorthwesternUniversityLawReview,Vol.100:1,2006.
· 法律博士
学位历史19世纪,专业(职业)博士学位在美国获得发展。医学博士率先于1807年出现,而法律博士学位(JurisDoctor,J.D.)则稍晚。当时,美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教育制度同样处于发展和变化中,法律作为一个职业的地位依然没有完全确立,所以法律学位的完善也花了更长的时间。19世纪中期,在美国很多人致力于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在1870到1895年间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将毕生精力投入到美国法律教育的改革中。历史学家RobertStevens写道:“Langdell的目标是把法律教育变为大学教育——不是在大学阶段,而是学士后的三年学习。”Langdell所开创的法律教育方法包括案例教学法(学习经典案例)和苏格拉底教学法(拷问学生对案例推理的理解)。美国法律博士教育最显著的标志即为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法律博士学位首先出现在哈佛大学法学院...
· 美国法律
总览法律渊源美国法律有四种来源,它们分别是宪法、行政法、成文法与普通法(包括案例法)。最重要的法律来源是美国宪法。所有其他法律都归宪法管理并低于宪法。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譬如国会通过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判定该法违宪。特别地,一部法律并不会被判违宪而“自动”消失;它必须由一部后继法进行删除。很多联邦和州的法律在被判定违宪之后仍然留在法典中。但是按照“遵循先例原则”,一般下级法院不会引用违宪的法律,如果使用也会被最高法院撤销判决。美国普通法美国与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都继承了英国法律的普通法传统。比如,美国法院承袭了“遵循先例”原则。一小部分在独立战争时实行的重要的英国成文法被几乎一字不差地被美国各州分别照搬。很多法律人士都会承认的是欺诈法和伊丽莎白第13号成文法这两个例子。这些英国法律的现代美国版本仍然时常被现时的法律文书所引用。虽然不同的英联邦国家法庭经常受到彼此的判决影响,美国...

关于我们

关注族谱网 微信公众号,每日及时查看相关推荐,订阅互动等。

APP下载

下载族谱APP 微信公众号,每日及时查看
扫一扫添加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