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
目的
在正义论中,约翰·罗尔斯主张“自由”和“平等”的原则性调和。其核心包括:提供正义的环境(这点是从大卫·休谟得到启发),以及,在此环境中为参与者(参见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提供公平选择的机会(这点和康德的观点相似)。
正义诸原则旨在引导参与者们的行为。这些参与者面对中等程度的萧条,他们既非必然利他、也非完全利己。他们有各自想推进的目的,但更愿意通过与他人在彼此都可接受的方面进行合作的方式来达成。
罗尔斯提供了一个关于公平选择(原初立场及其无知之幕)的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参与者们将假想性地选出相互都可接受的正义原则。罗尔斯相信,在这样的约束下,参与者们会发现对他们有利的正义原则有着特别的吸引力,胜过其它诸如功利主义和右翼自由主义(right-libertarian)等方面的考量。
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Original position) 是其逻辑起点。
正义二原则
第一原则(自由原则)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而其所享有的基本自由权与其他每个人所享有的同类自由权相容。
(英文:)"First: each person is to 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basic liberty compatible with a similar liberty for others."
罗尔斯所说的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包括:the political liberty to vote and run for office, freedom of speech and assembly, liberty of conscience, freedom of personal property and freedom from arbitrary arrest.但他又说,未被列入其中的自由权(例如,拥有某些种类的财产譬如生产资料,以及自由放任主义所理解的契约自由)不是基本自由权,因此(这些未列举的自由)不在第一原则的考虑中。
第二原则(平等原则)
应该调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得:
各项职位及地位必须在公平的机会平等下,对所有人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社会中处于最劣势的成员受益最大,并与公平救济原则(just savings principle)相容。(差别原则)
(英文:)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ies are to be arranged so that (1) offices and positions must be open to everyone under conditions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2) they are to be of the greatest benefit to the least-advantaged members of society, consistent with the just savings principle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第二原则(平等原则)确保社会中所有人的可选项都具有实质意义,并同时确保分配公正。例如,由第一原则保障的政治话语权和集会自由对走投无路的穷人和边缘化的人来讲鲜有实质价值。 此外,罗尔斯主张,每个人可供选择的机会不应由伦理上的任意因素(如家庭出身)、以及先天资质(如运动天赋)来决定。
公平救济
公平救济/积蓄(just savings)是公平即正义的一个相对较为次要的方面。它附属在差别原则上,旨在提供一种约束,以减少给子孙后代带来的严重影响。 罗尔斯主张我们对后代负有的责任是积蓄充足的有形资本(material capital)以持续地维持一个公正的制度。如果差别原则没有提供这种跨世代(intergenerational)的要素,可能会造成剥削下一代劣势群体来施惠于当前在世的劣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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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石元康(1995),《当代自由主义理论》, 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赵敦华:《劳斯的《正义论》解说》(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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