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里米·边沁
哲学学说
1.背景
启蒙运动在关于科学、宗教、政府职能的观点的转换上做了不少工作,但是在社会组织方面其成就则不明显。在启蒙运动时期,国家权威的正当性和所基于的原则都逐渐被世俗化了,而有关保持社会秩序的宗教观念亦不可避免地被启蒙运动所产生的观点淡化。因此,在关于替代和补充旧秩序方面,急需提出一种新的价值系统。而边沁就是一位提出新的价值系统以便取代宗教的哲学家。他还是一位社会设计师,可以说是西欧现代化的先驱。尤其是他的伦理观和法律观,为自由民主制度奠定了社会基础。
2.功利原则
边沁的伟大梦想就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一种“万全法”(Pannomion)。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并要澄清英国法中“普遍性的不准确与紊乱之处”。 而边沁对英国法的澄清工作的核心,就是将普通法“去神秘化”。他大力鞭笞自然法和普通法,因为在他眼中,自然法与普通法的许多逻辑虚构,不过是神话而已,必须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设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但边沁不仅仅提议了很多法律和社会改革,更阐明了这些法律所基于的潜在的道德原则。
这种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一书中给出了功利主义的概念:他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边沁不仅把功利原理作为现存政治制度的检验标准和新制度的规范,而且把该原理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的。
从思想源流看,边沁的功利主义直接受到贝卡利亚(Beccarria)的《论犯罪与刑罚》(1764)和普里斯特利(Priestley)的《政府论》(1768)的影响,将视野从个人的利益扩展到行为涉及的所有人的福利。
在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中,边沁阐述了他主要的哲学思想。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
首先,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 “善” 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他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置于乐和苦两大主宰之下,由此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将会做什么。这种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是非准则,而另一方面则是人行为的因果关系链。
基于这种基础,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认为: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所以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
边沁认为有一种程序可以测量快乐和痛苦的单位,并以此对人的行为加以预测。而这种程序就是他的“幸福计算”(felicific calculus)。作为一个伦理学术语,边沁认为它是证实一个行为正确与否的技术。运用这种计算,根据受某一行为影响的那些人的痛苦和快乐,人们就可以计算出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边沁方法的真正激进的本质在于它通过何种途径把此些原则应用于社会和政治问题。
边沁力图把所想到的基本概念说成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但他对这些概念下的定义过于简单或含糊不清。甚至其狂热信徒也承认他用以计算快乐数量的所谓“幸福计算”不仅不能实用,而且在逻辑上也是荒谬的;甚至无所不知的上帝也不能作边沁所想象的运算。他既相信人完全是自私的,又说人应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一书,前几章颇为混乱。不过,他力图做到清楚和精确,决不用修辞上的迷雾来掩饰其论证的贫乏。
但功利主义在约翰·穆勒的手上得到修正和扩张。经过穆勒的经营,“边沁主义”成为了自由主义者的国家政策的最主要的元素。
3.法律和惩罚
刑法学构成边沁应用性工作的主要部分。他的职业法律背景无疑有助于他沿着这个方向发展他的思想。边沁惩罚理论的核心是“避痛苦求快乐”,实际上是最大价值原则的一种变通形式。边沁认为惩罚应当和犯罪的程度成正比。不过,惩罚程度应当达到这样:因犯罪而招致的痛苦程度应当大于犯法活动的既得利益。
边沁还设计出“圆形监狱”,纵使在他有生未曾被实现,但是对后世的监狱建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认为,“圆形监狱”是19世纪制度的一个典型例证。
4.边沁的激进主义
边沁从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出发,要求对当时社会的各种弊端进行改革,反映了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派的要求。
边沁认为贵族社会的真正结构是破坏功利原则的,因为那些当权者更关心自己的利益,不需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认为当统治者只代表一个阶级或小集团时,他们的利益就会与政府的恰当的目标相冲突。克服这种矛盾的办法,是要识别统治者,或将政府置于人民手中。如果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同一,他们的利益会一致起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会得到保证。这种同一不可能在专制制度下建立起来。边沁认为,在民主制度下,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易于实现的,因为统治者是人民,人民代表是因为他们答应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效劳而被选出的。因而,他要求废除皇帝、贵族院、教堂而要求建立一种以美国为模型的民主秩序。在他看来,政府本身是一种恶,仅在用恶来排除和防止更大的罪恶时才是正当的。
边沁的激进主义主张,表现了他热切地希望改革时弊、实现他的功利原则的愿望,以建立起一个最能为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服务的社会和法律程序。
著作
1776年发表《政府片论》。
1789年在英国发表其杰作《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因而闻名于世。
1811年用法文发表《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理》和《惩罚原理》,用英文出版。
在俄国时用书信体裁写成《为利息辩护》一书。
1823年,大力支持宣传哲学激进主义的《威斯敏斯特评论报》出版。
晚年著作《宪法典》,生前未及完成,仅第一卷于1830年出版。
由友人和学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谬误集》、《审判证据原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行为的动力》等。
影响
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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