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首席大法官
历史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说明设立首席大法官职务,只是在第一条第三款中作了辅垫:“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有关叙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更是一字未提。
首席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这句话也间接地规定了任期:他们是的,除非自愿退休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
有一部分首席大法官,例如威廉·H·伦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总统提名为首席大法官的,这时同样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过,他将不能成为首席大法官,但仍可以继续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大部分首席大法官,包括罗伯茨,在被任名之前并未在最高法院工作过。
首席大法官经常被错误地写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实并不然,根据《美国法典》,它的全称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这一头衔是在第六任首席大法官萨蒙·P·蔡斯的建议下改变的,因为他想强调最高法院与部门具有同等地位。与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8位大法官的正式头衔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不是“美国大法官”。
首席大法官的薪水由国会预算,每年208,100美元(2006年),比其他大法官略高。
职责
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的就职仪式,他于1986年获雷根总统提名,担任至2005年。
除履行与其他大法官相同的职责外,首席大法官还有拥有另外一些特定职责。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首席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共有两位首席大法官使用过此项权利,分别是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中的萨蒙·P·蔡斯和1999年克林顿弹劾案中的威廉·伦奎斯特。同时,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副总统担任代总统,因此首席大法官在副总统弹劾过程中同样主持参议院。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副总统被弹劾过。
首席大法官被认为是最有资历的法官。因此,他总是在各种案件讨论或投票会议中任主席、首先发言并对整个讨论产生重要影响。此外,首席大法官还在美国总统宣誓时担任监誓人,虽然这一传统已超出了美国宪法对首席大法官的职责规定。
其它职责
担任史密森学会会长
担任美国司法学会(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会长、美国联邦法院行政长官
指定美国外国情报监督法院(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成员
指定跨地区诉讼司法陪审员(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
历任首席大法官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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