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玄伯
生平
崔宏年轻时已有卓越的才智,更有“冀州神童”这称号。前秦建元八年(372年),前秦阳平公苻融出任冀州刺史,虚心礼待当地士人,以崔宏为阳平公侍郎,领冀州从事,管记室。崔宏在外总管州内庶务,在内为苻融宾友,处事决断都不曾迟滞。苻坚听闻他的事迹,就召他入朝当太子舍人,但崔宏因母亲有疾病而推辞,被贬为著作佐郎。建元十六年(380年),苻丕接替苻融任冀州牧,又以崔宏为征东功曹。前秦在淝水之战后国内大乱,崔宏就逃到齐鲁一带地区避难,并打算南奔江南,却遭军阀翟钊及将领张愿强留。后燕建兴七年(392年),后燕灭翟钊,崔宏等人于是入仕后燕。崔宏历任吏部郎、尚书左丞及高阳内史。
北魏皇始元年(396年),北魏皇帝拓跋珪进攻后燕,攻陷常山(今河北正定),时为高阳内史的崔宏弃郡东走,拓跋珪因为早有听闻其名声,于是派骑兵去找他,并将他送来军中。拓跋珪和他见面及对话后十分高兴,即任命其为黄门侍郎,与张衮总理机要事务,创立国家制度。后转吏部尚书。其时朝廷正在制订官爵、撰写皇帝临朝的礼仪、调整音乐、制定律令以及申明禁令,崔宏都负责监察和最后决定的,自后都成了定则。及后北魏又设置八部大夫以模拟尚书八座,而崔宏就总管八部大夫以下的三十六曹,就如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尚书仆射那样。以上都可见拓跋珪极之重用崔宏,其权势当时已是无其他官员能及。崔宏又曾向拓跋珪讲述以前朝代的典章制度,明君贤臣的事迹以及朝代兴衰更迭的原因,甚合拓跋珪意。又曾为其讲解《汉书》,其中说到娄敬劝说刘邦以鲁元公主和亲匈奴一事时,拓跋珪嗟叹良久,更令他将公主都嫁到臣附的国家里,朝中大臣即使如何显贵也不能娶公主了。后崔宏罢尚书官,获赐爵白马侯,加周兵将军,位同旧臣庾岳及奚斤等,但比他们更受拓跋珪宠信。
天赐六年(409年),清河王拓跋绍弑杀父亲拓跋珪,当时朝中官员只知拓跋珪已死,但未知发生什么事,于是人心不安,人怀异志。拓跋绍见此,于是赐布帛给王公大臣以安众心,然而只有崔宏没有接受。不久齐王拓跋嗣回城,杀拓跋绍,即位为帝。拓跋嗣随即命崔宏与长孙嵩、奚斤、安同等共八人坐止车门右听政,当时八人就被称为“八公”。当时拓跋嗣又特别嘉许崔宏不接受拓跋绍送的布帛,特地赐他二百匹布帛,令长孙嵩及其他曾接受过拓跋绍布帛的官员都十分惭愧。后拓跋嗣又派使者巡行全国,查察不法的地方官员,而崔宏及穆观就奉命查核结果及作出审理,得拓跋嗣称许其处事平允恰当。永兴三年(411年)年末,崔宏又受命与长孙嵩在朝堂决定刑狱。
拓跋嗣以郡国中的豪族大多其实是平民的祸害,于是下诏征召他们,表面上是褒奖,实质是想他们离开原居地。只是众人其实都不想离开本乡,在地方官员的催逼之下,一些轻佻浮薄的年轻人就互相煽动,集结生事,西河郡及建兴郡更是盗贼群起,官员都无法遏制。事情发展至此,拓跋嗣见犯罪者实在太多了,根本不能全部诛杀,故此想用大赦解决事件。元屈认为犯了罪不罚反赦不当,建议诛杀首领而赦免其党羽;不过崔宏认为治国应以安民为本,建议只行大赦,若果有人获赦后仍然作乱,那才行诛杀。拓跋嗣终依从崔宏的建议。
神瑞二年(415年),并州胡人因饥饿而在上党叛变,拓跋嗣初以公孙表讨伐但失败,拓跋嗣不想变乱影响农业收成,欲尽快解决,故问群臣意见。崔宏则分析公孙表之所以失败并非实力不足,而是指挥调度失误所致;叛乱的胡人虽然人多,但并无主将。因而建议由胡人都畏服的寿光侯叔孙建参与讨伐,以其威名瓦解叛胡。拓跋嗣依从,果然成功,于次年平定叛乱。不久拜天部大人,进爵为白马公。
泰常三年(418年)夏天,崔宏病重,拓跋嗣派了穆观去听其遗言,又派了侍臣查询病情,一晚侍臣也要来回几次报告。不久崔宏去世,拓跋嗣亦下诏表示痛惜,追赠司空,谥号文贞。孝文帝拓跋宏时追录先朝功臣,让崔宏得享在太庙祭祀的礼遇。
性格特征
崔宏立身雅正,并不入世,兵乱之间仍然自发地坚持专心向学,不营产业,故妻儿处于饥寒之中。其本人亦十分俭约,至北魏时虽然深受拓跋珪器重,但仍然不营产业,以致家徒四壁,连代步的车也没有,七十之龄的母亲也没有丰富的膳食。故当时拓跋珪知道后更加欣赏他,赏赐甚厚。当时有人讥笑他太过俭约了,但崔宏反更加约束自己。
崔宏为官未试过表现得敢言,犯颜正谏;也不曾表现得阿谀奉承,附和别人。故此虽然拓跋珪晚年常常猜忌大臣,但崔宏都未受影响。
崔宏因承传祖父崔悦精习卫瓘及索靖书法之学,故亦工草隶,更是当世书法楷模。崔宏的行书也很精巧。
家庭
祖父
崔悦,仕后赵,官至司徒左长史,封关内侯。
父亲
崔潜,仕前燕,黄门侍郎。
兄弟
崔徽,崔宏弟,官至散骑常侍、督雍泾梁秦四州诸军事、平西将军、副将,行乐安王傅。封济南公。
妻子
范阳卢氏,卢谌孙女。
子女
崔浩,长子,袭爵,北魏大臣,官至司徒,因国史之狱而被杀。
崔简,一名览,次子,北魏大臣、书法家,历任中书侍郎、征虏将军,爵五等侯。
崔恬,三子,官至上党太守、平南将军、豫州刺史。封阳武侯,与崔浩一同被诛。
参考书目
《魏书》卷24《崔玄伯》
《资治通鉴》卷一百三及一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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