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评价
欧阳修说:“但见宫中放债,每钱一百分要二十分利尔。是以申告虽烦,而莫能谕也。臣亦以谓等是取利。不许取三分而许取二分,此孟子所谓以五十步笑百步者。”
韩琦说:“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年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不问远近之地,岁令出息四千也。……臣谓王莽时官贷本万钱,岁终赢得万钱,只令纳一千。若所赢钱更少,则纳息更薄。比今于青苗取利,尤为宽少。而王莽之后,上自两汉,下及有唐,更不闻有贷钱取利之法。”
韩维上书攻击青苗法,“近日畿内诸县,督索青苗钱甚急,往往鞭挞取足,至伐桑为薪以易钱货者。旱灾之际,重罹此苦”。
魏泰认为王安石青苗法:“以谓百姓当五谷青黄未接之时,势多窘迫。贷钱于兼并之家,必有倍蓰之息。官于是结甲请钱,每千有二分之息,是亦济贫民而抑兼并之道。”
陈舜俞说:“则是使吾民一取青苗钱,终身以及世世,一岁常两输息钱,无有穷已。”
丘濬批评青苗法:“尚其以义为利,而毋专利以殆害哉。”
王岩叟说;“说者曰(散青苗)所以抑兼并,曾兼并未必能抑也。一日期限之逼,督责之严,则不免复哀求于富家大族,增息而取之。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助兼并也。”
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对青苗法的评价:“或曰青苗法善乎?曰未可以为不善也。然则可行乎?曰不必其可行也。善而不可行何哉?曰公青苗法之行,始见于官鄞县时。贷谷出息,俾新陈相易,而其民便之。其后熙宁当国,所以当然行之不疑者。其法犹是昔年为令之法也,其心则犹是昔年欲利其民之心也。岂其至是导君于利,并有利于一己之私哉!……使青苗法行,诚为有利而无害,则第取二分之息何不可也。然而有必不可行者,以一县小而天下大也。以天下之大行之,则必有抑配之患与积压之患。”
参考书目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68《青苗法上》。
韩琦:《又论罢青苗法》,《全宋文》卷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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