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是一回事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十九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发端于两个主要来源。
首先,约翰·洛克将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方向。他在《政府论第二篇》中,论述了每个人对自身的所有权,这正是穆瑞·罗斯巴德的自由意志主义中的自我拥有权。在这个基础上,个人可以依照率先占有原则来获取财产。
在人的自我所有权和财产权之外,洛克的思想体系中给国家留下的空间是很小的。尽管洛克的阐述引起了极大的争议,A.约翰·西蒙斯于所著《在无政府的边缘》(On the Edge of Anarchy)一书中还是有力地论证了洛克式的政治秩序是接近于无政府状态的。
当然,洛克式的政体从没有完全实现过,可是他所倡导的那些关于个利的观点对于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却有着重大的影响。伟大的法国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在其《法律》一书中论述道:“我们每个人都有自然权利——由上帝赋予——以捍卫其人身、自由和财产。”国家并不能使人获得什么本来不曾拥有的权利。
除了关于自然权利的论证之外,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还有另一个来源。新的经济科学决定性地论证了:通过自由市场中的社会合作,人类可以实现和平与繁荣。正如维希·冯·米塞斯在其1927年的经典名著“自由主义”一书(中文译名《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所述的:
“自由主义一贯注重全社会的福利,从未为某一特殊阶层谋取利益。英国功利主义者的一句名言用一种不那么巧妙的方式表达了这种意思: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从历史学的角度看,自由主义是第一个为了大多数人的幸福,而不是为了特殊阶层服务的政治倾向。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并不在于其所宣称的为全人类的幸福而奋斗的目标,而是在于其为实现此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反自由主义的政策是主张将资本分光吃尽的政策。这种政策提倡以牺牲未来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享乐和富足。”
不幸的是,对于这第二方面的强调却给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带来了一些问题。像斯密和里卡多这些古典经济学家的一般性论述中并没有将政府干预完全排除于经济以外。他们通过考察一件件的个案,通常会得到结论说自由市场政策是最好的,然而并非总是如此。例如,亚当·斯密就接受了一些对自由贸易的管制并支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政治经济学原理》,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巅峰之作,甚至进一步削弱了对自由经济的支持。
然而即便在其弱化状态下,古典政治经济学仍然立基于个人主义的基础上。一种新式的自由主义对个人主义提出了正面挑战。牛津的政治哲学家托马斯·希尔·格林否认个人除了参与国家和集体之外还有其他权利。诚然,个人确实有自我实现的权利。但格林所指的自我不是真实的、有血有肉的个体的存在,而是由正确的理性原则所支配的“真正的”自我。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你的行为违反了格林的那个理性命令,你就不是在“真正地”做出选择。如其所述:
“我们应该看到,契约自由、按照自我的意愿来行动的所有形式的自由,只有当其作为达成某一目标的手段时才有价值。这一目标就是我所说的积极意义上的自由:换言之,全人类为了实现共同利益而平等地贡献力量,没有人有权利违反这一目标而自行其是。”
另一位支持“新自由主义”的哲学家伦纳德·霍布豪斯则走得没有格林那样远。他挑战了格林的理想主义继承人伯纳德·鲍桑葵的所谓“国家的形而上学理论”,但他也并不赞成回归到个人主义的古老传统中去。他否定个人主义的财产权概念,并坚称财产的存在只是为了实现集体的目标,有必要实行被古典自由主义所排斥的社会立法。
新自由主义将自由主义推到了它的反面,而“古典自由主义”则被用来形容那些反对福利国家的人——比如赫伯特·斯宾塞和他的门徒奥博伦·赫伯特等人所持有的立场。
关于新自由主义,米塞斯在《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
“如今,那些自称为自由主义的政党,它们的纲领和行为也不能给予我们关于真正的自由主义的启示。正如我们已经提及的那样,即使在英格兰,人们所理解的自由主义更多的只是与托利主义和社会主义相类似的概念,而不是自由主义的原有纲领。如果有些自由主义者发现他们的自由主义是赞同将铁路、矿山和其他企业国有化的,甚至支持关税保护,那么人们会毫不费力地看出:当今的自由主义已经是空有其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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