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恰恰证明了元朝的覆灭
严格意义上来讲,今天的内蒙古是满清统治者带过来的嫁妆。之所以这样说,那是因为在蒙古人自己的建立的元朝时期,他们内心深处并没有归附中原文明。正是这点,才使得元朝时期出现了臭名昭著的“四等人制”。所谓的“四等人制”是指蒙古人采取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的政策,根据征服顺序的先后将人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四类,四类人群的社会地位也严格遵循着这样的顺序。
从政治的角度来考量,元朝统治者之所以建立这样一种“四等人制”的本意无非是想加强统治。当年蒙古人的崛起速度过快,依靠弓弩骑兵,人口稀少的蒙古人几乎占据了半个欧亚大陆。在中国,忽必烈建立起元朝之后,面临的一个很严肃的问题,那就是蒙古族人口太少了,而被统治的汉人数量庞大。
人口基数的短板可以用教育、文化来弥补,但讽刺的是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有限恰恰是当时大多数蒙古人的真实写照。为了保障蒙古人的统治地位,元朝皇帝摒弃了原有的科举取士的公平性,在政治上和科举取士方面给予蒙古族特权,不仅如此,还在法律等诸多方面享受优待,使元朝政权牢牢掌握在蒙古族统治者手里。另一方面“四等人制”也分化了汉人的内部团结,当时的第三等汉人与第四等南人,本质上都是汉人却因为被人为分化而丧失了民族凝聚力。
从文化的角度来考量,元朝统治者建立“四等人制”恰恰是要跟中原文明的“华夷之辨”作抗衡。传统的华夏文化圈,认为中原文化是中心,周边的文化、种族都是蛮夷。作为原先的少数民族,蒙古人在建立起庞大帝国之后,自然是不允许自己的文化被看轻。为了强调自身文化、强调统治的合法性,建立起一套与“华夷之辨”相反的制度,成为了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
这套制度的核心便是将蒙古人放在“统治金字塔”的顶端。最先归附并为蒙古人做出巨大贡献的色目理所应当的位列第二等。北方汉人在蒙古族建立政权的期间,帮助其建立了各项制度,所以位列第三等。最后一等的南人,则是因为抵抗最顽强、反叛最激烈。
从社会历史因素来看,元朝统治者建立“四等人制”绝非偶然。作为塞北三朝的其他两朝代——辽、金,他们在很早之前就建立了类似的民族分化制度。据《辽史》记载:“太宗兼制中国 , 官分南、北 , 以国制治契丹 , 以汉制待汉人”。契丹人为了加强燕云地区的统治,采取了南北官制。在燕云地区实现汉制,而在塞北关外则是保持原有的契丹统治制度。
女真族建立金朝后,在兵权、财权上的用人顺序为:“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人”。辽金两国采用这种民族分化制度,就是为了的统治,抵御来自其他民族对政权的冲击,也为了建立自己作为统治民族的威信。
从效果来看“四等人制”短期内确实加强了元朝统治者的统治,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大多由蒙古人掌控,并拥有特权,为其在全国的政权建立多了一重保障。
但是这种不公平的民族等级制度,不仅在心理上对广大人民是一种灾难,而且使多数人对于元朝的统治心生厌恶,使域内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矛盾加剧,社会动荡,给元朝的统治带来不利的影响。到了元朝末年,被蒙古人压迫的其他民族纷纷掀起了起义的浪潮,在这农民起义的浪潮当中,元朝深陷其中难以自救,最终走向了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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