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文化—齐鲁荟萃—儒家义利观之主旨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而儒学作为二千多年来我国封建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也凝聚了大量有关义利关系的思想精华,对其充分挖掘利用,亦为当务之急。
在儒家思想中,“义,宜也”(《二程集》),“义者,事之宜也”(《四书集注·学而》),指正义应当是最高的道德原则;“利”则指利益,孔子、孟子都把利理解为“私利”。冯友兰先生说过:“儒家所谓义利之辨之利,是指个人私利……若所求的不是个人私利,而是社会的公利,则其行为不是求利,而是行义。”
儒家有关义利关系的思想极为丰富,·其主旨为:
一、见利思义
孔子主张“以义制利”,强调“见利思义”(《论语·宪问》),“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在孔子看来,一个人追求富贵必须符合道义,不符合道义的富贵是不能去追求的。“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当义利发生矛盾时,则应舍“利”保“义”。孟子继承了孔子的这一思想,主张谋求个人利益应合乎道义,“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干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孟子·万章上》)。
孔子说:“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担心人们特别是统治者随心所欲地追求个人利益,处处以私利为中心,会造成“君忘其民而草芥之,民忘其君而寇仇之”的局面。一旦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背离了道义的原则,个人利益就会造成人们之间的冷漠与排他性,造成社会风气的衰败与道德堕落,使民族与社会的进步丧失最基本的原动力。
二、舍生取义
当义利不能兼顾时,儒家主张舍“小我”而全大义,舍“私利”而取“公义”,必要时甚至能为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而献出自己的生命。
孔子强调,“士见危致命,见得思义”(《论语·子张》),“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即在危难之时,应捍卫国家、民族的公利,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也在所不惜。孟子也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不所不辟也。”(《孟子·告子上》)更强调不能出卖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去苟且偷生。苟子认为,为了捍卫正义的事业,就不畏权贵,不顾个人安危,不为举国之财富与爵位的,即使面l临生死之威胁也应坚持正义,不屈不挠。
三、惠民利民
孔子认为,统治者要充分行使管理权,必须给百姓温饱,“足食、足兵、民信之矣”(《论语·颜渊》),如果百姓穷困,统治者就会丧失管理权,“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论语·尧日》)。他强调“王者以民为天,民以食为天”(《汉书·郦食其传》),有食才能养民,有民才能养王,“君子为国,必有三年之积”(《春秋繁露·王道》)。
子产有惠于民,孔子赞其为“惠人也”(《论语·宪问》);子产去世,孔子悲伤地称其为“古之遗爱也”(《左传·昭公二十年》)。孔子还盛赞使齐国国富民强的管子:“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论语·宪问》)孔子主张“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日》),尽量使老百姓获利。为此,必须以农为本,“禹、稷躬稼而有天下”(《论语·宪问》),把粮食生产放在重要地位,“所重:民、食、丧、祭”(《论语·尧日》)。对于孔子的富民思想,《论语注疏》阐发为“民居王士,所利不同。山者利其禽兽,渚者利其鱼盐,中原利其五谷。人民因其所利,使各居其所安,不而易利,则是惠爱利民在
政”,通过因地制宜,发展地区经济,使百姓富足。
孟子认为要行仁政必须减轻人民负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年饱,凶年免于死亡”,若民“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那就危险了。孟子还认为人们能生存是接受道德教育的前提,“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同上)孟子深知没有利也不会有义,“圣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孟子。尽心上》)苟子反对无限制地侵掠人民:“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荀子·宥坐》)
四、义以生利
“义以生利”之说首见于《国语·晋语一》:“义以生利,利以丰民。”《易·乾传·文言》中有“利者,义之和也”的话,是说人们如果都按照义的要求行事,相互之间关系协调,社会稳定,则每个人都能得到与自己社会地位相应的一份利益。孔子也说过“义以生利”(《左传·成公二年》)的话。类似的观点还有“义者,利之足也”,“废义则利不立”(《国语.晋语二》);“德义,利之本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北宋程颐说得更明白:“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四书集注·孟子‘梁惠王上》)南宋朱熹则将义利说成是一件事的头和尾:
“义利,只是个头尾。君子之于事,见得是合如此处,处得其宜,则自无不利矣。但只是理会个义,却不曾理会下面一截利。”(《朱子四书语类》卷一四
《君子喻于义章》)。近代思想家严复也认为:“两利为真利”、“两利为利,独利必不利。”(《天演论》论十六《群治》案语)梁启超则进一步指出:“善能利
己者,必先利其群,而后己之利亦从进焉。”(《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
五、义然后取
儒家认为合理的物质利益是可求的。在孔子看来,追求物质利益是人的天性,是人的客观需要之一,有一定的正当性,“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礼记·礼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论语·泰伯》),甚至坦言“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孟子反对弃义趋利,但他只是反对唯利是图尤其是统治者的贪得无厌。他之所以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是针对梁惠王及当时的诸侯只知夺民自肥、不知着眼于利民这一长远大利而言的,并非只讲义不讲利。对于国家和天下百姓之利,他是予以提倡的,要求统治者照顾到社会各阶层甚至邻国商旅的利益:“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孟子·公孙丑上》)并且还认为,市场上各类商品的品种质量不同,物的价格也自然应有高下:“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万千。子(指陈相)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巨履小履同贾,人岂为哉?从许子之道,相率而为伪者也,恶能治国家。”(《孟子·滕文公上》)这与孔子“不患贫而患不均”(《论语·季氏》)的思想是不同的。程颐说“君子未尝不欲利”(《河南程民遗书》卷十九)、“圣人于利
不能完全不较论”(《程氏外书》卷七),“灭人欲”不是完全排斥个人利益。
以上之儒家义利观,可谓内容丰富,宜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在批判继承中为我所用,科学回答现实中存在的有关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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