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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古代“城管”:以采购之名 行抢劫之实

2017-06-20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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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古代“城管”:以采购之名行抢劫之实,其实城管并非现代社会产物,早在周代就已出现,《庄子·知北游》记载:“正获之问于监

其实城管并非现代社会产物,早在周代就已出现,《庄子·知北游》记载:“正获之问于监市履也,每下愈况。”“监市”的职能就相当于今天的城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增多,而随之带来的问题也不少,原来只靠政府治安部门管理城市就行了,但后来由于人手少,又有人员编制的限制,这样下去肯定不利于城市发展,那就得增加人手了。于是,监市应运而生。

古代的监市并不是正式在编人员,而是由政府从民间挑选组建,属于外聘人员,相当于现代的协管员。组建期间监市的薪水由衙门发放。

工作职能是对整个城市进行日常管理,谁进行了违规经营,比如破墙开店的、没在指定地点经营的,都要依法取缔,监督小商小贩的合法经营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无疑,这曾对城市管理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到了唐代,城市规模扩大,都城长安还成为当时全球第一大城市,政府愈加重视城管了。《旧唐书》有载:“监市践于衙,理市治序。”监市执法范围也较广,不仅管理集市秩序,还兼有现代工商、税务、治安等部门的职能。

唐代还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城管法律条文,《唐律》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即做买卖需在官衙十丈、民房半丈外,并由监市管理。

如果“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即凡是侵占街道、栽种植物者,都要处以仗笞之刑,还得限期整改,恢复侵占前的原貌。

而对扰乱城市秩序者,处罚则更严厉:“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伤人,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即引起集市骚乱,从而致人伤亡或财物丢失者,均处严厉的刑罚。

传至宋代,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监市职能也进一步扩大。例如店铺设在何处,怎么开办等都要向监市申请,经审核发给凭证后方能开办。

在古代典籍中,监市祸害百姓的记载不多,比较突出的却是唐代的“宫市”欺市扰民。

白居易的《卖炭翁》里就描绘了“宫市”的丑恶嘴脸:“手把文书口称敕,回车叱牛牵向北。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

名为采购,实际上就是打劫,“半匹红绡一丈绫”,没说不给钱,象征性地意思一下就算了。这不是欺行霸市,也不算强买强卖,根本就等于明抢。

这恰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仔细想来,此言着实不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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