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有“国家”向个人认错的事情吗?
1898年1月13日,著名作家左拉在《震旦报》上发表致共和国总统的公开信,题为《我控诉》,将一宗为当局所讳的冤案告之天下,愤然以公民的名义指控“国家犯罪”,替一位素昧平生的小人物鸣不平……
此举震撼了法兰西,也惊动了整个欧洲。
事件源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1894年,35岁的陆军上尉、犹太人德雷福斯被诬向德国人出卖情报,被军事法庭判终身监禁。一年后,与此案有关的间谍被擒,证实了德雷福斯的清白。然而,荒谬登场了。受自大心理和排犹意识的怂恿,军方无意纠错,理由是:国家尊严和军队荣誉高于一切,国家不能向“个人”低头。这个坚持得到了民族主义情绪的响应。结果,间谍获释,而德雷福斯“为了国家利益”继续当替罪羊。
面对如此不义,左拉怒不可遏,连续发表《告青年书》、《告法国书》,军方的弥天大谎,痛斥司法机器滥用权力,称之为“最黑暗的国家犯罪”,称法兰西的共和荣誉与精神正经历噩梦。尤其《我控诉》一文,如重磅炸弹令朝野震动。
左拉坚信自己的立场:这绝非德雷福斯的一己遭遇,而是法兰西公民的安全受到了国家权力的伤害;拯救一个普通人的命运就是拯救法兰西的未来,就是维护整个社会的道德荣誉和正义精神。
然而,令人悲愤的一幕又出现了:同年7月,军方以“诬陷罪”起诉左拉,结果,左拉被判罪名成立流亡海外。
左拉远去了,但这个英勇的“叛国者”形象,却像一粒尖锐的沙子折磨着法国人的神经。这毕竟是有着反强权传统,签署过《宣言》的民族……终于,敏感的法兰西被沙粒硌疼了,渐渐从“国家至上”的恍惚中醒来:是啊,不正是“个人正义”守护着“国家正义”吗?不正是“个体尊严”组建了“国家尊严”吗?国家惟一让国人感到骄傲和安全的,不正是它对每个公民做出的承诺与保障吗?假如连这点都做不到,国家还有什么权威与荣誉可言?
愈来愈多的民意开始倒戈。在压力下,1906年7月,即左拉去世后第四年,法国最高法院重新宣判:德雷福斯无罪。
军方败诉。法院和政府承认自己的过失。
在法兰西历史上,这是国家首次向“个人”低下了它高傲的头颅。
德雷福斯案画上了公正的句号。这是世界史上的一次重要战役,在对“人”的理解和维护上,它建起了一座里程碑。
权力会出错,领袖会出错,政府会出错。躲闪抵赖本来就可耻,而将错就错、封杀质疑就更为人不齿,也丢尽了权力的颜面。有无忏悔的勇气,最能检验一个团体、政府或民族的素养与气量。
1992年11月,教皇约翰·保罗二世为17世纪被教廷审判的伽利略正式平反,不久又致函教皇科学院,为达尔文摘掉了“异端”罪名。
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为士兵艾迪·卡特平反,并向其遗属颁发了一枚迟到的勋章。艾迪是一位非洲裔美军士兵,曾在反战争中立下战功,后被误控有变节行为,停止服役。1963年,艾迪抑郁而终,年仅47岁。事隔半个世纪,美国政府终于良知醒来,并向亡魂道歉。
不得不承认,当今世上,让政府向个体认错,大人物向小人物认错,大国向小国认错……确属不易。
关键是能否有一种良好的理性的制度,一套健全的社会价值观和文化心理——既要有严密的法律保障,又要有公正的民心资源和环境。要坚信:错了的人只有说“我错了”时,才不会在精神上惨败,才不会在道德和尊严上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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