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牛耕
这是占田制对普通人户占田的限制,也是一个征税的标准。对于课田是否包括在占田之内的问题,历来是有争论的。但即便按最低标准,占田的限制也极宽大。如不是牛耕的普及,则不能想像。同时,这也说明当时农业耕作的粗放。
西晋而后,中国的北部虽遭涂炭,但仍盛行牛耕。《晋书》卷109《慕容�载记》:
(�)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
《魏书》卷110《食货志》:
(拓跋��)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种人、工伎巧十万余家以充京都,各给耕牛,计口授田。
这里“以牧牛给贫家”和“各给耕牛”,其实都是国家出租耕牛。
其时,中原地区遍布着大大小小的堡坞;堡坞之中虽然是一个个独立的家庭组织,却又体现着聚族而居的特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浓厚的共同体色彩。1在这些堡坞之中,也同样盛行牛耕。北魏均田令关于一般人户受田条文,有“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之则;而关于豪强之家出“调”,则有“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2之文。于此可知,当时堡坞之中,牛耕的使用亦极普遍。从贾思勰《齐民要术》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北魏时期小农家庭的人口规模是比较大的。《齐民要术・杂说》:
凡人家营田,须量己力,宁可少好,不可多恶。假如一具牛,总营得小亩三顷。据齐地大亩,一顷三十五亩也。
如一具牛,两个月秋耕,计得小亩三顷。
据《魏书》卷4《恭宗纪》:
有司课畿内之民,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垦殖锄耨。其有牛家与无牛家,一人种田二十二亩,偿以私锄功七亩,如是为差。至于小、老无牛家,种田七亩,小、老者偿以锄功二亩。皆以五口下贫家为率。……垦田大为增辟。
《资治通鉴》卷128记此事曰:
太子课民稼穑,使无牛者借人牛以耕种,而为之芸田以偿之,凡耕种二十二亩而芸七亩,大略以是为率。……于是垦田大增。
下贫家”共同点,就是缺乏劳动力。
上述《魏书》和《通鉴》所记,事在北魏太平真君五年,即公元444年,距北魏实行均田,差了四十一年。而到了公元485年,即北魏太和九年,均田令颁布。据《魏书》卷101《食货志》所载: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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