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权利法案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统称。这些修正案的提出是为了缓解那些反对批准宪法的反联邦党人(英语:Anti-Federalists)的担忧,其中保障了多项个人自由,限制了政府的司法和其他方面权力,并将一些权力保留给各州和公众。起初这些修正案仅针对联邦政府有效,不过在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后,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统称合并原则的进程将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条款应用到了各州。 这些修正案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联邦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1791年12月15日获得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而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并生效。国会一共提出了十二条修正案,但这次通过的只有其中十条,另外两条中一条于203年后获得足够数量的州批准成为第二十七条修正案,另一条从程序上来说仍在等待各州批准。 权利法案列举了宪法正文中没有明确表明的自由和权利...
美国权利法案相关文献
权利法案
参见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权利法案美国权利法案
1689年权利法案
主要内容英国人民拥有不可被剥夺的民事与政治权利,包括:国王不得干涉法律;和平时期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维持常备军;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人民有配带武器以用以自卫的权利;人民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人民有不遭受残酷与非常惩罚的自由;人民有在未审判的情况下不被课罚金的自由;国王必须定期召开议会;詹姆斯二世的一些行为已经违反上述约定,因此被认为是非法的;因“光荣革命”而逃离英国的詹姆斯二世被宣布退位;罗马天主教徒不得成为英国国王;威廉与玛丽是詹姆斯二世的继承人。意义与影响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英语:Parliamentarysovereignty)”原则,其中后者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基本的确立,议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王权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保障的不断加强,使得英
美国国会法案
立法过程经国会参众两院认可的成文法或决议文(resolution)必须经过以下任一程序才可成为法律:美国总统的签署、在国会开议期间,总统收到法案后十天内无作为(不做任何回应,十天的期限不含星期日),或在总统行使否决后由国会于会期内发起再审(法案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才可忽略总统的否决)。经由前两种程序通过的法案将由总统“颁布”(promulgation)实行。若法案是经由第三种方式通过,最后再审期间国会的监票委员负责颁布法律。在美国宪法的规定中,若总统在时限内未对议案或决议文表示意见并交还国会,议案将自动成为法律;然而,若国会在这段期间内休会,那议案便会被废弃且无法发起再审(参见:口袋否决)。此外,若总统在国会休会期间否决了议案或决议文,再审成功的条件需要获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成为法律的国会法案会列在《美国联邦法律大全》(UnitedStatesStatutesatL...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原文以下为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全文:影响该法案对以后的文献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启发了在一个月后(1776年7月)起草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弗逊,詹姆斯·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1787年9月完成,1789年通过)的时候亦受此法案影响,拉法耶特侯爵在起草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1789)的时候同样受此影响。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重要性在于,它第一次以宪法形式来保护公民权利,而不是仅保护下议院议员的权利,而且不像简单的法律那样可以很容易的修改并通过。法案的引用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独立宣言在权利方面,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社会上的差别。——人权宣言参见美国独立宣言美国权利法案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美国爱国者法案
内容乔治·沃克·布希(执笔者)签署《美国爱国者法案》这个法案以防止恐怖主义的目的,扩张了美国警察机关的权限。根据法案的内容,警察机关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减少对于美国本土外国情报单位的限制;扩张美国财政部长的权限以控制、管理金融方面的流通活动,特别是针对与外国人士或政治体有关的金融活动;并加强警察和移民管理单位对于拘留、驱逐被怀疑与恐怖主义有关的外籍人士的权力。这个法案也延伸了恐怖主义的定义,包括国内恐怖主义,扩大了警察机关可管理的活动范围。批评美国前共和党众议员让·保罗曾在国会公开指责爱国者法案是布什总统的“社会主义政策”。相关条目棱镜计划九一一事件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