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全名为《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为一个保障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国际公约。其于1950年左右开始起草,其后在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 CoE)的支持下为欧洲各国所签署,于1953年9月3日正式生效。目前所有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均为本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且新加入的成员也将被要求批准这个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设立了欧洲人权法院,任何人只有认为自身权利受到本公约缔约国的侵害时,皆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的判决虽然并非自动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该法院仍有权力去判定损害赔偿。建立一个保护个人的人权免于受到侵害的法院,对于国际人权公约而言为创新之举,其使个人在国际舞台上(过去只有国家被认为可以参与国际法的形塑)扮演了更积极主动的角色。故可知,本公约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