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拉丁语:Magna Carta,英语:The Great Charter)又称作自由大宪章(拉丁语:Magna Carta Libertatum,英语:The Great Charter of the Liberties),是英格兰国王约翰最初于1215年6月15日在温莎附近的兰尼米德订立的拉丁文政治性授权文件;但在随后的版本中,大部分对英国王室绝对权力的直接挑战条目被删除;1225年首次成为法律;1297年的英文版本至今仍然是英格兰威尔士的有效法律。
这份由坎特伯里大主教史蒂芬·朗顿起草的大宪章乃封建贵族用来对抗英国国王(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约翰)权力的封建权利保障协议。订立大宪章的主因是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王室权力出现意见分歧。大宪章要求王室放弃部分权力,保护教会的权力,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大宪章是英格兰议会接收国王行政及立法权的端点。
约翰死后,亨利三世的摄政政府为了争取支持,在删除了一些比较极端的条款后,于1216年重新颁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