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名: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第一章通例第一条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第二条凡著作物归民政部注册给照。第三条凡以著作物呈请注册者,应由著作者备样本二分,呈送民政部;其在外省者,则呈送该管辖衙门,随时申送民政部。第四条著作物经注册给照者,受本律保护。第二章权利期限第一节年限第五条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又著作者身故
谱名: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第一章通例第一条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第二条凡著作物归民政部注册给照。第三条凡以著作物呈请注册者,应由著作者备样本二分,呈送民政部;其在外省者,则呈送该管辖衙门,随时申送民政部。第四条著作物经注册给照者,受本律保护。第二章权利期限第一节年限第五条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又著作者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