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
5月18日
国务院第467
号令发布的《
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
地方志,包括地方
志书、地方综合
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
政治、经济、
文化和
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
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
机构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
资料,组织整理
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以县级以上
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
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武汉市地方志
办公室
王汗吾
尉泉铺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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