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封建王朝的
土地制度:为
国家所有制即王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经营制度是
井田制,由王裂土封疆, 土地由领主占有,实行劳役
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和
法理
基础。
春秋时期,诸侯突起,
分封制破产,当时天子已经不能控制天下的土地,由天子国
所有制变为诸侯国所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竞相改革变法,相继都取消了裂土
封侯,
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土地
经营权为
私人占有。
秦始皇创建
郡县制,并不再裂土封侯,真正实现了国家土地所有;老百姓向政府据实登记占有的土地,按亩纳税,使土地经营权私人占有法律化。
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的土地制度,大体承袭秦
王朝的制度和
政策。土地经营制度为
地主私人
占有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隋唐年间的土地制度实行的是
均田制,国家将闲置的
国有土地授予
无地的
农民来经营,数量按家室的丁男授受。分为
永业田与
口分田,永业田可以继承,口分田70岁后由国家收回。
明清时期的
永佃制,是在
我国封建社会后期
农业经济相对发展的产物,是土地经营权与
土地使用权分离的体现。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制度,从而在
农村形成了国家、地主、佃主及
佃农的三个
层次间的
土地关系。这三个层次的
经济主体分别拥有土地的
所有权、土地的经营权、土地的
使用权及
劳动权。永佃制中
佃户在交纳
租金的
前提下,对土地拥有长久使用权,这是土地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相互分离的表现。
2、西欧的
庄园经济:对于
中世纪的庄园来说,其主要
目的便在于为世俗领主或者教会收取采地上的土地产出以及农奴的各种税贡,并将其运往领主住处或者
教堂与
修道院供其消费。在中世纪史学
领域研究庄园经济的一个主要资料来源便是中世纪遗留下来的庄园的
地产簿,尤其是大地产庄园的地产簿。1933年
美国学者利特尔顿撰写《20世纪以前的会计发展》,明确提出英国封建地产会计的“委托收付制”概念,这样一种传统的
会计史学认为委托地产制是
封君封臣关系的一部分,其两个目的是:第一项封建主报告庄园年
收入,其二是提供一个包括土地,劳动
牲畜,
粮食等
财产在内的详细目录。而
新会计史学则提出要回答会计的
本质和
意义以及会计的演变是如何实现这类更根本性的问题。在刘光临所撰写的“从会计制度看封建地产的经营”一文受到新会计史学的启发,从大地产会计来看封建经济的运作问题,以伍斯特地产上贝缪尔庄园1371至1372年的谷物生产
利润和
支出进行计算,得出人工费用8镑16先令10便士,占总费用的80.3%,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8.8%,
投入产出率为108.8%,他认为,在这样一个相当不错的外部环境(雇工工资较低,而粮食价格较高时)利润率如此之低,并且还没有加上其他固定成本,可知平时的实际成本额大大超过
农业生产的收入,庄园经营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严重亏损,其原因便在于大地产经营的“无成本约束”。进而他认为这样一种封建经济的再生产前景黯淡,很难走出生产停滞衰退的恶性循环。从
某种意义上,尤其是从
现代
资本主义经济的成本
收益核算来看的话,这样一种评价自然是没有错的。但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这样一份会计簿是14世纪时期的产物,已经进入传统上所谓的中世纪晚期,经过战乱和黑死病侵袭,整个欧洲
人口减少,庄园的领主
采地的耕种无法得到足够的农奴的劳役而需要大量雇工,形成较大的雇工
市场,劳动价格有市场决定,另
一方面,由于战争与瘟疫,向领主运送粮食十分不便,粮食市场也得到发展,很大部分粮食需要出售,而领主对于
货币的需求也促进这一趋势。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
13世纪时较为详细的地产簿才在大地产制度中得到发展,其目的便是为了计算与
市场价格相关的庄园的收入与支出。
而在这之前,庄园经济所遵循的另一套
经济理性,另一套“成本—收益”的核算标准。对于庄园,尤其是中小庄园来说,由于无需经过市场价格的转换,同时,过多的土地生产积存等于白白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当庄园采地在农奴的劳役耕种下的产出加上农奴税贡能够满足庄园本身人口的需求并且向上缴纳要求的
部分后就能称之为“成本—收益”均衡,而不需要考虑不断变动的市场价格。这时,也就不会有刘所谓的再生产前景黯淡,而滞留在恶性循环之中。这似乎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自然经济状态,而上文所述的那种传统的变化也便是在保持自然经济“成本—收益”均衡时由于生产条件,技术,或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导致的“传统”内部的变化。
禹福果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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