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战术性剁排骨1斤瞬间变2斤,历史上出现过以次充好的行为吗?
某日,一菜市场大妈卖排骨,白衣大哥为了方便,于是让大妈帮他把排骨剁了,全程他眼睛都盯着大妈,可是就算这样,大妈依然在他的眼皮底下,将一斤的排骨剁成了两斤。这种以次充好行为是不可取的,那么历史上出现过以次充好的行为吗?今天就由族谱网小编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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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其实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些历史文献中是有明确记载古代关于食品造假喝以次充好的现象的,而对于这种现象的出现,古代也有相当应的法律规定。例如战国时期的《法经》上,就有对于制造出售劣质草药等行为的“笞刑”,到了秦朝,对于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行为,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极为恐怖的刑罚措施。
西汉时期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也很重视,在西汉初期的《二年律令》中讲到:“脯肉毒杀、伤、病人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处殊死之刑。”这里主要是讲,如果说商人出售的食物是变质的、过期的、有毒的,一定要及时销毁,如果在知道这个食物对人体有伤害的,但是没有销毁,甚至还继续出售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那么这种行为就与盗窃罪同等处罚,最重的可能还会被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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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承汉法,唐朝时期在食品安全管理上也作出了详尽细致的具体条款,在《唐律疏议》中对于缺斤短两的管理:“诸造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还有部分是对于有毒有害的食品的管理,表示如果食物有毒,曾今已经导致人得病的,要迅速销毁,否则违规者杖九十;如果说明知有毒,还卖给别人,令人生病的,徒一年,如果导致其死完的,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法。
到了宋朝,朝廷继承了唐朝的法律制度,而且在诸多的宋代典籍中记录了令人眼花缭乱的食品造假的手段,甚至在宋徽宗时期,宋徽宗还喝到过假茶叶,例如宋代袁采的《袁氏世范》中,就列举了一些关于黑心商贩造假售假的手段,”以物市之于人,敝恶物,饰为新奇;假伪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还有《武林旧事》中记载:“有卖买物货,以伪易真,至以纸为衣,铜铅为金银,土木为香药,变换如神,谓之白日贼。”可以说都是以次充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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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很多关于以次充好的行为,特别是茶叶,根据记载,宋朝的茶叶造假工艺“炉火纯青”,有些黑心的茶商会用柿树叶与橄榄嫩芽混合,并混合以粗茶,普通饮茶人从外观上看是看不出什么的,还有就是在宋朝时期,淮南地方多虾米,然后商人想要将这些虾米运到京城去卖,这个时候运输条件还没有这么发达,运到京城后,这个就会变得又干又黑了,因此宋朝小贩就想到一个办法,那就是用粪便泡这些虾米,泡一夜之后就跟之前一样了。
总而言之,历朝历代都出现过以次充好的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历朝历代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其判处的惩罚也是比较严厉的。无论如何,这种以次充好的现象都是不可取的,是有害的。(族谱网:www.zup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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