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被放在纸箱抛弃至马路边,古代是如何保护儿童的?
近日,在某地一婴儿被丢弃在马路边,引起路人围观,发布视频的人表示,婴儿大概2岁的样子,疑似有病在身,邻居报警后婴儿已经被送往福利院了。这一行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对于儿童保护何社会责任的深思。儿童是最弱势的群体,同时也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自古就有“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从古至今,对于儿童的保护,都是重中之重的社会问题,那么古代是如何保护儿童的?今就由族谱网小编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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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西周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保护儿童的法律雏形,在西周许多古籍文献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关于保护儿童的言论,例如《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三赦”:第一,赦免年纪幼小的儿童;第二,赦免耄耋之年的老人;第三,赦免精神有问题的人。也就是说这些人犯了罪,是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就是《周礼·秋官·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如果是还没有换牙的小孩犯了罪,是不会被罚为奴的。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增加人口,发展生产力,提升国力,巩固统治地位,因此颁布了许多保护或者救助儿童方面的法律,例如齐桓公当时在葵丘之会上就提出“敬老慈幼,无忘宾旅。”还有就是越王勾践,为了反击吴国,在国内采取了鼓励妇女生育,保护幼儿的措施,对于那些孤老、寡妇、生病的、贫困的人家,其儿女由政府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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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时候用严刑峻法保护儿童,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讲到:擅自杀害养子者必须斩首,并且还规定,如果儿女发育不全或者儿女太多,父母不愿意抚养而抛弃的,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当老师的过度役使或者鞭打学生的,必须罚购买一副盔甲或者两副盔甲。到了汉代,儿童保护法逐渐完善,汉书记载:“民产子,复勿事二岁”,也就是说百姓生孩子,可以免除两年赋役,还有《二年律令》中规定,十岁以下的儿童,除了犯了杀人罪外,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且免除十岁以下儿童的死刑与肉刑,此外,东汉时期的《太平经》中反对弃婴、虐杀女婴。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对于儿童犯罪也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而且在这个时期还出现了我国第一个专门救助弱势儿童的机构——孤独园,这个机构以救助孤独无依的老人、儿童和患者为主要目的。唐代的法律对儿童的保护日趋完善,唐朝时期的法律还保护未出生的胎儿和刚出生的婴儿,并且禁止遗弃养子,《唐律疏议》里明文规定: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也就是说只要收养家庭胆敢遗弃孩子的,最轻的惩罚是两年的流放劳改。除此之外,唐朝是禁止拐卖儿童的,并且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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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府也是十分重视儿童保护的,采取了多种措施救助、保护儿童,宋朝实行“慈幼恤孤”的政策,颁布了严禁杀子、溺婴行为的法律,政府还成了了专门的婴幼儿救助机构以救助弃婴,南宋时期还有婴儿局、慈幼局和慈幼庄等专门慈幼机构。明清时期,为了保护弃婴,全国各地纷纷成立了救助弃婴的专门机构,如育婴堂和保婴会。
总而言之,历朝历代对于保护儿童都有相对应的措施,儿童是一个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护儿童是我们的责任与担当。(族谱网:www.zup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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