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财产分配拒葬母亲,古代的大家庭如何进行财产分配?
近日,一位男子因不满意母亲对遗产的分配,所以拒绝将其下葬。三个女儿们无奈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男子应协助安排母亲入土为安。财产分配是亘古难题,子古代至现在,都有为此产生纠纷的事件。古代的家族庞大,他们是如何进行财产分配的?小谱为你答疑。
继承制在我国出现的时间非常早,大约在母系氏族社会就已经具备。但是当时的财产属于公社所有,所以属于公有制,也就是说,假设某人死亡,他的财产会有公社统一收纳,在分配给其他人。自大禹之后,公有制社会被私有制替代,继承也成为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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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继承主要有两种:财产继承、身份继承,身份继承就相当于袭爵之意。从夏朝开始,私有制在法律上体现,成为正式正规的存在。夏朝的继承制为父子相继;商朝最初的继承法是兄终弟及,后来也变成父子相继;到周朝时,周天子确立宗法制,确立嫡长子继承制。也就是说嫡长子拥有有限继承权。在古代整个继承制度中,虽然细节之处都有变动,但是女儿一直都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妻子可以继承小部分的财产。
到西周春秋时期,嫡庶之别的概念逐渐淡化,除了嫡子一人继承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位外,其余众子(庶孽)都可以参加财产、政权、族权、土地的分配。秦朝时期商鞅颁布了《分户令》强迫分家,此时开始实施诸子平均析产的模式。从此时嫡长子的绝对继承被打破。在汉朝的七国之乱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朝廷颁布“推恩令”,把以前只能由嫡子(嫡长子)继承的爵位(身份继承),改为由诸侯王子弟共同继承,也就是说身份继承在此时已经不完全由嫡子继承了。财产由诸子均分的原则也是在汉朝确立的,除此之外,还形成“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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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的社会制度下,财产继承制与诸多方面挂钩,如人口的增长、家族的凝聚力等,所以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的发展程度,继承制也有一定的变革。汉朝的虽是财产诸子均分,但是到魏晋时期又恢复了同居共财制度,也家族聚集。唐朝时期诸子均分制度又复兴起来。而且唐朝新增了许多关于继承制的条例。比如说出嫁女按理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若是绝户,也就是逝者没有儿子,其遗产也会交由出嫁女继承。唐朝遗嘱制度得到进一步的确定,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唐朝还不承认没有被收入户籍的非婚生子的继承权。
宋朝依旧施行诸子均分制度,宋朝还规定户绝财产的继承,允许过继嗣子。元朝注重嫡庶观念,两者继承的比例不同,《通制条格》记载:元朝规定,财产继承由妻子所生之子“各四分”,妾室所生之子“各三分”,奸良人及婢生子“各一分”。明朝完全施行诸子均分制度,清朝延续大明律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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