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今起实施,古代是如何保护隐私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切实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你知道古代是如何保护隐私权的吗?
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古代,就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包括诽谤罪的设立,及其在隋朝被隋炀帝取消,到后期的妇女莫轻唤制度。中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具有封建性、等级性、以及伦理性等鲜明的特点,虽然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到了封建思想、制度的限制,但是在保护人的隐私上,仍然有一定的作用,在今天仍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今天,族谱网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古代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早在周代之时,周王朝的法律之中就有关于诽谤罪的有关规定,诽谤罪更多的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在维护统治的前提下,维护统治者的隐私。
而在唐代,唐太宗李世民,他所倡导的是“直谏”,鼓励大臣与百姓对自己的政策加以评论与职责。“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历代统治者通过平和百姓与自己之间的矛盾来巩固自己的统治的相对高明的手段。而在隐私权方面,不去干涉公民的隐私,不搞诽谤罪,反而通过让老百姓说出自己内心的不满,从而以此为准调控政策,缓和社会矛盾,从其副作用来说,是一种对公民隐私权相对有所保护的做法。
在中国古代,妇女深居简出,特别注重自己的名节,故而官府提倡“妇女莫轻唤”,指的是除非必要,否则不轻易传唤、控告、指责、对妇女用刑,以维护妇女的应有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八年前馆山东馆陶,有士人告恶少调其妇者,当核稿时欲属居停,转惩恶少,不必提妇对峙,有人谢某云‘此妇当有姿色,盍寓目焉。’余以法合到官,遂唤之。己而妇投缳死...….”《折狱龟鉴补》上的这一个案例便是其中一个例子,案中的妇女只是上一次庭便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公布,自己的名节受损而自杀。所以古代的官员,对于保护妇女的隐私权是十分重视的,轻易的不提审妇女,“非万不得已,断断不宜轻传对簿....…”“全其颜面,即已保其贞操。”
中国古代由于封建制度的发展,使得对老百姓的隐私权保护和实施的有一部分问题,但闪光点还是有的,从诽谤制度在隋代被取消,直到妇女诽谤制度的确立,隐私权保护的意识逐渐的出现,我们要从古代制度之中吸取营养,完善隐私权保护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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