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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族的治族之道

2017-11-09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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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族的治族之道,在中国传统社会,“会”作为一种合作基金的储蓄形式,承载着各自特定公益使命,在民间

在中国传统社会,“会”作为一种合作基金的储蓄形式,承载着各自特定公益使命,在民间流行甚广,影响巨大。如奖励学子举业的文会、文昌会、采芹会、宾兴会、兴贤会、惜字会等,不仅有利于繁荣地方文化教育,而且有的文会组织在调解民间纠纷、净化民风习俗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举办慈善事业的育婴会、保良会、恤嫠会、长生会等,拯救那些困于生老病死之际的弱势群体,其带来的爱心温暖可谓雪中送炭;以修桥补路为宗旨的义渡会、船会、桥会、路会,为地方交通便利与出行安全铺垫了坚实基础;承办地方公共事务的漕会、图会、禁会、乡评会等,在输纳钱粮、申明教化诸方面凸显了急公好义的风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毫无疑问,通过“会”这一组织形式,民间社会试图编织一个体系完善的互助网络,有序应对各种预期开支,使其在地方社会治理过程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宗族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最具社会影响力的民间组织,也不遗余力地推行善堂、善会等合作基金形式,通过祠、会积累的共有财产(俗称公产),构成宗族自治的经济基础。在宗族势力较强的广大江南地区,宗族祠会所凝聚的庞大产业,往往成为当地最大的经济实体,在敬宗收族方面起到极为关键的资源整合作用。在江西的很多地区,宗族公产称为族会,即族众内部醵资创办的会。族会也叫“众会”,不仅表明宗族公产的产权属性为族众共有,更直接指明了这种共有财产是由众多的会产所构成。族会主要有丁会、产会两种筹资方式,前者报丁捐产,如谱会、玉兰会、胙会等均按照族内男丁人数摊派,汇集本金;后者按产量捐,聚集会本,绝大多数族会是以这种筹集方式举办的。族会财产是宗族自治的物质基础,不同的族会财产承载着不同的使命,在基层社会发挥着各自的治理功效,共同维系民间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整合族内经济资源,完善宗族互助合作与内部控制机制,是创设族会的主要目的。设立族会对于每个家族来说,既是渐进式的,也是有选择性的,轻重缓急固然是渐次选择立会的基本原则,但族众经济实力及捐输热情才是决定性因素。宗族因为拥有共同的祖先而聚集,祭祀崇拜祖先成为强化宗族纽带的头等大事,因而每个家族内部最早创立的族会,一般都是祭祀会。如萍乡文氏家族在清代康熙年间即创立清明会,乾隆年间续立冬至会,以此完善春秋两祭事宜。到光绪末年,随着文氏族众经济能力的提升,为修缮祠堂、奖励学子才设立裕宗会、荣宗会、济英会等。据民国年间江西万安县《李氏五修族谱》载,乾隆年间该族伟公支下立有清明会、诞祭会、盂兰会,而谷日公支下也立有寒食会、祭会,后来两支各会又共同成立大祠的清明会、诞祭会。据光绪年间万载县《龙氏族谱》记载,该族自乾隆二十年起成立纱灯会,此后子孙不断注入会本“经理生息”,“节年所入之租,均入祠公用,帮制祭器。”直至民国年间,该会仍然维持正常运转,会产规模依然十分可观。显然,祭祀会在所有族会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只有在满足了祭祀祖先的“敬宗”功能之后,才会派生出丰富多彩的“收族”之会,诚如修水何氏祠志《祭祀会序》所言,“敬宗莫如隆祀典,收族莫如联尝会,联尝会所以隆祀典,可以为收族。”缘此善举,渐次完善宗族内部控制和促进彼此的互助合作。如笔者收藏宜丰龙岗邹氏道光到同治年间七种族会的簿册,包括禁山会、培耕会、文昌会、石神会、南门社会、文蔚会、永龄会等会簿,涉及内容既有石祖崇拜和社戏赛事,也有切磋诗文和奖励教育事业,还有封山育林和保护庄稼规约,其产业性质和服务功能,几乎囊括了宗族社会主要的公共事务,有效地整合了族众的经济资源,为举办宗族公共事务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光绪初年,萍乡县民李日高在《(承启会)会约》中特别强调“无会不能收族”。据该会《会簿》《流水簿》记载,承启会实际上是李氏承启堂下起立的众会,其中包括清明会、冬至会、王爷会、丁会等,经费开支除了用于春秋祭祖、修祠捐考及各局善缘外,还支付宗族对外发生的诉讼费用等,族会俨然成为宗族治理的“百宝箱”。

 

宗族通过族会持续稳定的经济支持,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和各项事业建设,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其积极功效。尽管族会多为族内封闭性的互助合作基金,但因其创设宗旨不同,有的族会从一开始就被赋予急公好义的公共特性,如漕会、图会便是专门筹办钱粮赋役而设立的会,而族内桥会、渡会、船会的外部性受益者显然超出会员范围。创设于清代中期的江西萍乡“四姓漕会”,就是为筹办漕运而设的,到民国年间仍然遗留不少产业被用于公益事务。清代江西举办义图,借以互助完成漕粮缴兑,曾得到了朝廷的褒奖,当地许多宗族内部均设有图会、义图会,甚至宗族之间联合兴办图会。如同治《安义县志》卷三《食货·十团图议》特别强调,“各处图会亟宜整顿,所有租谷钱项善为生息,无使分拆,不但承户当差,公使公用,即完银火食、运米船钱,亦可于中取用。”1945年前后,宜丰县天德、太平、平治等乡的大图会、图会、义图会仍然存在,并作为公产依旧发挥其应急公务的作用。另外,封闭性的族会在承办本旨使命之余,也会经常介入地方公共事业建设,成为地方社会建设非常重要的筹资渠道。如据《熊氏青云塔志》记载,嘉庆年间宜丰县芳溪熊氏兴建青云塔和青云书院,熊氏各支房的雷祖会、清明会、戏会、荫洲会、丁会、新兴会、塾课会、作兴会、文昌会均有数额不菲的乐输捐助,后来青云书院不仅为熊氏宗族培养了大批科举人才,并成为方圆数十里内各姓子弟的求学之所。而据《宏义录》记载,光绪年间芳溪成立路局,兴修通往县城的石路,在乐捐芳名册内记录熊氏忻课会、保村会、禁会、培元会、太保会、崇神会、接风会、钦贤会、仪丁会、资荒会、定课会、欣丁会等众会踊跃输纳的盛举,得到了当局的赞誉。显然,族会虽旨在为办理族内急务而设,但伴随着族众积极介入地方公共事业建设,族会也成为地方治理的重要资金来源。据民国年间江西宜春、万载、宜丰、高安等地《保民会议记录》载,当时地方政府推行保甲制,保甲经费便多摊派在各族会上。

 

族会大量吸收族众财产,引导了封建土地私有向宗族集中的趋势,并因宗族公产的特性使土地流转形成单向凝固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乡村土地兼并带来的矛盾。在乡村宗族社会,各种族会因为不断吸纳族众捐赠产业,其财产规模也在不断扩张,但这种冠以宗族亲情的法人地主,较之普通地主对地方社会的影响更加微妙:减少了主佃之间的矛盾对立,赢得了吸纳族众抛售田业的更多机会,宗族之间的土地流转趋于缓慢甚至停滞,而族内单向流入族会的产业,因为族众均能沾润其益,能够消弭贫富阶层之间的隔阂,营造宗族内部和谐。族会财产彼此交叉参股,使得族内不同支、房之间的会产股份相互持有,循环支持,加强了族众的团结合作。如遂川县《张氏四修族谱》卷首《兆麟堂遗落祭产条规》所附祭会捐产清册,注明了黄坑口老渡会一名、新渡会一名、狮子口船会一名、水南北浮桥会一名、官坑口船会一名、葛潭船会一名、冷田渡会一分、湖坑口渡会一分、焦坝坳茶会一分、藻林浮桥会一分、藻林天子茶会一分、罗坊口回龙桥会一分、遂城总祠冬祭会一分。所标的一名、一分是指派出与祭代表数和分享胙肉、胙饼的份数。万载县《义井龙氏重修族谱》所附祭田册内也注明,祭会的会本来源于门楼会、银花会、文昌会、桥会等捐输股份,而《祀产》则详列了桥会、联兴会、三裔会等捐助份额,三裔会本来也是支下的祭会,但同时又是总祠所立祭会的股东,可谓会中有会。在祀产清册中均清晰注明了各会捐助本金及股份,举行祭祀大典时,各会按股份派出代表参与祭祀,并分享宗族祠祭颁胙的公共福利。宗族族绅通过各族会首事轮管会产的机会,在开展宗族内部互助合作的同时,也强化了对族众现实利益与人身依附的控制,进一步巩固了宗族在基层社会的治理能力。

 

在近代社会转型中,宗族日渐式微,族会承载的公益使命也多为地方行政职能所取代,而敬宗收族的祭祀热情也因观念蜕变而淡化,族会财产因失去有力监督而成为管理的真空地带,常被轮值首事侵吞,引发旷日持久的宗族内部争讼。同治《赣州府志·风俗》就曾讥讽赣南祭会存在善始而恶终的发展趋势,“其美而有弊者,祭之有田是也。有田则必有人以掌之,掌田之人或不公,则讼兴。以仁孝之举为争讼之端,是设立祭田者所不及料也!”进入民国之后,族会产业因轮管失措,引发纠纷不断。如1914年,奉新县民邓在川、邓基科等将族内文发会租谷九十八石的田产及庄屋、板仓等盗卖给罗慎余堂,经过族众邓在和等“集资起诉”,到1918年邓氏族众才获胜诉,赎回会产。对于广大族众来说,偏离创会初衷的会产,与其让少数族人垄断,不如用以垫付乡村都图保甲各项公共开支。在江西地方县市档案馆保存较多民国年间的保民会议记录,其中议决以会产筹措经费的事项不胜枚举,会产成为保甲摊派的重要财源。至此,族会因为丧失公益使命,渐次退出历史舞台,宗族势力也因失去经济基础而分崩离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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