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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曾出现类“劳教”机构 杨乃武出狱后被送入

2017-07-06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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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曾出现类“劳教”机构杨乃武出狱后被送入,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一般认为是上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的。而史料记载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一般认为是上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的。而史料记载中,在清朝我国就有类似的“劳教制度”,尤其是光绪年间出现的“迁善所”,更具“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色彩。

   当时,在杭州较早出现的“迁善所”,关押着由府县衙门或保甲局送来的、够不上按刑律给予刑事处罚的人。鲜为人知的是,当时“杨乃武小白菜冤案”中的杨乃武,出狱之后,也曾被送去“劳教”过。

  1.迁善所,慈善之花结出的异果

   “迁善所”的“迁善”,就是将“恶人”关进来,经过劳动改造,教化为“善人”。光绪五年(1879年),杭州城“迁善所”问世,晚清丁丙编撰的《乐善录》中有详细的记载。

   光绪初年,杭州城百业凋敝,失业者众。因此,也衍生不少出白天在街头上讹诈、晚上潜入民居盗窃的无赖之徒,百姓深受其扰。这些无赖毕竟没有犯重罪,官府只能是屡抓屡放,无赖们却是屡放屡犯。

   这些无赖“一日不讹索偷盗,即一日不能得生,邪僻之路由无恒业”。官方也觉得“其人可恨,其情可怜”,所以,抓了放,再犯再抓,杭城的治安乱象始终得不到根治。

   只救助品德良好无污点的穷人,而不救助有污点有过错的人,是当时慈善界一直奉行的信条。但光绪五年,杭城慈善界的几位绅士,却破天荒地向官方提出了举办迁善所的申请,主张“凡无业游民、讹赖匪徒、掏摸小窃各犯,由府、县暨保甲局审明并无重情者,即送迁善所收管。酌予衣食,勒限戒除旧习。就其质性所近,令习手艺。劝勤惩惰,勉以自新” 。

   时任浙江巡抚梅启照批准了此申请。随后,杭州百岁坊巷内的栖流所旧址改挂“迁善所”招牌,并按所定章程行事:

   在迁善所四周加高围墙,内设宽字号、严字号牢房,犯人按案情轻重或牢中表现分别关押。只有最宽号的犯人,才有被保释资格。犯人由府县衙门或保甲局送入。因所押犯人大多吸食鸦片,故进行强制戒毒,由迁善所提供戒烟丸。

   犯人每天给饭两次,并强制劳动,“巧者画扇;拙者糊冥洋、织草履、打草绳。勤者准其尽先保出,惰者威以夏楚”。逢初一和十五,犯人还须学习《圣谕广训》、《刑律》等。

   犯人劳动,支付工资,其中30%用于狱中,70%由迁善所保管,待出狱时一并给予。迁善所每年所需经费,由杭州同善堂董事筹划。所关押犯人,若有亲友要求保释,由官府及保甲局分别审核。主管迁善所的委员(即所长),由官方任命的候补官员担任。

   有了迁善所,官府便可将之前屡抓屡犯的无赖都送去“劳教”,杭城的治安因之好转。光绪六年(1880年)正月二十一日的《申报》报道说,浙省“小窃之患渐觉其少,即街市凶殴秽骂之案亦不多见”。

   光绪九年(1883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巡抚刘秉璋曾专呈奏折给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推荐迁善所,希望朝廷能给予“立案,以垂永久”。

  2.出狱后,杨乃武再遭“劳动教养”

   清朝四大奇案之一的“杨乃武小白菜冤案”,早已家喻户晓。杨乃武曾先后被关入余杭、杭州、京城等官府牢狱,后冤案得以平反,出了大牢。但他后来又被押入迁善所“劳教”一事,却鲜为人知。

   1964年,杨乃武之女杨濬留下的口述史料,并没有提及其父被“劳教”之事。只是说,冤狱平反后,“我父回家继承祖业,以种桑养蚕为生。我家世代养蚕,对育种积有一定经验。我父在家传的基础上悉心研究,改良蚕种。”

   但笔者查阅晚清报刊,发现1897年5月25日的《申报》有这样一则报道:

   “浙江余杭县已革举人杨乃武,素工刀笔。光绪初年因葛毕氏谋毙本夫葛品连一案牵连及杨,几罹大辟。经其妻二次京控,提归刑部复审,始得平反,仅以所为不端,革去功名,递解回籍。迄今二十余年。初时尚知敛迹,近则故智复萌,时或扛帮讼事。杭州府林迪臣太守访拿讼师,以杨为首,业经解省。审讯后,即发迁善所拘禁,以示薄惩。”

   林迪臣,即林启,晚清杭州太守。《清史稿》中也提到林启杨乃武,但未提关进迁善所。而杨乃武“扛帮讼事”,帮人打官司,替人写状纸,并不犯法。但讼师往往因与官府作对,惹恼官员。无迁善所时,官员对付讼师也少有良法,有了迁善所,就可以将难弄的讼师统统送去“劳教”了。

   杨乃武妻获悉丈夫被押入迁善所后,再次展开营救。时任浙江学政(相当于今日的省教育厅厅长)的徐季和,曾是1873年(癸酉科)浙江乡试的“座师”,而杨乃武就是在这年乡试中举的,故与徐季和有名义上的师生关系。

   杨乃武妻便将申诉状递交徐季和。不料,徐季和对杨乃武并无好感,不仅不施援手,还对申诉状作了“批斥”。营救不成,杨乃武就只能囚禁在迁善所接受“劳教”了。

  3.杨乃武被释,迁善所的两次暴狱

   那么,杨乃武究竟在迁善所被“劳教”了几年呢?《申报》没有明确的报道,笔者只能根据其它文献作一些推测。

   根据迁善所的章程,犯人获得释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因表现好已转入最宽号牢房,二是有保人为其担保。否则,即使“劳教”期满,也不能释放。

   1900年3月2日《申报》报道,钱塘县差役颜某曾因“鱼肉乡里”,被押入迁善所“劳教”3年。因表现不好,未能转入最宽号牢房。期满后,官方不但不释放,还作出了再劳教7年的决定。

   由于保人要担保犯人出狱后不再犯事,一旦再犯,保人要连坐。所以,一般人都不愿做保人。如此一来,关押在迁善所内的大多数犯人,尤其是外地来杭犯事的犯人,也就难以走出牢房了。时间长了,必然要出问题。

   据《申报》报道,1900年4月22日(光绪廿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杭州迁善所宽字号牢房犯人毛金魁、徐阿和等人纵火焚烧牢房,趁乱逃跑。此次,宽字号牢房中逃出犯人56名,严字号牢房中逃出5名,有24名犯人没有逃跑。

   事后,官方一方面将毛金魁、徐阿和等犯人抓回斩首;另一方面对未逃跑的24人中的23人给予释放,只有圆通寺住持僧指修被转入到宽字号牢房继续关押。

   1902年5月5日(光绪廿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夜四鼓时,杭州迁善所再次发生暴狱。严字号牢房押犯王之林、顾阿宕、陈阿有等人,将镣铐击断,打死1名看守,毁门脱逃。因第一次暴狱的教训,官府已在迁善所附近扎下军营。闻讯赶来的官兵当场打死越狱犯人1名,抓获17名,只有2犯脱逃。事后,王之林、顾阿宕、陈阿有三人被拉到清波门外斩首示众。

   晚清癸卯科举人钟毓龙所撰《说杭州》,对这两次暴狱也有记载,并说:“其时,杨乃武亦在狱中,然未与也。”笔者推测,钟毓龙所说杨乃武未参与的暴狱,应为第一次暴狱。据《申报》所报道,24人中除圆通寺僧人指修没有释放外,其余已悉数释放。

   如此推测成立,则杨乃武在迁善所内被“劳教”的年限约为3年,即1897年5月至1900年4月22日后的几天。

   杭州迁善所,原确定的收容对象为“无业游民、讹赖匪徒、掏摸小窃”等轻犯。但它不是正式监狱,不必按法律办事,这就为地方官员随意、长期关押人犯提供了场所。“迁善”功能,遂名不副实。(张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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