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理伦常下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现代刑法赋予公民紧急情况下私力救济免于刑罚的重要制度。在我国古代伦理下,正当防卫是否适用呢?我国古代,“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和“天下无不是的父母”。依儒家经典,父亲打儿子,后者“小杖则受,大杖则走”——父亲要下死手了,儿子就得逃离现场,让父亲“眼不见心不烦”,以免自己被打死了令父亲伤心,更关键的是要留着命奉养老爹,传宗接代。
同样为传宗接代,在父母之命下娶进门的儿媳妇,被虐了怎么办?多为参照儿子——打死不偿命。而一旦不幸遭遇公公逼奸,除非忍气吞声瞒过天下人,否则儿媳就此不得翻身。在清代,按照法律与某些法官的判断,女子是进退无生路的:“况使媳妇被窘挟而竟从,将不拟以斩决乎?拒之又得绞候……”这话是清朝官员、学者包世臣就一起儿媳拒奸误伤公公事件中儿媳判罚所设想的最坏可能。儿媳从了公公,当然乱伦;儿媳抵死不从,一旦伤及公公,则视为子女伤父母,即是不孝,两罪依律都得死罪。而案内的逼奸情节法官如何考量?儿媳被逼,伤非无心,却是情势所逼,这岂不是儿媳的救命稻草?但一段时间内,从州县初审、省级审转直至刑部复核,法官都维持着判儿媳死罪的决定。
嘉庆十六年(1811年)包世臣赶考进京,被刑部尚书金光悌带到家里,帮忙审秋审册,见一案:山东民人黄某因妻与子皆他往,见媳妇在室内刺绣即入室行强,媳妇急取剪刀戳其臀乃得脱,黄伤平复,媳妇拟绞监候,入服制秋审情实。
包世臣坚信这判决有问题。出嫁从夫,是以儿媳于公婆有犯,与亲生儿子同论,但夫妻以义合,公公行奸即是不顾翁媳之义,本案中的儿媳拒奸伤人,自应同凡论。原审于卑伤尊的表象不依不饶,结果是忽略了更深层的义理伦常。作为中央司法机关,刑部维系治安风化的责任更大,不应拘泥律例而应改判,不但要承认儿媳拒奸勿论,更要惩治行奸的公公黄某。
包世臣苦心劝说,刑部尚书却无动于衷。包世臣笔下的金光悌,言不离尊卑名分和律有明文,一曰“此案并无出入,且较旧例已为末减”,二曰“此案必邀免勾,将来减流收赎,罪属虚拟,何必苦争”,三曰“以妇之故而罪其翁,非所以尊名分也”,终曰“在刑部三十余年,未见有于秋审时翻尽前案者,言之徒使老夫获咎,必不能行也”。
原判如此理不直,气不壮,名不正,言不顺,后患无穷。包世臣力争无果,其人无权,好在有笔:“是年夏末伊犁将军晋昌谳一狱,情节同此,而新疆无例案可援,具奏请旨,奉特旨将其翁发遣为奴而释其妇。其秋,山东抚臣援伊犁案覆奏,乃置黄于法而著为例。”在嘉庆十九年(1814年)儿媳拒奸无罪、公公行奸有罪的规定,明确入律。仅从结果上看,正义似乎来得不算太迟。包世臣固然是一面之词,查《刑案汇览》更触目惊心:黄氏不是一个人,她的遭遇还不算最惨。对黄氏,刑部放纵不公正判决,使其承受了数个失去自由、担惊受怕的日子;其他的儿媳,有的陷在牢中几十年,有的竟死于牢中,有生之年不见天日。
嘉庆十七年(1812年)皇帝上谕宣告晋昌所奏案内邢吴氏无罪,接着又下旨同意山东巡抚将案情相同的孟氏免罪,并令刑部检查各地与此二案情节相仿者,一次性改判。刑部查出山东、河南伤翁二案,均与邢吴氏案情有异,仍照原拟。其中,山东韩氏“入于秋审情实二次,蒙恩免勾,奏改缓决二十四次”,即她从乾隆五十年关到嘉庆十七年(1785年至1812年),还要被继续关下去。被追认无罪的安邱民妇孟氏,因拒奸时咬落公公舌尖,被判斩监候,秋审情实二次未勾。邢吴氏案件一出,原审官员吉纶没有忘记在任山东巡抚时曾判她死罪。然而,刑部查出,孟氏已于上年十一月在监病故。清代苛残的监狱,是拒奸儿媳们的地狱。
本为自卫,被判死罪,死刑不决,开释无望,包世臣慨叹“数年囹圄拘囚之苦”:孟氏的死令人唏嘘,除了真伪难辨的“病故”,还有多少委屈——对拒奸而伤翁的激愤与无奈,而官员则盘算着秋审时破例翻案值不值,最后给她一条绝路。她并非死于淫,而是死于贞,死于例。包世臣的怜悯未能拯救这些不幸的抗争之人。不过,这些案例为正当防卫在家庭伦理案件适用开了一个口子。人性和伦理,律例和正义,对善的褒扬和恶的惩戒,像一个永恒的命题,却仍需我们继续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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