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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产权制曾领先于世

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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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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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产权制曾领先于世 ,作者:熊金武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土地制度,它一方面会导

  作者:熊金武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土地制度,它一方面会导致土地兼并、激化阶级矛盾,另一方面也会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麦迪森《世界经济千年史》的估计,1820年中国用世界7%左右的耕地,承载了世界总人口的36.6%。在传统农业技术约束下,为什么传统中国社会能够承载那么多人口?我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产权体系、市场流转体系也许是其中的奥妙所在。

  在很长历史时期内,政府都有自上而下的土地制度安排,但宋代“不立田制”,土地基本上按照市场配置,宋代之后土地产权制度更加丰富多彩

  中国历史记录最早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诗经·小雅·大田》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诗句。但是如《礼记·王制》所载,“田里不鬻”,井田制下土地不可以交易。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卖买”,让土地市场交易取得合法性。市场对土地配置的程度也随着历史演进而提高。在很长历史时期,历代政府都提出了自上而下的土地制度安排,比如汉代董仲舒提出了限田论,王莽尝试了王田制,晋代出现了占田制,唐代实行均田制。

  宋代“不立田制”,政府没有再出台系统的土地制度变革方案,主要关注正经界等土地赋税改革。宋代之后土地产权制度也更加成熟而丰富多彩。第一,土地所有制多元化,包括土地私人所有,族田代表的家族所有,寺庙土地和学田、义田等代表的公益法人所有等。多样化的土地产权的地位是基本均等的,有助于保持土地产权稳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本意是指君王掌握土地辽阔,后来主要是宣示主权,而非君王享受土地收益权。按照赵俪生的观点,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私有制度不断深化。即使历经战乱或政权更迭也不改变土地产权,“张姓者仍属张,李姓者仍属李,芟夷垦辟,仍为殷实之”(《恒产琐言》)。第二,土地产权层次多样化。传统中国社会不仅出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二元分离,而且在永佃制下使用权也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土地产权形式而存在。“其佃人之田,视同己业,或筑为场圃,或构以屋庐,或作之坟墓其上,皆自专之,业主不得问焉。老则以分之子,贫则以卖于人”(《江阴县志》)。田底权和田面权不仅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二元分离,而且田面权可以转让,实现了使用权的物权化。

  到传统社会晚期,已经形成包括“胎借-租佃-押租-典-抵押-活卖-绝卖”等层次分明的地权交易体系

  土地市场交易体系随着产权制度的变迁而演进深化。秦汉之后相继出现了买卖、租佃、抵押等土地交易形式。宋代“不抑兼并”,土地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化,市场自由程度非常高。在中国传统社会晚期,土地流转基本上由市场配置,已经形成了包括“胎借-租佃-押租-典-抵押-活卖-绝卖”等层次分明且具有内在逻辑的地权交易体系。

  在融资方式方面,土地所有者可以让农户根据市场价格、风险偏好和个人资金需求选择合适的交易形式。“按”是以土地为担保的借贷形式。胎借是以不动产的文书(如地契、房契)为担保并以土地收益支付利息来借款。如果胎借融资金额不够,还可以租佃。租佃可以让劳动力丰富的家庭与土地丰富的家庭合作,提高效率。此外可以选择将土地典让和抵押。典是以约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收益占有来偿还借债。抵押是以土地为担保并以地租或利租来还本付息。一般抵押的金额高于典的金额。

  此外还有多样化的产权转移方式,包括了活卖、找价、绝卖、回赎等。在土地出卖时,买卖双方签订契约后卖家保留回赎的权利就叫活卖,契约叫做活契。卖家在活卖后依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找买家找价,取得一定收入,并签新的契约,主要包括卖、加、绝、叹等,然后土地交易才完成。这种交易方式固然交易周期长且交易成本高,不过却有益于保障卖方农民权益,保证土地产权稳定。

  另外,还有合伙制与股权交易等多样化的土地产权形式。

  多样化的土地产权形式和土地市场交易形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土地流转,让劳动力、资本和土地优化组合,实现土地流转的有效配置,而且有利于保护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多样化土地流转方式让出卖土地不是必然选择,典、活卖、押租的回赎机制让农户被迫转出土地所有权的可能性降低。

  土地所有权的多元化、土地产权体系多元化和土地市场交易形式的多样化,让传统中国农业社会下大多数居民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农业和土地的收益

  即使没有土地所有权,农民也随着土地市场深化而改善生活状态。在井田制下居民没有独立经营的自由,被束缚在土地上,对土地所有人是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土地买卖之后,农民人身自由有所增强,成为国家的依附民。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与田庄里的部曲和佃客有较强的人身隶属依附关系。唐代均田制下的农民处于从隶属依附关系向契约关系的过渡之中,具有国家佃农和自耕农的双重身份。宋代的主户和客户关系更加平等,能够独立经营土地。明清时期佃农已经拥有相对完整的土地使用权,甚至可以通过永佃制取得一定的物权,获得基于永佃权的资产性收益。相对于同时期西欧的农奴制度和北美奴隶制庄园制度等形式,中国农民无疑是更加自由,或者作为雇农选择为合适的地主打工,或者作为佃农选择向合适的地主租地,或者作为自耕农独立经营。即使作为流民,农民也有相应的迁徙自由,可以通过闯关东、走西口、下南洋等方式选择适合自己的一份生计。

  土地所有权的多元化、土地产权体系多元化和土地市场交易形式的多样化,让传统中国农业社会下大多数居民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农业和土地的收益,实现多种形式的“制民恒产”。“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滕文公上》)。多种形式的“制民恒产”事实上也培育了一大批传统社会的富民群体和中产阶层,维系了传统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让中国有限的耕地承载了工业革命前巨量的人口,让传统中国文明如此光辉灿烂。传统中国社会的土地制度是人类历史上宝贵的制度经验,超出了西方和其他文明的历史经验,是支撑传统中国文明发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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