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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伦理如何通达现实

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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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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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伦理如何通达现实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龚天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张军虽然经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 龚天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 张军

  虽然经济伦理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特别领域的诞生大约是20世纪20年代的事,但是人们关于经济活动的伦理思辨则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作为一门涉及人类实践与活动本质的信念的学科,伦理学旨在向人们昭示良善生活愿景,因而以道德理论及道德规范现实化的方法作为努力追寻的目标;同样,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经济伦理也以经济道德理论及规范现实化的方法作为不可阙如的研究内容。经济道德理论及规范现实化的方法问题即是经济伦理的实现机制问题,美国学者柯林斯·菲舍尔和艾伦·洛维尔认为这是经济伦理的核心议题。而关于这一问题,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当代的罗尔斯、麦金太尔等,都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回顾和研究一下他们的思想智慧,对当今经济伦理的真正落实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启示。

  一、政体、法治、监督的优良构架:亚里士多德美德论方案

  作为伦理学的创始人,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美德论伦理学方式对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问题提出过即便在今天都极有启发的见解,如果我们不过分拘泥于经济伦理的真切内涵,那么这些见解就可以被理解成经济伦理。亚里士多德经济伦理思想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关于财富、德性与幸福的关系。在他看来,人生的目的是幸福,但幸福以财富为基础,财富是幸福的必要条件;德性高于财富,也制约财富。“财富、实物、权力和声名以及一切诸如此类的东西”都是“外在诸善”,都“有其阈限……超出其阈限就必然会对其拥有者有害,或变得没有用处”,而“德性的获得和保持无须借助于外在诸善”,因此,“对于我们比财物和身体更为珍贵”。人们应该合乎道德地谋取财富,在中道原则指导下处理财富,否则将损害人的德性。二是关于正义的观点。亚里士多德认为,财富的分配应符合正义,即个人因其贡献大小按比例地获取财富的相应份额,不能平均分配财富。正义就是使每个人得其应得。从具体内容来看,正义有相对正义和绝对正义;从表现形式看,正义有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特殊正义又包括分配正义即几何正义和纠正正义即算术正义。他的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范畴,实际上是把正义寓于平等、以平等定义和判断正义。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内涵、结构分类的思想深远地影响了后来许多伦理学家。

  关于经济伦理如何实现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三个途径:(1)建立优良政体是获得幸福的首要条件。他认为,城邦只有具备了优良政体,才能实现优良治理;而实现优良治理的城邦,才能获得最大幸福。所谓优良政体是指以某种善和全体公民利益的实现为目的的政体。(2)法治是实现经济伦理的前提。他主张,真实的政体都以法律为基础,都必须实行法治。而法治包括两重内涵:一是法律得到普遍服从;二是法必良法。这又需要三个条件:一是法律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且受到普遍尊重;二是法律本身必须是合乎正义(即这种法律既依据公共利益制定又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旨归)的良法;三是法律必须保持稳定,不能轻易变更。(3)建立权力监督机制。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其经济体系,使公职人员无假借公职、谋求私利之可能。法治及权力制衡机制既能让公民养成守法的良好习惯,又能让他们监督政府及公职人员,使他们忠于职守、依法执政,从而建立和维持一个良序社会。由此看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经济伦理实现的途径是建立优良政体、实行法治、权力监督。当今,经济伦理现实化须臾不能离开相应制度安排和法律,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这一共识的形成不能说没有从亚里士多德思想中得到启示。

  二、建立政府、保护产权、遵守自然法则:社会契约论方案

  社会契约论首先是一种政治哲学,但因为经济伦理不能离开政治哲学而自足,因此我们也可以把社会契约论伦理理解为一种经济伦理,即政治-经济伦理(由对政治社会的反思而及或影响经济伦理)。社会契约论思想自古希腊伊壁鸠鲁就已萌芽,但完备形态的社会契约论则始自近代,其代表人物主要有霍布斯、洛克、休谟等。

  (一)建立“利维坦”:霍布斯的经济伦理实现思想

  霍布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他认为,包括政府、法律和道德在内的社会是由出于自利考虑的人们创立的。社会出现以前,人类生活于没有政府、法律和道德而只有弱肉强食、人对人像狼一样或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拥有自保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驱使人们产生了遵守自然法(即达致自保最有效的手段)的需要。霍布斯共提出了9条自然法,其中最关键的是他按照顺序排列的前两条,即第一条是为走出人人为敌的自然状态而寻求和平并遵守它;第二条是每个人“对于别人享有的自由,应当以他自己允许别人对于他自己所享有的自由的程度为满足”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由这两条就可以推导出第三条,即履行契约,及其它自然法如恩惠与感恩、和顺、宽容、平等待人等,它们就是霍布斯向人们宣示的道德哲学,这种道德哲学从理论形态上说就是契约伦理。这种契约伦理同时也是他的经济伦理,因为它适用于整个社会,同样也适用于经济领域。

  那么这种契约伦理如何通达于现实呢?霍布斯认为,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绝对权威以维系契约伦理的政府,即利维坦。所以,在霍布斯那里,政府是保证契约伦理生效进而经济伦理实现的力量。但是,按照霍布斯的逻辑,这里有一个问题:因为人都是极端自利的,自利的人出于自保而签订契约从而和平共处;为了保证自利的人不至于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撕毁协议,因而建立政府;但是,组成政府的人也是自利的,他们可以借助权力更好地利己,那么又由谁来监督政府及组成人员呢?霍布斯无法回答这个难题。为什么?张华夏教授给出了霍布斯陷入此难题的原因:“他之所以陷入困境,用系统论的语言来说是由于他只相信‘他组织’,不相信‘自组织’,因此便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自利的个人或‘经济人’……是道德推理的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是第一的原则而非唯一的原则……霍布斯……的错误在于当他不能由‘经济人’单独导出‘伦理人’的时候,加进了一个强权政府,而这不但不能消除这个逻辑鸿沟,而且加深了这个鸿沟。”

  (二)成立有限政府与保护财产权:洛克的经济伦理实现思想

  霍布斯的契约伦理在洛克那里得到继承和发展,但与其不同的是,洛克并没有把自然状态描绘成像霍布斯那样的“热带丛林”,而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共同的长官可以权威地裁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状态,它是出现前或没有很好地控制时的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并非总是处于战争状态,大部分时间还是和平共处的,当然有时候也发生战争,但这并非由于人的侵犯性,而是由于资源的稀缺。自然状态也不是没有任何道德与法的,其中的人们拥有出于自然法的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那么,自然法的根据何在?洛克认为:一是由于每个人自我保全的天性;二是当自保与保护他人不矛盾时还尽可能保护他人的自然倾向。洛克在重视每个人的生命、自由之自然权利的同时,还十分重视财产权,他的财产权思想实际上就是他的产权伦理思想,而产权伦理是经济伦理中恰恰值得人们认真讨论的问题,所以经济伦理实现的问题在洛克那里就表现为产权伦理实现的问题。

  在洛克看来,原始社会根本没有财产权(或所有权或产权)概念,因为那时候每个人对大自然所赐予的一切都有权取走,而所有权的含义是指“没有一个人的同意,他人就不能从他那儿擅自取走”。那么(私有)财产又是如何出现的呢?在解答这个问题时,洛克主要有三点意见:(1)每个人的身体是上帝给予的,这同时就说明每个人对自己身体拥有一种除他自己之外任何人都不得占有的绝对的所有权,他自己的身体就是他的财产,他运用自己的身体进行劳动进而有所得,也是正当地属于他自己所有的。上帝提供给人类的自然物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当某人运用自己的身体及劳动于自然的无主物,他就在其上“掺进了他自己的某种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而别人对它就不拥有所有权。如果别人向他索取,就等于索取他身体固有的东西即劳动。(2)别人也可以同样的方法拥有财产,因为那时人口稀少,资源也不稀缺,因而别人并没有受到他的妨碍。也就是说,“某个人对资源的占用并不限制任何其他人的自由,因为……留给他人的足够多、同样好”。(3)因为自然物品易腐,而人们取自大自然的财产并不很多,因此无需花费多大精力来保护它们。但随着货币的自发出现,人们转而贮存货币而不是易腐的劳动产品,这样私有财产就进一步扩大。“赤贫的平等为经济上的不平等所取代”,而这并非不正义、不道德,“因为农业与货币社会最贫穷的人也会比前农业的狩猎社会最幸运的人富裕得多”,但是随着私有财产的日益扩大,其保护也就成了问题,而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又提供不了保护手段,所以社会就不得不从自然状态走向。那么,洛克的产权伦理如何实现呢?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做符合自然法的任何事情,同时也有权惩罚违背自然法即侵犯他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任何行为。“这样社会就产生了三大问题:(1)每个人对自然法的解释不同。(2)每个人都是相关案件的裁决者,即每个案件至少有两个由当事人自己担当的裁判,这就必然引起争论而无第三者主持公正。(3)社会缺乏强权来强制执行判决。”特别是当私有财产出现后这些问题大量涌现。于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就签订契约,把自己的惩罚权让渡给第三方即政府。人们成立政府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自己的财产,谋求彼此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而政府的目的也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这是社会契约施加给它的义务,如果它违背了这个义务,那么人民可以反对它。政府也仅仅在这一点上才是合理合法的,舍此别无他由,因此它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由此看来,在洛克那里,成立有限政府是保证产权伦理从而经济伦理得以实现的有效方案。

  (三)遵守自然法则与创立政府:休谟的经济伦理实现思想

  休谟的产权正义学说就是他的经济伦理思想,因而其产权正义的实现就是其经济伦理的实现。休谟认为,社会动荡的根源在于产权不稳定性,因而必须创建产权制度。“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所缔结的协议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使每个人安享地(原文如此,应为‘他’——引者注)凭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因此,所谓产权就是通过协议稳定占有所有物,而正义也就由此产生。“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正义的起源说明了财产的起源。”所以,正义就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尊重个人财产权——引者注)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由此,他给出了自己关于产权正义也是经济伦理的一个基本命题:“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

  关于如何实现这种作为经济伦理的产权正义的问题,休谟提出两个办法:(1)遵守三大自然法则。休谟的产权正义三大法则,即“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这三大法则也就是他的经济伦理基本原则,它们既可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可以促进社会秩序。“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完全依靠于那三条法则的严格遵守,而且在这些法则遭到忽视的地方,人们也不可能建立良好的交往关系。社会是人类的幸福所绝对必需的;而这些法则对于维持社会也是同样必需的。”(2)创立政府。休谟认为,人类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利益所支配的,而资源又是稀缺的,所以需要尊重产权;一个社会的正义通过它对产权正义三大法则的尊重来判断,正义是群体共同遵守的契约;但是,由于人性本来就是自利的,具有为难以控制的情感所支配、“宁取现实的些小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尽管社会以尊重产权为“公道的命令”,但多数人仍在有利于自己时选择背逆社会契约规定之义务的行为;当“公道的破坏”在社会上变得非常频繁时,“人类的交往也因此而成为很危险而不可靠的了”。为了克服这种局面,社会就必须找寻补救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创立政府,通过政府强制社会成员履行社会契约或“遵守法度,并在全社会中执行公道的命令”,从而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长期利益。在休谟看来,既然我们不能改变天性中原来就有的舍远求近的猛烈倾向,那么“我们所能做到的最大限度只是改变我们的外在条件和状况,使遵守正义法则成为我们的最切近的利益,而破坏正义法则成为我们的最辽远的利益”,“而执行正义对于维持社会是那样必需的。这就是政府和社会的起源”。因此,在休谟那里,政府是实施产权正义的工具,而这也同时意味着政府是落实经济伦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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