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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学徒制的发展

2017-06-21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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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学徒制的发展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初庆东英国学徒制起源于中世纪,行会的建立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初庆东

  英国学徒制起源于中世纪,行会的建立使之不断发展。不过,行会控制下的学徒制是自发形成的私人制度。到近代,学徒制逐渐被纳入英国劳资政策体系中,成为职业教育的主要组织形式。1563年,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工匠法令》(Statute of Artificers),标志着学徒制从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过渡,成为近代英国职业教育的开端。《工匠法令》是英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法令之一,奠定了16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上半叶英国劳资政策的基础。


  斗争推动政府立法

  16世纪中叶,在人口波动、“价格革命”、饥馑与瘟疫等因素的影响下,英国面临日益严重的问题。饥馑与瘟疫引发的人口危机改变了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供不应求。1555—1556年,英国发生严重饥馑,随后又爆发瘟疫,1557—1558年开始出现人口危机。据统计,1557—1559年,英国人口死亡率高于1541—1871年的任何时期。1556—1561年,饥馑和瘟疫使英国人口减少5.5﹪,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政府开始对市场进行管制,以保证充足的供应。


  1544—1551年,物价上涨速度达至新高峰,并且持续到16世纪70年代早期。其中,1556—1557年饥馑和瘟疫导致物价出现最大增幅。“价格革命”导致名义工资的增幅跟不上食物价格的上涨,与15世纪相比,的实际工资呈下降态势,难以保障基本生活所需。16世纪初,的日工资购买力开始下降,到16世纪中叶,下降幅度进一步加大。15世纪90年代到17世纪初期,建筑工匠的日工资实际损失约29﹪。的生活水平每况愈下,迫使他们通过罢工、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增加工资。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英国政府开始着手制定新的工资标准,来保障的基本生活需求。


  自中世纪以来,英国开始形成立法传统。14世纪中叶,《条例》和《法令》开启了国家通过立法管制的政策。16世纪中叶,一些城市为解决短缺问题,开始规范市场,着力解决工资问题。在中世纪后期立法的基础上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下,1563年,英国颁布《工匠法令》(又称《学徒法令》)。该法令规定:任何人在没有完成至少七年学徒期的情况下,不得从事任何技工职业;一些行业的工匠至少要带三名学徒;在城市、集镇,出口贸易商、绸布商、布商、金匠、五金商、刺绣商的学徒,只能是他们自己的孩子或者其他有最低财产资格父母的孩子。


  学徒制的推行

  根据《工匠法令》的规定,治安法官负责推行学徒制条款。治安法官作为地方社会的管理者,兼具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通过季审法庭和即决法庭来推行《工匠法令》。季审法庭是治安法官履行国家法令与治安委员会规定职责的会议,每年召开四次。随着都铎时期(特别是伊丽莎白时期)治安法官职责的增加,为减轻季审法庭的压力,1631年,《政令全书》(Book of Orders)要求各郡设置即决法庭。通过即决法庭,治安法官获得简易审判的权力,一名或两名治安法官便可审理一些案件。化解劳资纠纷成为治安法官在近代早期行政权力扩张的一个重要表现,其权力来源便是《工匠法令》。


  在《工匠法令》中,学徒制条款是治安法官关注的重心。例如,1606年4月29日,东约克郡季审法庭讼状的内容是两名未参加学徒训练而被起诉。1608年7月12日,一名木匠因违反《工匠法令》关于七年学徒期的规定,被起诉至季审法庭。又如,1632年,多塞特郡季审法庭的卷档记载,一名学徒因为多次逃跑和犯错,季审法庭判决其师傅不再收其为徒,而将其关入教养院,直到有新的师傅愿意收其为学徒为止。17世纪中叶后,治安法官更多地通过即决法庭审理有关学徒制的案件。例如,达勒姆郡治安法官埃德蒙·图(Edmund Tew)积极保护那些受到虐待的学徒,勒令师傅支付学徒应得的工资。


  治安法官之所以积极推行学徒制条款,与中央政府的强力监管有着紧密关联。例如,伊丽莎白一世发布学徒制敕令,要求治安法官推行《工匠法令》学徒制条款。枢密院也要求治安法官保护学徒免受虐待,同时惩罚行为不端的学徒。直到19世纪初,执行《工匠法令》仍然是治安法官的职责之一。


  强调服从与保护

  《工匠法令》使“七年学徒制”成为进入行业的强制性要求,是英国第一次将学徒制纳入国家法令之中,也是国家干预学徒制和职业教育的开端。该法令有利于保证年轻人获得充分的职业训练,同时防止行业现过多的未成年,也有助于确保充足的供应,通过禁止从一个行业转投另一个行业来维持行业差别。因此,《工匠法令》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这也是英国社会转型期国家政策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工匠法令》体现了近代早期英国社会政策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即家长制。家长制成为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强调“服从”与“保护”。在学徒制方面,家长制强调师傅在宗教、道德或社会责任的指引下管理学徒,而不是最大限度地追求短期效益,师傅的经济行为需要受到道德的约束。作为对师傅的回报,学徒则需要服从师傅。当师傅与学徒出现纠纷时,则由国家根据家长制理念来化解。在前工业化社会,治安法官成为国家在地方的代理人,扮演着地方社会的家长角色。


  总体而言,《工匠法令》蕴含的劳资政策有利于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它所传达的家长制观念要求经济行为必须与道德、宗教和社会责任联系在一起,为缓和社会矛盾与推进英国社会转型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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