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后的待遇
一、夏、商、周时期官员退休后的待遇
夏、商、周时期实行“世禄制”,即各级封君享受自己封地上的收入,除按规定向上一级封君交纳一定的贡赋和提供一些劳役外,其余的部分归封君享用,官位及俸禄可世袭。
夏、商、周均有官员年老致仕的制度,“七十致政”即官员到七十岁即可退休。官员退休后,可到各级学校去传播知识。
二、秦汉时期官员退休后的待遇
秦汉实行“爵禄制度”,爵在世禄制下与官职、俸禄基本统一,到秦汉时二者分离。秦汉之爵分为军功爵和赐爵,主要依据功劳而定,赐爵面广,爵位与官职无固定联系。爵和禄各成系统,爵表示特权,禄则是供职后的待遇。秦时官阶和俸禄均以“衡”的单位“石”来表示,到汉代逐渐将官阶与俸禄分用两种方法表示,官秩(秩为官员等级标准,禄为官员的报酬)以石表示,如万石、二千石,官俸则用“量”的单位“斛”来计算,如最高秩万石月俸350斛。
汉代官员俸禄差别很大,最高秩和最低秩之间相差近百倍,低级官员俸禄太低,造成官场的腐败,东汉末年思想家仲长统认为这是造成汉朝衰败的重要原因。汉代官僚虽以“量”为单位,但俸禄形式并非都是实物,由于当时粮食运输困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将谷米折成钱币发放的形式。除常俸外,官员还有衣物的供给,酒肉果品的赏赐以及医疗待遇等。
汉代高级官员有“致仕(退休制度)”,致仕条件是年老或是有疾。公卿退休后受到优厚待遇,一般给原俸的三分之一,功勋极其卓著的少数官员甚至可以享受原俸。另外,在退休时还有一次性赏赐,如钱、黄金、粮食、房屋、车马等。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退休后的待遇
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有休假制度。因病因事均可请假,如西晋给丧假三年,病假百日。官员年老可以退休,多以七十岁为限。高级官员退休后多可以闲职终其身,经示优宠之意,并无实际职事。官员退休以后仍可以享受一定的待遇,还可担任中正官。如南齐规定给本官半俸以终其身。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士族的横行,不肯按时退休的官员很多,造成机构的臃肿和效率的低下。
四、隋唐时期官员退休后的待遇
隋唐时期官员俸禄形式主要有米、田两种。唐时无论职事官或勋官、散官,均可按官品占有不同数量的永业田,职事官还可按品占有不等数量的职分田。另外,京官每年还有禄米,从正一品七百石到从九品递降到三十石,高级官员还有货币形式的俸禄。
唐朝官员每十天休假一天,称“荀假”。此外,还有各种节令假(如春节假七天)、定省节(三年探望父母一次,共三十五天)、婚假(九天)、丧假(视与死者关系而定时间长短)、病假(最长不超百日,过百日则解职)。官员身体欠佳或年逾七旬可以退休,称致仕,五品以上官员退休由皇帝批准,六品以下官员退休则由尚书省批准。五品以上官员退休享受半俸,有功之臣因皇帝特恩者可获全俸。
五、宋朝官员退休后的待遇
宋代官员休假、退休制度基本沿袭唐代而有发展,宋朝官员休假日较唐代增加,出现以前没有的各类节日。此外,大臣的私祭日(父母或祖父母死亡之日)准假一日。为鼓励官员按时退休,自神宗以后准许官员带职致仕,并对退休官员给予种种礼遇和优待,一度准予领取全俸,并设置大量宫观安置致仕官员。尽管如此,很多官员虽年满七十却仍不欲仕。
宋仁宗时,一些台谏官员如司马池、包拯等上书请求让御史台纠劾上奏,但却不为采纳。老官僚贪恋禄位,造成了官员队伍的老化、僵化,阻碍了官员队伍的正常更新,更加剧了宋代的冗官弊端。宋代统治者在待遇上优待官员,本意是希望以此造成官员奉法守正的风气,但官员的厚禄最终造成人民和国家的穷弊,同时也因制度的紊乱而造成吏治腐败。
六、辽、金官员退休后的待遇
神册六年,辽太祖颁布法律,“正班爵”,正式确立了官吏的品秩。辽代官吏到一定年龄后即可向皇帝提出退休请求,由皇帝批准后方可离职。辽兴宗时,萧惠两次提出退休要求后才得到批准。重要官员退休后仍然充当皇帝的决策顾问,不时接受皇帝的决策咨询。辽兴宗曾以宋朝国书失礼为借口欲大举攻宋,临行前到退休老臣张俭府中征询意见,张俭力陈出兵之弊,使辽兴宗收回成命,因而避免了一次大规模战争。
行政官员到一定年龄即可要求退休。对退休官员的待遇也有一系列规定,1140年(天眷三年),金熙宗下诏规定:凡五品以上官员退休,其俸禄半数发给,三品以上官员退休,政府仍承担其副官的费用。1142年(皇统二年)又重新规定:政府仅承担三品以上官员副官费用的一半。另外,金代还有勒令退休的作法。金世宗时,曾对年老多病而又不愿退休的官员实行强制退休,并规定对这类退休官员不给薪俸。
七、元朝官员退休后的待遇
1291年(至元二十八年)规定:行政官员70岁退休。1303年(大德七年)又对退休待遇作了规定:三品以下官员在应授品级外,加散官一等,后又有加授散官而令退休的规定。
官员退休虽以70岁为限,但也有特例。一些体弱多病的官员虽未届七旬,但监察机构可据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而纠弹其离职。也有一些官员虽自请退休,却被一再扣留,将他们安排于集贤院或翰林院继职。具有特殊技能和专长的官员如太史官、司天官也不受退休年龄限制,如郭守敬主持太史院,屡请退休不允,这是因为他们的专长是国家所需的。
八、明朝官员退休后的待遇
明代官员退休制度较前代更加制度化。朱元璋将退休年龄从前代的70岁提前到60岁,1368年(洪武元年)朱元璋下令让年老体弱满七十的官吏全部退休。以后的明代皇帝继承了这一规定,并有所发展,明孝宗规定:有病的官员可在五十五岁冠带退休(依然穿戴退休前的官服,并享有一定的特权),如对于某些从事特殊工作、国家需要其专长的官员则不规定退休年限,这是退休制度中的一种例外情况。
明代官员退休后仍享有一定的待遇。官员退休后一般是回故乡养老,其返乡交通工具和途中费用由政府提供,回乡后仍列名官籍,享有免税免役特权,地方官府还要派人为其服役。除此外,还规定:如四品以下官员退休晋级一等,官员退休,其子孙可获荫补资格。有特殊贡献的官员按原俸禄发放,一般官员则多是半俸。
九、清朝官员退休后的待遇
清朝退休制度规定,年满60岁的官员即可退休,退休后官员仍名列官籍,享有免税免役特权,并有向皇帝陈诉地方政务情况的权力。退休官员一般均回故乡养老,仅有少数高级官员可留住京城,应得之各种待遇由政府派人送到其家中。退休官员俸禄一般按原俸禄减半发放,但对那些有特殊功绩的官员,如打仗负伤者,则全数发给。清朝官员退休的审批权限按请求退休官员的品级的不同而有不同。二品以上由本人申请,三品以下、五品以下由吏部呈报,均由皇帝审批。六品以下官员的退休则仅吏部按察验后即可解职。如果退休请求尚未批准而即擅自离任者,则要受到惩罚。
编辑:LTX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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