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谱网 头条 新闻动态

论五位百法的思想底蕴

2017-06-07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浏览:600
转发:0
评论:0
论五位百法的思想底蕴,                     一、法的概念    法是梵文Dharm
                      一、法的概念 

    法是梵文Dharma的意译,音译“达磨”、“达摩”,《成唯识论》卷一解释其本义为“轨持”,即指有一定的规范,后发展出真理、规则、法则、品性、性质、属性、特质、存在等多种意思,是印度思想史上一个较为古老的概念,其出现的历史比佛教要悠久(注:黄心川先生在所著《印度哲学史》第46页说:梨俱诗人已在众多的现象中力求找出它们的统一根源――理法(rta,译为梨多)等;理法,在吠陀中有法则、秩序、正义、真理等不同的涵义。梨多的范畴在后来奥义书中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在大乘瑜伽行学派的著作中,法除了特指佛陀的言教之外,至少还有如下三个意思:1.泛指一切存在物,包括唯识论思想所言的境和识、圣教教法,如“万法唯识”中的法即是此义。2.仅指为识所转、与识对应的东西,即是“唯识无境”和“识有境无”中的境。3.构成一切存在物的性质单纯的元素,“五位百法”所说的法即是这一意义。 

                        二、五位百法的提出 

    众所周知,大乘佛教讲人无我和法无我。法无我的法,有二个含义:狭义是指除去有情识生命之类(有情)的存在物,即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外界的自然物。在这一意义下,才有了人与法的分别,及人无我与法无我的问题。广义是指一切存在的东西,即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一切事物现象。在这一意义下,人也就是法,人成了法的一分子。这样,佛教关心的无我就不再有人与法的区分了,而只是对我的破除了。正是基于对这一问题的完满解决,唯识学派确立了“识”这唯一的实在,主张一切事物现象都不过是识的派生物,因而都是无我。为了给这一解答提供论证,唯识学派必须首先阐明:为识所派生的一切事物现象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它们与识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具体关系?为此,唯识学者们提出了五位百法的范畴。 

    从佛教思想在印度的发展进程来看,瑜伽行派提出五位百法的范畴,无疑是受到了小乘说一切有部的五位七十五法的直接影响。说一切有部认为由因缘和合而成的一切事物现象都是不实在的,实在的只是构成一切事物现象的七十五种要素,称之为七十五法;这七十五法又可以概括为色、心、心所有、心不相应行、无为五类,合称五位七十五法。五位法与七十五法的对应关系是:色法十一种,心法一种,心所有法四十六种,心不相应行法十四种,无为法三种。后起的瑜伽行学者基于中观空的大乘立场,否定了说一切有部关于元素实在的说法,主张万法唯识,指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现象皆由识而变,构成世界万象的元素依然也是由主体之识变现出来的,都是虚幻的假象。为便于更好地说明识变万物的理论旨趣,瑜伽行学者继承了说一切有部把世界万象分析成五位七十五法的做法,并在万法唯识的思想指导下,对五位七十五法作了改造,建立起了五位百法的分类体系。 

                        三、五位百法的名称与内容 

    五位百法,是唯识学者对构成一切物质精神现象的性质单纯的元素所作的概括和分类。五位是把包括人的生命在内的一切事物现象高度凝炼为心、心所、色、心不相应行、无为五大类元素,分别称之为心法、心所法、色法、心不相应行法、无为法;在每一大类元素之下,唯识学者们又细分出了若干种较低一级的元素,五类总共分出了一百种,合称百法。五位百法的具体名称和意义如下: 

    (一)心法,指主体之心本身的存在。唯识学派最看重心法,认为其他一切物质的、精神的现象都没有实在性,都由心法所派生。心法的中心是心王,心王是就心法与心所法的关系而说的,心所法受心法的支配,就象臣民受国王的支配一样。心的存在包括八个方面,即八识。从变现一切现象方面的功能来看,八识又可分为心、意、识三种。心即阿赖耶识,为一切现象生起的根本;意即末那识,是产生自我意识的基础;识,即前六识,尤指作为第六识的意识,是一般意义上的认识发生的基础。这三种功能都是染污的。 

  (二)心所法:“心所”,梵文作caitta,或caitasika,  意谓属于心的东西,所以译为“心所有法”,简称为“心所”;相对于此,心法才叫做“心王”。由于心所都从属于心,所以在存在的逻辑序列上,只能算是次一序的存在,而且这种次一序的存在性质还必须以与心相联系为前提,换言之,心所是不能离开心王而独立自存的存在物,指心的活动、心理作用,包括主体对于对象的认识作用、感情、态度,以及不一定针对某些具体对象而只是发自主体的一些创造意识或一些莫名的情绪、习惯。    正是由于心所法包容的内容如此广泛,因此唯识学者又把心所有法进一步分析为六小类五十一种,即: 

  (1)遍行,  在一切心识产生作用的任何情况下都普遍存在的心理活动。换言之, 

只要心识发生作用,就有遍行心所存在。遍行心所是八识中任何一识导致其他心所出现 

所必然经历的五种先行活动。 

    1.作意,又称作意思维,指人的注意力。包括二个方面:①驱动心王发生活动―― 

使心王的潜在功用向现实转化――的倾向,结果是导致除作意自身之外其它所有心所的 

产生。②在主体尚未与客体对象接触之前,警觉策动心王与特定的对象(境)相接触, 

从而产生特定的心所。如闭目休息者听到异常声响,首先便是作意,心生警觉,从而张 

开双眼环顾四周环境,产生诸眼识以及是否安全的意识等心所。 

    2.触,指主体认识机能与客体对象相接触,尤指主体认识机能接触对象。因主体、客体、及其接触的结果即“受”三者处于同一空间时间而产生,所以“触”产生之后又成为“受”的所依,即又成为“受”得以产生的基础。 

    3.受,心的感受作用,相当于感觉、知觉等主体摄入印象的作用,是从“触”――主体、客体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中体会到的苦、乐、不苦不乐的感触。 

    4.想,指对已经感触到的关于对象的若干印象进行综合并上升到给以概念的表象作用和形成概念的活动。 

    5.思,造作的意思。指对对象的善、恶、无记的性质有所感知以后,产生的向善或恶、无记的心理意向。 

    阿赖耶识的主要功能不在认知方面,但它仍是识,因此它亦具有一切识所具有的能动性,这就是它对对象的指向活动和摄收统一活动;这些活动经分解之后,就是遍行心所所表现的几种情形。其他七识缘取其各自的对象时,也一样要经历这五种心所,所以遍行心所所代表的,正是一切主体精神摄收外境时所必然经历的五种心理状态。“遍行”的意义,亦应从此处了解。 

  (2)别境,指相对于某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心理活动。  用遮诠法加以表述就是:不能对应于所有对象而产生的特殊的心理活动,称之为别境。 

    1.欲,指欲望,对于钟爱的事物而萌生的与之发生联系的心理(反应)。 

    2.胜解,指殊胜的了解,对于所接触的对象而作出的清晰、明确的判断。 

    3.念,指牢记,对于过去认识、经验过的事物记忆犹新。 

    4.定,思想或精神集中于一定对象而没有丝毫外驰的状态。 

    5.慧,对所接触的对象有着明察秋毫、决断疑难的作用。 

    (3)善,与一切善心相应并一起存在的心理活动。 

    1.信,信仰、深信不疑,对于佛、法、僧三宝具有的清净功德深信不疑。 

    2.精进,向着断恶修善的目标真诚努力的心理倾向。 

    3.惭,反省自己所犯过错、罪恶而产生的羞耻及不再重犯的心理活动。 

    4.愧,体会到所犯罪过会引起呵责、法律惩罚而产生的不再重犯的心理活动。 

    5.无贪,不对任何对象怀有爱恋、占有的心理反应。 

    6.无嗔,不再对对象带来的苦受而有任何愤恨的心理反应。 

    7.无痴,对于对象的形象、状态了如指掌,没有丝毫迷惑的心理反应。 

    8.轻安,轻松适意的心理活动。 

    9.不放逸,从另一角度对精进进行强调,指从未放松朝着断恶修善的方向进行努力 

的心理倾向。 

    10.行舍,对对象一律平等对待的心理活动。 

    11.不害,对作为对象的众生、事物没有伤害、损害的心理活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感谢每一位辛勤著写的作者,感谢每一位的分享。

——— 没有了 ———
编辑:阿族小谱
发表评论
写好了,提交
{{item.label}}
{{commentTotal}}条评论
{{item.userName}}
发布时间:{{item.time}}
{{item.content}}
回复
举报
点击加载更多
打赏作者
“感谢您的打赏,我会更努力的创作”
— 请选择您要打赏的金额 —
{{item.label}}
{{item.label}}
打赏成功!
“感谢您的打赏,我会更努力的创作”
返回

更多文章

更多精彩文章
打赏
私信

推荐阅读

· 论五位百法的思想底蕴
一、法的概念法是梵文Dharma的意译,音译“达磨”、“达摩”,《成唯识论》卷一解释其本义为“轨持”,即指有一定的规范,后发展出真理、规则、法则、品性、性质、属性、特质、存在等多种意思,是印度思想史上一个较为古老的概念,其出现的历史比佛教要悠久(注:黄心川先生在所著《印度哲学史》第46页说:梨俱诗人已在众多的现象中力求找出它们的统一根源――理法(rta,译为梨多)等;理法,在吠陀中有法则、秩序、正义、真理等不同的涵义。梨多的范畴在后来奥义书中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在大乘瑜伽行学派的著作中,法除了特指佛陀的言教之外,至少还有如下三个意思:1.泛指一切存在物,包括唯识论思想所言的境和识、圣教教法,如“万法唯识”中的法即是此义。2.仅指为识所转、与识对应的东西,即是“唯识无境”和“识有境无”中的境。3.构成一切存在物的性质单纯的元素,“五位百法”所说的法即是这一意义。二、五位百法的提出众所周...
· 子夏法思想论析
摘要:子夏为孔门高足。在众多孔门弟子中,子夏对儒学的发展有着非常突出的贡献,其本身思想也非常具有特色,尤其是他的法思想。在子夏法思想中不仅有儒家法思想,而且有法家法思想,这是儒学在西传过程中的一大突破,也正是子夏思想的特色所在。三晋的独特的地域文化,形成了子夏的颇具特色的法思想,而子夏法思想的形成,又深深影响了三晋文化以后的发展格局。
· 试论孔子的合法性思想
《论语》是一部记述孔子及其若干弟子言行的书,是由其弟子及再传弟子所辑的“接闻于夫子之语”的思想汇编。大约成书于战国初期,汉时称其为传,宋以后列为经,一直被儒家奉为最高经典,虽然篇幅不大,但内容十分丰富,言简意赅。其内容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关于如何治国、维护国家秩序、探讨权力何以持久是《论语》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这已触及到我们今天所称的合法性思想。
· 浅论陆贾的政治法律思想
西汉初年的思想家中,影响较大的当数陆贾、贾谊、韩婴和董仲舒。这些思想家是不同阶段思想界的代表人物,展现了思想演变进程中的时代特点。从秦的法家专政到汉武帝以后儒家经学地位的确立,思想家们的贡献就是从根本上转变“治”的指导思想问题。“治术”对于思想体系的基本要求是有效地进行实用操作和实现制度化,汉代中期形成的新儒学达到了这一要求
· 论诸葛亮的法家思想
一、诸葛亮法家思想的形成诸葛亮法家思想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其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现择其重而论。1、时代特征。东汉王朝是豪强地主垄断政权。统治者为维护本身利益,尊儒反法,大肄兼并土地,极度盘剥农民,促使阶级矛盾激化,公元184年“八州并发”黄巾农民起义,摧毁了东汉王朝统治基础,打击了豪强地主势力,荡涤了上层建筑领域内的污泥浊水,孔孟之道和谶纬神学被风扫残云,客观上为新一代法家人物茁壮兴起提供了适宜气候和土壤随黄巾起义失败,地主阶级内部急剧分化,派别斗争、路线斗争接踵出现,战争连锁爆发。公元189年东方州郡联兵讨伐董卓。而以袁绍、袁术、公孙瓒、陶谦、刘表、刘焉为代表的豪强地主官僚背人愿望,逆潮流而奉行孔孟之道,凭“内亲民事,外领兵马”,依家兵、部曲,割据一方,“家家欲为帝王”,连年混战,使全国陷入四分五裂的局面。黄河流域经济遭到空前破坏,“百里无烟,城邑空虚,道莹相望”,“千里无鸡呜,...

关于我们

关注族谱网 微信公众号,每日及时查看相关推荐,订阅互动等。

APP下载

下载族谱APP 微信公众号,每日及时查看
扫一扫添加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