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种情形可不随父母姓但也不能滥用
导语:中国立法机关拟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10月28日中新网)放开姓氏选择权随机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话题,这对公民而言究竟是好是坏?姓氏改革能否行得通?
河南新生儿随母姓越来越多可选其他姓氏引热议
近日面对法律拟出的解释:公民随父母姓外可选其他姓氏一事曝出后成为微博、微信热议话题。在现实生活中,有人选用父姓,有人选用母姓,也有少数人选用别的姓氏。如果不随父母姓,你会选择啥当姓?
长期以来,子女被视为是父系家族的血脉和后代,子女的姓氏被规定从父姓,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权利和地位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要求子女随母姓的案例也在增多。就拿河南来说,近年来,新生儿随母姓的状况越来越多。
如何看父母姓外可选其他姓氏?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学研究所研究院雷颐认为,从法律上看,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更多是为了体现男女平等,并不是为了限制公民选取其他姓氏。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的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角度不同,两者并不矛盾,也并没有禁止公民选取其他姓氏。
“部分放开姓氏权”引热议是否随父母姓成焦点
有欢喜:寻根问祖想改祖姓
“这真是个好消息!”沈阳市民迟先生告诉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自己的祖辈原先的姓氏是“尉迟”,但由于历史原因,这个姓氏因“犯忌”被强迫更改,从此一家人的姓氏变成“迟”。迟先生查过家谱,发现“尉迟”这个姓氏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而且自己的家族还流传有独特的故事。
有疑问:随便选姓氏可能吗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自己随便选择姓氏了?就此,该法学专家表示,此次法律解释没有提及,未来也不会完全放开选择姓氏,“否则就乱套了”。
有解读:随父母姓是一种“孝”
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接受采访时称,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择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
正方观点:应严格限制子女不随父母姓
林先生:孩子应当随父母姓。按照中国传统习惯,姓标志着血缘关系和宗族关系,即便法律没有明定孩子不能姓第三姓,我们也应该遵守传统习惯。
曹女士:我国现行法律虽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对于选择父母姓氏以外的姓氏应严格限制,因为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管理不够健全,孩子不随父母姓不便于社会管理。
反方观点:子女可以不随父母姓
网友@trk方芳小熊:按照《婚姻法》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婚姻法的这项规定仅仅是提示公民在决定姓氏时可以使用父母任意一方的姓氏,并不是说公民不能使用其他姓氏。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
网友@Jslhj: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姓氏的禁止性规定,这是符合人性化管理的社会趋势的。
人大立法解释公民姓名权三种情形可不随父母姓
草案在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的同时,提出公民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有其他正当理由。另外,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放开姓氏选择限制是对公民姓名权的尊重
允许公民选择父母姓之外的“其他姓氏”,这是一个既能充分体现对公民姓名权的尊重,同时又很有现实针对性的法律解释。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许多“选取父母姓外其他姓氏”的正当合理情形。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已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现实的姓名登记管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事实上仍对公民“取姓改名”,存在各种限制。
自选姓氏“口子”开多大学者建议列出“负面清单”
自由选取姓氏的口子可开多大?如何避免自由选择姓氏带来的社会管理困扰?
一些专家认为,子女随父母姓有利于身份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公民选择外姓不能完全禁止,但口子开得要适当。
有学者建议,应对“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作出更加严格而明确的限定,增加公民选取姓氏的禁止性规定,便于公安机关在姓名登记工作中准确把握。全国人大代表、农工民主党湖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蒋秋桃也认为,对姓氏选取问题进行立法规范,既要明确公民在什么情况可以选取第三姓,也要列出“负面清单”,明确哪些情况下不可以选取第三姓,避免给违法犯罪人员等留下法律空子。
有什么合理的解决方案?“父姓”+“母姓”模式可考虑
市民李先生在接受采访中说道:“现在父姓和母姓加起的名字比较流行,身边同学、朋友也有很多是这种情况。有的家庭会因起名问题发生矛盾,如果家庭协调不了,可以考虑用这种形式。这样既能解决问题,孩子的名字也比较有特点寓意和特点,很有辨识度,容易被人们记住。身边朋友也能感受、体会出夫妻感情的融洽,家庭的和谐。”并表示以后也会考虑这种形式为下一代取名。
姓氏也是传统文化的一种
三种情形的明确,很有必要。无他,姓氏也是传统文化的一种,应该而且值得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人们常说,名字就是一个符号,的确如此,区分彼此而已。
姓与氏在今天构成了一个词语,专指姓,而在战国以前却是分开的,二者所承载的功能不同。在原始社会后期的母系氏族阶段,只知有母,不知有父,此氏族区别于彼氏族,就是靠“姓”,这个汉字的构成已经说明了问题,“女所生”也。
氏呢?姓的分支。随着人口的繁衍,同姓越来越多,血缘不仅有了亲疏,过渡到父系社会后,不同氏族的地位与财富也渐渐有了区别,这就必然产生新的区分,标识即为“氏”。到战国,数量很少的“姓”为大量的“氏”所淹没,姓氏不分,或氏姓合一。再用顾炎武的话说:“自秦以后之人,以氏为姓。”但无论随母的姓还是随父的氏(姓),总是不忘根本的一个标志。
立法步伐不宜激进
公民不随父母姓,这朵自由之花其实并没有看起来那么美。姓氏随意变更,为社会管理带来巨大挑战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要维护法律底线,也要传承中华文明。对于有可能违背人伦和道德传承的法律还是理应持谨慎之态。在传统与法律所允许的自由空间内,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即不断裂传统的文化纽带,也不伤及法律的筋骨。
任何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出台,都应是极端严肃的事件。“常回家看看入法”类似极有争议性的法律与法律解释问世,引起了社会争议。以此观之,法律如真的郑重其事地来谈姓氏随不随父母姓之事,不仅是立法严肃性不足,亦将造成社会管理混乱。此不可不察也。
“可选其他姓氏”是法治的进步但仍应切忌被滥用
说起来,无论是“社会应提倡子女随父母姓”,或是强调“限制取姓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其实并非“水火难容”。这次我国立法机关充分考虑和兼顾了两种意见,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子女不随父母姓”,无疑是一种务实的善政,更是一种法治的进步。
当然,“允许不随父母姓”,更要严把“理由关”。否则的话,“可选其他姓氏”的法治善意,就有或被滥用和乱用的可能。依我之见,在这三种情形之中,“其他正当理由”的改姓理由,或许最易“攻破”而存在被滥用的隐忧。故而,除了教育引导广大公民的“原则上”取姓,我看强化管理部门的内部约束,做到从严从紧地“网开一面”,可能更显重要。
“可选其他姓氏”切忌被滥用,一方面不妨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公民一生只允一次在其父母姓氏之外的“改名换姓”;另一方面,即使申请者的改姓理由,已经被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为“正当”之列,也应通过网上公开等的透明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二次监督”和“民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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