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姓氏文化之古代族长有哪些责任和权力
历史上,姓氏家族聚居比较普遍,表现为同姓居住同一地区,四世同堂或五世同堂多见,一个宗族即为一个自然村落,多由姓氏得村名。据《大村曹氏宗谱》记载,明正统年间,曹贵二避难到龙潭,见这里山青水秀,便落脚谋生,在此生五子,其中有四子分为四个小家庭,四个小家庭再繁衍,便有了如今的四个自然村。家族一般都建有祠堂,祠堂有“祠规”,亦即家法,族有族长,族长由家族中最有地位、最有声望的人担任,族长在家族中权势至高无上。大家族都修家谱,每隔三五十年续修一次,同一家族中以字辈确定长幼尊卑,并记于家谱中。靖安厂(一作场)《唐氏宗谱》行辈字序为:本善有庆,为仁克昌,文学从尚,恭应干良。由于字辈的确定,以至有白发苍苍的老者还得称穿开裆裤的幼童为老太爷。
族长,亦称“宗子”。族民们为了自身或共同的利益,一般都推举族内德高望重的男姓长者为族长。族长具有很大的宗法权力,宗族内部的管理和各项事务的主持一般都由族长担纲。小如家庭纠纷、婚丧喜庆;大如祭祖、祠庙管理等事务都要主持。他们所拥有的权力,便是族权。姓氏族长制源远流长,至迟可追溯至宋代。宋代理学家提出恢复宗子法主张后,宗子的族长地位,在民间家族中被普遍承传下来。如福建省安溪谢氏家族认为:“宗子所以主祭祀而统族人,务在立嫡不立庶也。宗子死,宗子之子立,无子则立宗子之弟,无弟则次房之嫡子立。既为宗子,必谨守礼法,以光先德,族人亦宜推让,毋得轻忽。”(安溪《清溪谢氏宗谱》伴读公示训)侯官云程林氏家族在《家范》中对宗子的作用阐述的更为详细,曰:“治家当仿古立宗法,如始祖之嫡子则承始祖之祀,从此直下,嫡子世为大宗,合族宗之。是继始祖之嫡,谓百世不迁之宗也,此谓大宗。始祖之庶子则不得以称始祖,必待其卒而其嫡子继之,则自别为称;而亲兄弟宗之,是谓继称之小宗……大宗所以统其宗族,合族有大事,必各禀小宗而后行,又诸小宗必总统于大宗之子,如此则宗族之内,人情相禀,人伦不乱,治家之要法也,子孙其遵而行之。”(侯官《云程林氏家乘》卷十一《家范》)由此可见,各地许多家族除大宗之子(族长)统领最高决策权外,族内辈份高的长者也承担了重大职责。
旧时,一大宗族的分支称“房”,各房均有房长。他既是本房的代表,又是族长的辅佐,尤其在祭祀事务上拥有很大的权力。如福建省福州叶氏家族,大宗共分七房,七房外子孙为小宗。该家族的《祭祀条规》载:“嗣后族中入主附祀,七房内(大宗)祀正龛,七房外(小宗)祀左龛。”(福州《三山叶氏祠录》支祠条规)泉州梅洲陈氏家族则规定,主祭者由年长者与有功者轮充。这种家庭士绅与家族长辈的结合,大大加强了族长的权力。他们可以主持祭祖,代祖先立言,代祖先行事;还可以制订和修改各种家训族规,操纵家族事务,规约族人行为,并充当族人纠纷案裁判和法官。他们控制着族田和其他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和分配权,控制着宗族与外部的联系。对于所谓触犯家规的族人,族长有权决定各种处罚和惩治,甚至处死。因此,族长们实际上拥有主宰家族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由于每个家族往往非单一族长所能支配,族长之下还有族房长、士绅学士、掌事的董首等等,构成庞大的宗族管理阶层。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宗族制度受到限制而削弱,族人公推族长的现象已极少见。许多乡村虽没有确定的族长,但有重要事情往往仍请长辈人拿主意。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地乡村先后成立“老人会”,老人会成员多是本村宗族中名高德重长者,其职能仍很重要,往往参加村级重大事务的决定。他们利用影响力和号召力,协助村干部工作。在一些乡村,仍有名义上的族长,他们是经“抓阄”产生的;一般由大家之长参加竞争,辈份并不讲究,这种人俗称“福头”。其职能是安排族中如修族谱、兴水利、做神节等事宜,并无族产可管,也无处置解决族内纠纷的权力。一些地方族长权并未在农村彻底消亡,一些偏远落后的乡村,封建宗族意识仍很严重,近年一些地方宗族势力有所抬头。有的地方为了编修族谱推举族长、房长,成立修谱组织,摊捐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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