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谱编修指南六:家谱编修体例说明
一、关于文字使用
所有文字一律使用现行通用的简化字,对繁体、异体字一律改为常用简化字,对字典上查不出或电脑中打不出的字,可结合上下文推断选择一个字形相似并且字义合理的字代替,但必须在其后面用括号说明原字结构,对看不清笔画、无法辨认的字,使用小括号代替。
二、关于年代时间
所有时间年代一律使用公元年代,在皇帝年号或甲子年代后加小括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
三、关于地名名称
凡叙述历史涉及古今地名不同又知道当今地名的,一律在故地名后加括号注明当今通用地名,对叙述现代人涉及地名的,一律直接使用当今通用地名。如:平远州(即今贵州省织金县)、大定府(即今贵州省大方县)、堕基(即今织金县多吉)。
四、关于世系排列
对所有家族祖先及其后裔,一律按代数分别排列叙述,在同一代内,先叙长房,再叙二房、三房等,在同一房内,根据大小秩序排列。对女性后裔,一律只在叙述父辈时注明其名字,情况清楚的可注明出嫁地点及丈夫姓名,不再单独排序叙述。
五、关于谱序起讫
对祖先的叙述,按能收集的资料尽量叙述完整,对现代人的叙述,只叙述到当代主体家族成员的辈分。如:织金支系叙述到运字辈为止,大方对江屯支系叙述到友字辈为止。
六、关于生平内容
共包括七个方面,按知道的情况叙述,不知道的可以省略。一是在名字之后注明是某某的第几子,单传的只注明某某之子;二是有字号的应当注明字某某、号某某;三是注明生卒年月,以农历为准,注明到月日;四是注明身份、职业和住址,住址经常变化的,以常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为准,城镇的标明到小区或路段,农村的标明到乡村;五是对已故的人应当注明坟墓埋葬地点,对其中有墓碑的坟,还要注明碑文向山等情况;六是注明配偶的姓氏、生卒年月及坟墓情况;七是注明子女名号,对子女情况不清楚的,注明“下传未详”,确认无子女的,注明“无子女”。
七、关于子女说明
一律按先子后女、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子女名称是双名的只标名不标姓,是单名的需在名前加姓,子女有字号的,同时注明其字号。
八、关于生平事迹
一般情况只注明所从事行业、主要职业或工作单位。对在族中或当地有一定地位和声望的以下人员,可以增加生平业绩介绍:一是从事党务、行政、事业、政法等工作,其职务级别达到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二是军人的职务级别达到或相当于副营级以上的;三是在企业工作的职务级别达到或相当于副科级干部或者中型企业经理以上的;四是自办企业或经商,其经营资产达到 30万元以上的;五是从事文化、体育、艺术、科研等行业,其水平、业绩、作品等在本县(市)同行业中有影响较大的;六是从事其他特殊行业或手艺,其水平业绩或技术特长在当地或族中比较有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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