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总统制
特征
法国政治学者杜瓦杰,针对半总统制之国家,提出了三项共同特征:
总统为人民直选产生。
总统有一些特殊的权力。
有一个独立于总统外,向国会负责的内阁存在。
比较需要稍作的解释的,是上述提到的特殊权力,泛指那些在议会内阁制以及总统制之设计下,不可能存在的权力。但却明确规定在实施半总统制国家的宪法中。
历史
第一个采行半总统制之国家,是魏玛共和国,但当时仍视为议会制的改良。依据威玛宪法,联邦大总统居于行政权与立法权之上,他可以依规定行使解散德国国会的权力,无需经议会同意自由任免总理;于必要时甚至可以依照宪法调动军队以及在紧急状态下作出相关处置。
二次大战结束后,法国第五共和有鉴于法国第三共和及第四共和时期,国会经常行使倒阁权,造成政局不稳定之经验,于是增加了总统制衡国会的权限。
至今,法国是采行半总统制运作经验最有效率的国家,总统拥有行政权,并有任免总理的权力,但国会仍有效制衡总统,过去历经三次左右共治,法国的政局仍维持稳定。在历史的因素下,也成为了法国的选择。
法国的半总统制运作
总统选举为两轮选举制,在第一轮投票中得到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可当选为总统,如果没有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得到过半票数,则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可以进入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则当选为总统。
总统是国家元首,还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的权力,同时也是国家军队的最高司令。当总统所属政党在国会占过半,总统所委任的总理就是总统所属政党,变成由总统主政。但相反,在野党在国会过半的话,那么总统就会任命在野党所推举的人为总理,由在野党主政,在政治学里,称为换轨(或称“左右共治”),是名副其实的双首长制。
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或者拒绝政府的施政纲领而迫使政府向总统提出集体辞职。宪法惯例,由总统主理外交,对全民负责;总理主理内政,对议会负责。
与总统制及内阁制的比较和运作
半总统制着重总统与国会多数党的互动关系,有相当浓厚的人治意味。在半总统制的运作下,大致有三种情形可能出现:
当总统和国会的多数党属于同一政党时,此时总统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内阁与国会的运作均由总统操控。此时政治运作顺利,内阁有总统主动协调,不会提出在国会不能通过的法案;相对的,国会对于内阁提出的法案,在总统的斡旋下,不会否决内阁提出的法案。
当总统和国会的多数党属于不同政党时,若总统选择任命国会多数党的人选为阁揆,在政治运作上稍微紧张,总统无法全面介入内阁与国会间的运作,不过内阁为国会多数党所同意之人选,因此内阁不会提出在国会不能通过的法案;相对的,国会对于内阁提出的法案也不会否决。在法国的经验是,总统不主动介入此种情形的内阁与国会间的运作,不过内阁亦会尊重总统,将一些权力给予总统行使,在惯例里,一般是国防与外交方面的权力。
当总统和国会的多数党属于不同政党时,若总统选择同党或其他非国会多数党的人选为阁揆,在政治运作上将非常紧张,国会多数党与内阁及总统对立,内阁对国会提出的法案,会受到国会多数党的不信任与严重牵制,迫使内阁与总统对国会多数党妥协。在一些半总统制国家,总统会透过行使主动的解散权,尝试化解此种僵局;但在一些没有主动解散权的半总统制国家,会造成相当严重的问题。
半总统制与总统制有以下几个相似特征:
纵然宪法并未规定,但总统仍旧拥有相当程度的行政权,在一些实际运作上,甚至超越总统制里的总统。
内阁的地位稳定,政局较平稳,不易发生剧烈震荡。
总统与国会均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但半总统制同时又具有议会制以下几个特点:
内阁向国会负责。
国会能对内阁表示不信任。
可能不固定的国会议员任期,阁员亦可能兼任国会议员。
从某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因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可能拥有解散议会、提议举行公民投票等权力,甚至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这些权力。所以半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成了围绕总统的权力,因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总统都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
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
由于各自宪法、传统、现实状况以及政党生态的不同,而会呈现出不同的运作模式。
按政府首脑的任命方式划分:
按实际运作中的偏向性划分:
按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间的权力分工划分:
注释
^芬兰在2000年限缩总统权力,落实总理由国会推举产生。此后芬兰总统形式上任命内阁总理,但实际上内阁总理享有组阁权,是名副其实的政府首脑。
^韩国国会虽有总理同意权,却无信任投票决定内阁去留、仅有解职建议,总统主持国务会议决定政策,总理协助总统并受命综理政务、不向国会负责,因此另被归为总统制的变形。
参见
总统制
议会制(内阁制)
委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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