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首席部长
历史
在1997年公投中苏格兰选民表决通过有限度自治后,托尼·布莱尔为首的工党政府重新成立自《1707年联合法案》后被取消的苏格兰议会与政府。此后苏格兰展开地方自治,如卫生、教育、法律等事务均获权力下放。苏格兰在获得权力下放后导致行政及立法架构改组,因而产生“首席部长”此一政府首脑职衔。英国国会曽就苏格兰政府首脑头衔一事辩论,与会其中一派认为权力下发的政权应等同英联邦诸国,使用“总理”(Premier)一词;但另一派则认为北爱尔兰政府已改用“首席部长”称谓,联合王国内的自治政府应持相同标准。
在权力下放前,苏格兰事务大臣行使“首席部长”等同职权者并领导苏格兰事务部处理内政事务,为联合王国政府辖门。苏格兰事务大臣由首相全权任命并对其负责,为英国内阁阁员。唯自1999年起予苏格兰议会及政府接收大部分权责后,苏格兰事务大臣的职权大幅缩减。
选举及任期
首席部长一职是由苏格兰议会在每届任期开始以多轮绝对多数制选出,并提请英国君主正式任命。首席部长任期及人选并无明定,理论上可由任何苏格兰议会议员无限期出任,故只会在议会提名继任者后卸任,而按惯例首席部长通常依议会任期每四年由多数议员推举者出任(即多数党领袖)。 根据《1998年苏格兰法案》规定,当届议会须在28日内选出新任首席部长,若无法如期选出,则须立即解散并重新举行选举。若首席部长被议会简单多数通过不信任动议弹劾,议会同样也须于28日内改选出新任首席部长,否则亦解散议会重选。首席部长一职悬空期间会由苏格兰议会议长(英语:Presiding Officer of the Scottish Parliament)代理,直至议会选出继任者。
根据《1868年宣誓法案》,首席部长在“接受”英国君主任命后须向其宣誓效忠。首席部长通常于旧苏格兰议会大厦(现苏格兰最高法院)庭内在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首席大法官监誓下宣誓。誓词如下:
“I, [name], do swear that I will well and truly serve Her Majesty Queen Elizabeth in the office of First Minister, So help me God.”
历任首席部长列表
参考文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感谢每一位辛勤著写的作者,感谢每一位的分享。
- 有价值
- 一般般
- 没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