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总统
历史
德国联邦总统的前身是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年至1945年)的联邦大总统( Reichspräsident )。与魏玛共和国时期宪法规定的总统职权相比,联邦总统的职权已被明显削弱 。
1919年的魏玛宪法赋予国家总统很大的权力,不仅享有代表国家的职权,而且可以通过解散议院和任免总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治,他还有权颁布紧急状态法案,另外,总统也是国家军队的最高领导人。魏玛时期的总统被称为“没有皇帝头衔的皇帝” 。
1933年,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德国总统、陆军元帅保罗·冯·兴登堡,任命希特勒为总理,造成希特勒得以上台并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
1934年,兴登堡去世后,希特勒把总统和总理的职位合二为一,称元首兼帝国总理( Führer und Reichskanzler ),希特勒集总统、总理、三军最高统帅的职务于一身,废止共和国,建立了纳粹政权,直至1945年二战结束。
1949年5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宪法性质的《德国基本法》生效,它吸取了历史教训,很大地限制了联邦总统的政治权利,联邦总统不能单独确定联邦总理,也不能单独颁布紧急法案,也不享有对国家军队的最高统率权。《基本法》明确了联邦总统的职权,他同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 宪法法院 相互牵制。
1949年8月,联邦大会选举特奥多尔·豪斯( Theodor Heuss )为德国第一位联邦总统。
职权
德国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行使以下职权:
对内对外代表德国(参加国家、社会和文化活动,访问各联邦州和城市,在外国进行国事访问,接待外国国家访客);
在国际法意义上代表德国人民,以联邦的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但调整联邦政治关系或涉及联邦立法事项的条约应以联邦法律的形式,取得联邦立法机构的同意;
签发国书和派遣德国驻外国使节,接受外国国书并接待外国驻德国使节。
联邦总统还行使以下职权:
提出联邦总理的人选,交由联邦议院选举;
任命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联邦总理;
任命联邦总理提名的各部部长;
发生联邦总理不信任案时,根据联邦议院的请求罢免联邦总理,或根据联邦总理的提议解散联邦议院;
任免联邦法官、联邦公务员、军官和下级军官;
签署并颁布联邦议院通过的法律。此外联邦总统对于联邦议院通过的法律有形式及实体之审查权。自1951年至2006年间,联邦总统共计八次以联邦议会通过之法律程序不备(例如应由联邦参议院同意之法案未得其同意)及违反基本法(例如违法侵害基本权利)等原因拒绝签署公布法律。
代表联邦行使赦免权。
选举和任期
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 Bundesversammlung )不经讨论而选举产生。凡年满40周岁并享有联邦议院选举权的德国人均可参选。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由各州议会机构根据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州议员组成。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长召集。
联邦总统任期5年,经再次选举仅可以一次。
对联邦总统故意违反德国《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可向联邦 宪法法院 提出弹劾请求。联邦 宪法法院经确认可宣告联邦总统丧失职权。
联邦总统在无法行使其职权或提前卸任时,其职权由联邦参议院议长行使。
历任德国联邦总统
相关条目
德国总统 可以指:
联邦大总统,1919年至1934年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德国总统
元首兼帝国总理,1934年至1945年希特勒统治时期的德国国家元首
民主德国总统,1949年至1960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元首
德国联邦总统,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元首
参考文献
Janet Schayan: Tatsachen über Deutschland(德国概况) , Frankfurt am Main: Societäts-Verlag, 2006
Deutscher Bundestag(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议院):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 Berlin: Deutscher Bundestag,
中国德语界: 德国的国家体制(三)国家机构之联邦总统 , NewsID=201&BigClassID=4&L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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