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撒马利亚人法
来源
它来源于《圣经·路加福音》十章25至37节耶稣基督讲的寓言:
美国
虽然好撒马利亚人法的法律细节在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各样的司法变化,不过一些特点是共同的:
总则
除非“照应提供”关系(譬如父母孩子或医生患者关系)在病症或伤害事前存在,或“好撒马利亚人”对病症或伤害负有责任,否则任何一个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
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换任何奖励或财政报偿,作为结果。医疗专家当执行急救是由于与他们的就业相联时,是不受好撒马利亚人法保护的法律典型。
如果援助开始,援助者不能离开现场,直到:
援助者只要在同样的训练水平、于同样情况下作合理的反应,法律上不需对受害者的伤残、死亡或毁形负责。
同意
作出回应的人,不应该在未经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帮助而使人受伤害。
默许同意
当病人陷入昏迷状态、受错觉影响或中毒──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这样──的情况下,则可视为病人已默许回应者的帮助。在法律拟制下,人遇上危难时会愿意接受其他人援助("peril invites rescue"),故法庭宣判时常会较宽容,若病人不被视为成年人(无论病人声称如何),当未能联络上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也可视为病人已默许。
父母同意
若受害人不是成年人(请注意:有多个定义),必须先得到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但是,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在场、陷入昏迷状态、受错觉影响或中毒时(如前述情况),也可视为默许同意。但若有虐待儿童的嫌疑,特别的情况也可出现。
只保护急救员
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好撒马利亚人法只会保护从美国心脏协会、美国会、美国安全及健康所(American Safety and Health Institute)或其他健康组织接受基本急救训练和取得证明的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只要回应者的行动合理,都受到此法保障。
加拿大
在加拿大,好撒马利亚人法是属于省司法权,例如:
安大略- 好撒马利亚人法案
艾伯塔- 紧急医疗救助法案
不列颠哥伦比亚- 好撒马利亚人法案
新斯科舍- 志愿服务法案
安大略 – 好撒马利亚人法案给出典型的加拿大法律的例子:
同美国相似,大多数省规定公民没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
但魁北克有例外,“义务法案”规定公民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违者有法律责任。魁北克并且是唯一的省会补偿一位好撒马利亚人遭受的伤害或其它损失。
欧洲
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是近年来起源在法国和比利时的趋向。并扩展到高度均一的欧洲法律之中。根据欧洲大多数国家民法,不协助在紧急状态的个体是一个刑事罪。有趣的是,根据古罗马法典,它却未必要求人对陌生人提供紧急援助。
欧洲好撒马利亚人法要求每个司机当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并基于安全的情况下,停车和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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