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
渊源
宪法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又称宪法性法律文件,是指由英国议会,即上议院和下议院通过生效的法律。制定法是英国宪法最重要渊源之一。包含:大、权利法案、下议院法、北爱尔兰法、苏格兰法、威尔士法、法、国会法。
法院判例
来自法院的判例也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所有法院的判例都可以,只有英国最高等级法院:英国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和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之判例可以根据普通法“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被记录在案并作为不成文宪法的一部分。上述两处法院的判例对未来相似案例具有决定性指导作用。英国各级法院遵循判例法惯例,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必须参照上述两处法院的先例裁决,除非产生某个案件判决的先决条件有所改变。正是这样的司法程序使英国上诉法院和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了宪法性法律的地位。
议会法令
议会法令由英国议会通过并实施,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最主要来源和组成部分。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至上”原则成为了英国宪法的根基,这是因为议会成员(主要是下议院成员(House of Commons))由固定选区的人民直接选出,他们可以在立法中直接代表人民的意愿。举个例子:二战结束之后,一家石油公司将英国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政府为二战过程中英国军队对该石油公司的生产设施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英国当时的最高法院机构:英国上议院(House of Lords)根据法律以3比2的表决结果做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英国政府败诉的裁决。上议院作为当时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其裁决必须被遵守并执行。战后的英国百废待兴,如果这样的判例被执行,可以预见将会有更多在二战中遭受损失的个人和公司对英国政府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体民众急需的学校、医院和住房就无法得到优先保证。在这样的大前提下,英国议会(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反对党)空前团结,讨论并通过了1965年战争损害法令(War Damages Act 1965) (参见Burmah Oil v The Lord Advocate) ,并且该法令被同时确认为追溯法令。这个法令的通过以及其所带有的追溯性,从根本上推翻了上议院做出的裁决,保证了战后大部分公众的利益。这个例子可以很好的说明为什么上文提到“理论上英国议会可以以通过一项普通法案的方式对英国宪法的内容加以改变。”同样的,《1832年改革法令》、《1835年市议会组织法案》、《1867年改革法案》和《1884年人民代表法案》等涉及政体改革及扩大选举权基础的文件,在议会通过后成为议会法令并以宪法性法律同等的效力被执行。
惯例
惯例也是组成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一个重要部分。惯例不同于其他组成,它不具有法律特有的强制性也不是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各方共同自愿遵守的行为框架来限定王室、政府、议会以及法院之间的关系。这种约定俗成的框架在相关各方的实际运用中具有类似宪法性法律的同等效力。比如:英国女王(或国王)必须接受英国内阁的建议;英国议会每年必须举行至少一次全体会议;众议院多数党领袖必须被任命为首相;英国议会必须是两院制等等。
国际条约
欧盟法律
欧盟法律,即前欧洲共同体法。现时指的是具宪制性的里斯本条约。
王室命令
基本原则
议会至上
“议会至上”,是指法案一旦获议会通过,便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宪法并没有像其他国家如美国、法国获赋予至高无上地位;相反,理论上英国议会可以以通过一项普通法案的方式对英国宪法的内容加以改变。
单一制的国家结构
君主立宪制
政府和议会
争议
重要法例和惯例
宪法改革
近年英国一直有民间声音要求明文制定宪法,但因为历年来涉及英国国教会的法律地位及英国上议院问题的争议,以及英国最高法院的定位,如何界定英国王室、政府、议会和法院几百年来约定俗成的惯例,故一直未能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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