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席
地位与职务
依据美国民政府第13号命令“琉球政府的设立”及美国民政府令第68号“琉球政府章典”所设置。
地位
为琉球政府行政府的全权代表,于“琉球政府公务员法”中为特别职的公务员,不得在琉球政府以外国家政府中兼任职务。
担任资格
满35岁以上,至少在琉球居住五年以上,并具有户籍。
层有行贿、受贿、伪证及其他违犯道德的行为纪录者不得担任。
职务与权限
负责行政府的管理营运,并在美国民政府的同意的下任命行政府职员。
制订法令。
与议会的关系 行政主席如果对立法院的决议、预算案有异议,可以行使否决权,呈具理由后送回立法院;如果立法院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再度表决通过,就必须交由美国民政府的民政副长官(后改由高等专务员)决定。
同时,行政主席具有法案提出建议权和议会解散权,与日本都道府县知事和市町村长的权限有很大的差异。
行政主席选出办法
1952年~57年 美国民政府直接任命。
1957年~61年 立法院议员协商提议后,交由美国民政府任命。
1962年~65年 美国民政府提出名单交由立法院选择,再由美国民政府任命。
1965年~68年 由立法院议员间接选举产生。
1968年~72年 由琉球列岛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历任行政主席
第一任琉球政府行政主席与各局长之合照
第一任:比嘉秀平(1952年4月1日~1956年10月25日)
第二任:当间重刚(1956年11月11日~1959年11月10日)
第三任:大田政作(1959年11月11日~1964年10月30日)
第四任:松冈政保(1964年10月31日~1968年11月30日)
第五任:屋良朝苗(1968年12月1日~1972年5月14日)
相关条目
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
琉球政府
立法院 (琉球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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